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名燕 (略) :
《贵港港桂平港区蒙圩棉宠作业区名燕码头提档升级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改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107-*-04-05-*)。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贵港港桂平港区棉宠作业区( (略) 蒙圩镇棉宠村附近郁江左岸)。原有码头建设有2个1000吨级泊位,吞吐量为*吨/年,装卸的货种主要为水泥、砂石、鹅卵石等散货装卸。本改扩建项目建设规模:将原有码头进行提档升级,改造成2个2000吨级,1#、2#泊位为多用途泊位,设计年通过能力散货为162.*吨,集装箱3.*TEU/年,能满足年散货吞吐量*吨、集装箱*TEU的要求,使用岸线长度为215m。码头主要装卸货种为骨料、机制砂、鹅卵石、散装水泥、集装箱(集装箱内装的货物主要是煤和袋装水泥),不涉及危险品、化学品。主要建设内容:主体工程主要有码头工程、堆场区、卸车区、护岸等,辅助工程 (略) 、办公生活区(依托现有)等,公用工程主要有排水工程、雨污分流系统等,环保工程主要有喷淋降尘系统、 (略) 、布袋除尘器、污水处理站、隔油池、沉淀池、危废暂存间、初期雨水池等。
项目投资7114.*元,其中环保投资178.*元,占项目投资2.51%。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符合贵港港总体规划(2035年), (略) 交通运输局以《关于同意广西名燕 (略) 等码头开展提档升级工作的批复》(贵交函〔2020〕58号)进行了批复,广西名燕 (略) 等5家码头符合提档升级条件,同意进行提档升级建设。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主要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岸坡开挖施工避开鱼类越冬期;钻孔形成的钻渣及时清理上岸;岸坡开挖、水下桩基施工前对施工水面进行驱鱼;表土剥离、设置临时堆土场;施工区及临时堆土场采取临时拦挡、临时覆盖措施;在作业区施工场地边缘及内部设置临时土质截排水沟。营运期,禁止在项目所在郁江水域排污,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溢油风险事故,及时实施油膜的拦截收集工作。
(二)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建筑物施工应采用外购商品混凝土;对堆料、临时堆土场采取覆盖措施;做好地面清洁,车辆及时清洗,运输时采用篷布遮盖;加强对施工机械、车辆的维修保养。营运期堆场地面硬化,堆场篷布覆盖、散货堆场厂界设雾炮机、 (略) 等抑尘措施;水泥装船作业粉尘经水泥罐船储罐仓顶泄压孔自带罐顶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鹅卵石卸船作业粉尘通过采取雾化抑尘、卸船前加湿物料等抑尘措施;砂石骨料装船作业粉尘通过采取降低物料落差,装船前加湿物料,进料漏斗两侧设置连续喷淋洒水,皮带机运输过程为全封闭状态,设置防尘罩等抑尘措施; (略) 均为水 (略) ,设置车辆冲洗池,保持车辆清洁,厂区限速行驶;项目四周通过加强绿化并设置喷淋装置等抑尘措施。水泥装船作业排放的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中表1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砂石骨料作业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涉水施工应选择枯水季节进行,严格控制施工船的施工范围;码头*域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用于场地降尘,不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化粪池处理后用吸污车定期 (略) 蒙圩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营运期,流动机械冲洗废水和机修废水采用“隔油沉淀池→油水分离器→气浮→过滤→清水池”的处理工艺处理后用于流动机械冲洗 (略) 抑尘,不外排;车辆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全部回用车辆冲洗,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吸污车定期 (略) 蒙圩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抵港船舶生活污水通过港区设置PE生活污水储罐收集,委托有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接受单位处理;到港船舶舱底含油污水通过项目配备临时含油污水储罐及相关接收设备设施,定期由当地海事部门认可的船舶污水回收单位接收处理,不外排;码头冲洗废水、初期雨水经散货污水处理站(采用“混凝+沉淀+过滤”工艺)处理后回用于环保用水,不外排。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施工期,港池疏浚底泥在干化场内自然风干后运至广西名燕 (略) 厂区内场地低洼处回填;建筑垃圾如废弃钢筋能回收利用的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如混凝土碎块) (略) 政指定的消纳场处置场。营运期,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要求,对危险废物废弃含油棉纱、隔油池含油污泥、机修废润滑油、含油污水处理站废油、含油污泥等进行单独收集、暂存, (略) 处置;散货装卸作业洒落的固体废物装卸完成后全部清扫直接回收,沉淀池沉渣、散货污水处理站沉渣经压滤机压滤制成泥饼,定期外运至砖厂用作原料生产,不外排,布袋除尘器粉尘回收利用。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对高噪声设备,应在其附近加设可移动的简单围障;合理安排施工作业的时间;加强对机械、车辆维护以保持较低噪声。营运期,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场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相应标准要求。
(六)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并依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增加岸电设施。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和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一旦发生溢油风险事故,及时实施油膜的拦截收集工作。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相关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 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 年第74 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 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依据国家相关排污单位监测规范,落实监测要求。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试生产前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桂平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桂平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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