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TF5***,法定代表人尚*飞,地址临泉县宋集镇焦桥村冯营西南地78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3月3日, (略) 年加工28万吨建筑垃圾资源循环利用建设项目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2023年3月3日,3 (略) 生态环 (略) 年加工28万吨建筑垃圾资源循环利用建设项目厂区内原料路面石、成品石子、河沙堆场露天堆放,未采取任何防扬尘措施,路面积尘较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1.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临 (略) 法定代表人的及现场负责人董磊身份;2. 2023年3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证明临 (略) 的现场基本情况;3. 2023年3月3日现场照片证据共3张,证明临 (略) 厂区内原料路面石、成品石子、河沙堆场露天堆放,未采取任何防扬尘措施;4.2023年3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 1 份,证明证明临 (略) 的现场基本情况;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 份,证明该公司确认文书送达地址和方式的情况;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4份,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公司 (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4月7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皖阜环(临)罚告【2023】7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裁量百分值总和为10%,根据罚款金额计算标准:罚款金额=[裁量起点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经计算,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20000.00)。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工 (略) (略) 文峰支行 户名: (略)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处 账号: *68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颍 (略)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颍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