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 章 总则
第 * 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烟草制品零 (略) ,进 * 步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维护良 (略) 秩序,根据《中华 (略) 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 * 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 (略) (略) 职权管辖区域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适用本规划。
第 * 条 烟草制品零 (略) 规划应 (略) 政、科学规划、 (略) 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 * 章 (略)
第 * 条 根据人口数量、消费需求、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将辖区细分为:发展区域、均衡区域、饱和区域、行政村(社区)。
第 * 条 发展区域:职权管辖区域( (略) 新区贾家街道、石盘街道、养马街道、壮溪镇),规划人口密度较大、烟草制品零售点密度小、消费需求旺盛的区域和街道。
发展区域详见《 (略) (略) 烟草制品零 (略) 规划发展区域划分范围》。
第 * 条 均衡区域:职权管辖区域( (略) 新区贾家街道、石盘街道、养马街道、壮溪镇),区域发展成熟、零售点发展均衡能满足消费需求的区域和街道。
均衡区域详见《 (略) (略) 烟草制品零 (略) 规划均衡区域划分范围》。
第 * 条 饱和区域:职权管辖区域( (略) 新区贾家街道、石盘街道、养马街道、壮溪镇),区域发展成熟、烟草制品零售点密度大的区域和街道。
饱和区域详见《 (略) (略) 烟草制品零 (略) 规划饱和区域划分范围》。
第 * 条 行政村(社区)区域:职权管辖区域( (略) 新区贾家街道、石盘街道、养马街道、壮溪镇)建制调 (略) 政村(社区)。
行政村(社区)区域详见《 (略) (略) 烟草制品零 (略) (略) 政村(社区)区域划分范围》。
第 * 章 (略) 标准
第 * 条 发展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 * 米。
第十条 均衡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 * 米。
第十 * 条 饱和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 * 米。
第十 * 条 行政村(社区)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十 * 条 因行政村(社区)新农村建设新建的居民聚居区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可以不受本规划第十 * 条规定的数量限制。
居民聚居区实际入住户数满 * 户,聚居区内和配套商铺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入住户数每增加 * 户,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聚居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不超过3个,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 * 米。
第十 * 条 封闭式管理居民小区内和配套商铺烟草制品零售点按照小区规划入住居民户数设置,烟草制品零售 (略) 属 (略) 。
规划入住户数在 * 户以上的居民小区,小区内和配套商铺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不超过 * 个;小区通道口向外延伸 * 米的区域内无烟草制品零售点, (略) 依法依规允许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略) 可设置零售点2个。
规划入住户数在 * 户以下的居民小区,小区内和配套商铺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不超过5个;小区通道口向外延伸 * 米的区域内无烟草制品零售点, (略) 依法依规允许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略) 可设置零售点1个。
第十 * 条 专业物流、工业园区、 (略) 矿通道口向外延伸 * 米的区域内无烟草制品零售点, (略) 依法依规允许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十 * 条 (略) 依法依规允许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十 * 条 超市、商业综合体、商 (略) 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 (略) 属 (略) 。
第十 * 条 为 (略) 卷烟消费 (略) 、 (略) 、 (略) 、 (略) (略) 、高速公路服务区(含 (略) (略) )、 (略) 、 (略) (略) 、 (略) 校,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略) 在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和数量要求的限制。
第十 * 条 娱乐服务类业态和其他类业态,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数量总和不超过上季度末持证总数的5%。
(略) (略) 按季度公布上 * 季度娱乐服务业态和其他类业态零售点数量。
第 * 十条 以集中交易商品为 (略) (略) ,经营户达到 * 户的,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户每增加 * 户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总数不超过5个,烟草制品零售 (略) 属区域 (略) ; (略) 内(新井街、顺远街、顺宁街、长盛街、顺发街、顺华南街、长兴街、顺达街、长荣街、顺永街、顺新街)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总数不超过 * 个,烟草制品零售 (略) 属 (略) 。
第 * 十 * 条 有下列情形之 * 的,可以适当放宽最小间距限制:
( * )残疾军人、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带病回乡退 * 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和低保户( (略) 门核发的证件或证明),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 * %。
( * )残疾等级较高无 (略) 会工作,且无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未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的残疾人,视具体情况分类放宽。其中,视力残疾 * 级、听力残疾 * 级、言语残疾 * 级、肢体残疾重度( * 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 * %;视力残疾 * 级、听力残疾 * 级、言语残疾 * 级、肢体残疾中度( * 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 * %;听力残疾 * 级和言语残疾 * 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5%。
( * )经济活跃、需 (略) 状态优良的商业、居住集中区域, (略) 、 (略) 、超市、商场 (略) 的,放宽 (略) 属区域间距的 * %。
( *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 * %。
( * )因客观原 (略) 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主动迁址经营的,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 * %。
( * )经营面积 * ㎡以上、且服务时间在 * 小 (略) 、超市,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 * %。
第 * 十 * 条 重点优抚对象、低保户及残疾人享受放宽间距条件办证的,实际经营者必须为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
第 * 十 * 条 同时满足两种以上放宽情形的,适用放宽幅度较高的规定,放宽幅度不得累计,同 * 放宽资格在本辖区内只能适用 * 次,受总量限制的,不得超过总量上限。
第 * 章 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情形
第 * 十 * 条 有下列情形之 * 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 *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 (略) 为能力人 (略) 为能力人的;
( * )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以特许、 (略) 等其他再投资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 * )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 * 年的;
(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略) (略) 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 * 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 *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 * 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 *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 * 年内 (略) 罚两次以上,在 * 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 * ) (略) 相独立 (略) 所的;
( * ) (略) 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 * )中、 (略) 以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 (略) * 米的区域内;
(十) (略) 以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 (略) * 米的区域内;
(十 * ) (略) 内部;
(十 * )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 * ) (略) 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 * )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 * 章 附则
第 * 十 * 条 有下列情形之 * 的,不作为间距测量的参照点:
( * )停止经营业务6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零售点;
( * )两年内申请停业累计超过 * 个月的零售点;
( * )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6个月以上的零售点.
第 * 十 * 条 (略) 称中、小学、幼儿园, (略) (略) 门登记备案的普通中小学、 (略) 、 (略) 、 (略) 、幼儿园。
第 * 十 * 条 本规划间距的测量基点为相邻 (略) 所的相邻墙立面 * 者之间,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 (略) 的最短距离。
第 * 十 * 条 本规划中烟草制品零售点业态按照《零售业态分类》GB/T *** 4、《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进行核定。
第 * 十 * 条 区域划分范围、娱乐服务和其它类业态零售点数量附件, (略) 或公示 (略) 对外公示。
第 * 十条 本规划中“不少于”、“不超过”、“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 * 十 * 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 (略) 门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 十 * 条 本规划由 (略) (略) 负责解释。
第 * 十 * 条 本规划自 * 年6 (略) ,有效期为 * 年, (略) 之日起算。 * 年 (略) 的《 (略) 市烟草制品零 (略) 规划》(简烟专〔 * 〕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