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4-* | 分 类: | 通知.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县发改局 | 发布日期: | 2024年08月08日 |
发布机构: | 县发改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08月08日 |
标 题: | 关于《关于调整昌乐县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暨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 文 号: | |
内容概述: | 关于《关于调整昌乐县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暨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天然气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我局起草了《关于调整昌乐县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暨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提高政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操作性,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时间为:2024年8月9日至2024年9月9日
欢迎社会各界对昌乐县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暨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提出意见建议,于2024年9月9日前将书面意见建议发送至县发改局价格管理科邮箱(*@*ttp://**)
关于调整昌乐县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暨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一、配气价格
根据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明确非采暖季天然气销售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306号)和《 (略) 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监管规则》(潍发改价格〔2023〕193号)等文件规定和成本监审结论,核定昌乐县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标准为*/立方米。
二、销售价格
昌乐县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为*/立方米。各阶梯价格仍按1:1.2:1.5的比例确定(第一档气量为360立方米/年(含);第二档气量为360立方米/年(不含)-960立方米/年(含);第三档气量为960立方米/年(不含)以上)。
三、保障措施
为保证特殊用户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1、户籍人口5人及以上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第一档气量每月增加5立方米。
2、清洁取暖“气代煤”用户按县政府或相关部门政策规定执行。
3、对学校(含幼儿园)、托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按照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价格水平为*/立方米。
4、对低保户家庭、城乡特困人员和困难职工,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到燃气企业办理价格优惠手续,用气价格不执行阶梯气价,所有用气(含壁挂炉用气)按*/立方米执行。
5、壁挂炉用户由原三档气量、价格调整为两档,并将一档气量增加200立方米。即:对壁挂炉用户不分供热区域内外(清洁取暖“气代煤”用户除外),年用气量在1200立方米(含)以内的,执行第一档价格;1200立方米(不含)以上的用气量,执行第二档价格(价格按与第一档用气价格1.2倍比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