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北京盛伟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04CYFN2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侯伟
住所(经营场所): (略) 东城区香河园 (略) 1号楼13层1304
2021年9月3日侯伟向本局反映本人身份 (略) 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 (略) 登记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北京盛伟 (略) 于2021年 (略) 登记(备案),在侯伟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其身 (略) 场主体登记(备案),将侯伟变更登记(备案)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执行董事。本局于2021年9月3日至2021年10月18日将上述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登记档案、侯伟提供的举报材料、电话记录等证据佐证。
根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2021年7月16日北京盛伟 (略) 将侯伟变更登记(备案)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执行董事的登记(备案)事项。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略) 东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