项目名称: | (略) (略) 列车增购设备监理项目 | ||
项目编号: | 241DE* | ||
项目地址: | 深圳、车辆制造基地、供应商所在地等 | ||
项目概况: | 本项 (略) (略) 增购5列车及配套的车载设备采购项目提供设备监理服务。 | ||
公告名称: | (略) (略) 列车增购设备监理项目 | ||
公告发布媒体 | (略) | ||
公告信息: | None | ||
采购单位名称: | (略) (略) | ||
交货期(天): | 1642 | ||
交货期说明: | 本项目自合同签订日始至增购5列车完成最终验收。具体以签署合同的约定时间为准。 | ||
招标/采购范围: | 本项 (略) (略) 增购5列车及配套的车载设备采购项目提供设备监理服务。 | ||
资格条件: | (一)报价人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合伙制企业或其他组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自2021年11月1日至今至少完成过一项合同金额不少于*元人民币的轨道交通车辆监造项目业绩。 (三)报价人须持有国家质量监督检 (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设备监理单位*级资格(*级资质范围须涵 (略) 轨道交通工程车辆工程专业)证书或中国设备监理协会 颁发的设备监理单位*级资格(*级资质范围须涵 (略) 轨道交通工程车辆专业)证书,以上证书须在有效期内。 (四)报价人本项目总监理应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证书,并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所从事专业为轨道交通设备相关专业。 (五)在招投标活动中因串通投标被暂停投标资格期间;或涉嫌串通投标并正在接受主管部门调查的;或与深 (略) 及下属单位自2021年以来有过诉讼、仲裁史,其诉讼请求、仲裁申 (略) 、仲裁庭支持;或正与深 (略) 及下属单位进行诉讼、仲裁的;在招投标、询价活动中因串通投标、投标被暂停投标、投标资格期间或涉嫌串通投标、投标并正在接受主管部门调查的报价申请人不被接受。 (六)报价人在最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监理质量问题。 (七)不接受联合体报价,母、子公司(集团)只接受一家报价。 (八)被列入失信企业不接受。 | ||
联系人: | 谢章敏 | ||
联系电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