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钦县部分闲置国有资产拍卖公告(第二次)
经德钦县人民政府同意,受德钦县财政局委托,我公司将通过云南省公共资源 (略) (网址:http://**#/homePage),对德钦县两项闲置国有 (略) 络竞价拍卖,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拍卖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一:原德钦县奔子栏镇粮食管理所房地产。
标的位于德钦县奔子栏镇尼吉古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为德国用土字第019—2号,证载使用权面积391.12平方米,使用权类型划拨,用途为库房;建筑面积262.53平方米,未办理房产证。起拍价*.00元,加价幅度*,竞买保证金*元。
标的二:坐落于德钦县升平镇巨水村飞来寺组214国道上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宗。
标的位于德钦县飞来寺梅里雪山观景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云2021德钦县不动产权第*号”,证载面积为4649.2平方米,权利性质为出让,用途:其他商服用地,使用期限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55年9月1日止。本次评估拍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1345.85平方米,起拍价*.00元,加价幅度*元,竞买保证金*元。
二、竞买人资格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报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略)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禁止参与竞买;
3、申请人应单独报名,不接受联合竞买。
三、标的展示时间: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17时止。
四、标的展示地点:标的物所在地。
五、申请报名方式和时间
1、报名方式:(1)凡有意参加竞买的,请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 (略) (网址:http://**#/homePage)选择地区—迪庆州,凭CA数字 (略) 上报名、上传报名资料。(2)企业法人报名,需提交报名登记表、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保证金缴纳凭证扫描件;若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3)自然人报名,需提交报名登记表、竞买人身份证和保证金缴纳凭证扫描件;若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2、报名时间:2024年5月7日至2024年5月31日下午15时止。
六、CA数字证书办理及拍卖文件获取
1、CA数字证书办理:有意报名者需先行办理CA数字证书,方能进 (略) 络竞价(已办理CA数字证书且未过期的无需重复办理);办理CA数字证书时请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 (略) (网址:http://**#/homePage)选择迪庆州, (略) 上办事—注册登记—立即注册,填写基本信息、打印表格签名上传后, (略) 领购或租用CA数字证书,联系电话:400—6727—666。
2、拍卖文件获取:凡报名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竞买人,请务必 (略) 络拍卖的《拍卖公告》、《竞买须知》,并遵守相关规则,对自己的竞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竞买人可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 (略) (网址:http://**#/homePage)—选择迪庆州,使用CA数 (略) 上获取本次拍卖竞买须知。
七、网络竞价时间:2024年6月3日上午10时
八、保证金交纳账户
账户名称: (略)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迪庆香格里拉支行
帐 号:*3056
竞买人应将竞买保证金于报名截止日前交纳,逾期不予确认竞买资格。保证金只接受转账或电汇,且应与竞买申请人名称一致;未竞得者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九、有关说明
1、本次拍卖标的物按现状拍卖,本公告所公布各项数据均引用于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及由四川金利房地产 (略) 出具的川金评(2023)字第730号评估报告,实际应以有关主管部门确认为准;竞买人应在拍卖标的展示期间仔细查看标的,充分了解和掌握标的实际情况,对自己的竞买行为承担责任。
2、竞买人应认真 (略) 络竞价拍卖的《拍卖公告》和《竞买须知》,一经报名成功,即表明竞买人已认可标的物一切现状及已知或未知的瑕疵,视同认可本公告及《竞买须知》的规定。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拍卖成交后由委托人以实物现状负责标的物的交付;标的物在办理不动产证手续时产生的税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自缴纳。
4、本次拍卖标的一“原德钦县奔子栏镇粮食管理所房地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划拨用地,应由出让方负责交清土地出让金。
5、本公告未尽事宜请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 (略) (网址:http://**#/homePage)选择迪庆州,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查询拍卖文件。
6、竞 (略) 上限时竞价开始前30分钟自备电脑,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 (略) 等待竞价,如竞买申请人不提前准备,在竞价过程中发生任何问题,责任由竞买申请人自行承担。
7、报价最 (略) 上竞价结果为准,网上限时竞价时长为每次5分钟,超过竞价时限无人报价,以网上最高报价成交,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十、本次拍卖公告在以下媒体发布
云南省公共资源 (略) (http://**#/homePage),如有变化,将在原公告发布渠道上及时发布补充公告,届时以补充公告为准
十一、联系电话:*
(略)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