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审批公示:化隆县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拟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化隆县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5月9日-2023年5月15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 (略) 化隆回族自治县群科新区
联系电话:0972-*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1 | 化隆县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 | 化隆县群科镇*沙一村 | 化隆 (略) | 青海聚黔 (略) | 本项目位于化隆县群科镇*沙一村,项目总占地 1.8335公顷,建设办公楼、配料仓库、材料库房,同时配套建设水、电、围墙、大门以及其他附属设施。项目年生产能力28.8m3混凝土。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7.5万元,占总投资的1.88%。该项目为未批先建项目, (略) 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2月19日按未批先建项目进行处罚,处以罚款33750.00元。 | 1、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加强营运期的环境管理,具体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运营期拌合楼搅拌粉尘和筒仓区粉尘废气经其自带的除尘器处理后排放,并在装卸料时配套设置洒水降尘设施;骨料仓采用三墙一顶厂房、雾炮除尘器洒水降尘、传输皮带采用封闭式处理等措施;车辆运输粉尘采取定期派专人进行路面清扫、洒水降尘及严密遮盖运输车辆等措施,项目粉料筒仓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除尘后通过排口外排,排放浓度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的排放标准;搅拌机入料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各自布袋除尘器收集净化处理后,通过排气口外排,排放浓度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的排放标准;食堂产生的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净化后通过食堂设置的烟囱排放,排放浓度须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表2的小型标准;无组织颗粒物排放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2、本项目生产废水经厂区三级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职工生活洗漱水水质成份简单用于场内泼洒抑尘,旱厕粪便沤肥用于周边农田施肥。 3、认真落实项目运营期噪声源的降噪措施,确保运营期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8)中2类标准。 4、认真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确保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均合理处置;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的有关规定,设置危废暂存场所,并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进行统一处置。同时,危废收集、贮存、转运过程中应严格实行转移联单制度。 5、建立健全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县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做好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应对工作。加强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工作,按《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做好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作。 四、项目建成投运前,及时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做到持证排污。工程竣工后,你公司必须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的规定,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将环境保护验收材料依法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上公开,并报县生态环境局备案。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该项目占地为临时用地,项目服务期满后对项目区工程施工设施进行拆除,并按要求进行植被恢复。 六、如果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污染防治的措施与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叙述内容不符或发生重大变化,你公司要重新申请报批,该批复文件自动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