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普顺镇陈家河护岸修复工程(项目名称)
公开比价文件
比价人:垫江县普顺镇人民政府 (盖章)
比价代理机构:重庆荣晟 (略) (盖章)
2024 年 9 月
目 录
第一章比价公告
垫江县普顺镇陈家河护岸修复工程施工比价公告
1.比价条件
本比价项目垫江县普顺镇陈家河护岸修复工程已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水利救灾资金,比价人为垫江县普顺镇人民政府,项目已具备比价条件,现对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比价,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2.项目概况与比价范围
2.1工程地点:垫江县普顺镇磨滩村一组。
2.2建设概况:本次主要对陈家河普顺场镇段水毁挡墙进行修复,新建挡墙总长度79m,其中 C20 混凝土挡墙 69m,格宾笼防冲挡墙10m,新建青石栏杆69m,集水井1 座。工程治理起点距离龙溪河汇河口247m,工程建设地点交通便利,有 S303 省道通往施工现场,距离垫江县县城45km。
2.3计划工期:90日历天
2.4比价范围:该工程施工图所示的所有内容,具体以本次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比价实行资格后审,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4.比价文件的获取
4.1比价公告发布的时间为2024年 9 月 25 日至2024年 9 月 29 日。
4.2比价文件费:500元/份,售后不退。由投标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向代理机构一次性交纳。
5.投标截止和开标时间及地点
5.1投标截止和开标时间:2024年9 月 30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
5.2投标和开标地点为垫江县普顺镇人民政府五楼会议室。
5.3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比价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比价人应当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价公告在垫江县 (略) (http://**)发布。
7.联系方式:
比价人:垫江县普顺镇人民政府比价代理机构:重庆荣晟 (略)
地址:垫江县普顺镇正街112号地址: (略) 万州区花厂89号负2号2幢-2层
联系人:胡老师联系人:屈忠燕
电话:023-*电话:*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比价人 | 名称:垫江县普顺镇人民政府 地址:垫江县普顺镇正街112号 联系人:胡老师 电话:023-* |
1.1.3 | 比价代理机构 | 比价代理机构:重庆荣晟 (略) 地址: (略) 万州区花厂89号负2号2幢-2层 联系人:屈忠燕 电话:* |
1.1.4 | 项目名称 | 垫江县普顺镇陈家河护岸修复工程 |
1.1.5 | 建设地点 | 垫江县普顺镇磨滩村一组。 |
1.1.6 | 建设概况 | 本次主要对陈家河普顺场镇段水毁挡墙进行修复,新建挡墙总长度79m,其中 C20 混凝土挡墙 69m,格宾笼防冲挡墙10m,新建青石栏杆69m,集水井1 座。工程治理起点距离龙溪河汇河口247m,工程建设地点交通便利,有 S303 省道通往施工现场,距离垫江县县城45km。 |
1.2.1 | 资金来源 | 水利救灾资金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比价范围 | 该工程施工图所示的所有内容,具体以本次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
1.3.2 | 计划工期 | 90日历天 |
1.3.3 | 质量要求 | 符合强制性质量标准,符合 (略) 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 | 本工程施工比价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 (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带二维码标识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带二维码标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三类人员”)具备相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2.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自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 (略)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被列入《 (略) 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点关注名单或记分达到12分; (3)被列入《 (略) 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黑名单; (4)被国家、 (略) (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 (5)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 3.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已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并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 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应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并做出项目经理到岗履职的承诺(自行承诺拟派项目经理中标后只能在本项目任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一致,并满足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相关要求。不能按承诺到岗履约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比价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和未被禁标的承诺(自行承诺拟派项目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若被暂停且参加投标的投标将被否决,给比价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否则由评审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拟派项目经理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 同时,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注册证、身份证、投标人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拟派项目经理到岗履职和未被禁标的承诺原件。 4.其他要求 (1)项目技术负责人: 应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附拟派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及投标人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 (2)主要管理人员: 投标人自行承诺中标后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具有施工员1人、质检员1人、安全员1人、材料员1人、测量员1人、资料员1人。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附拟派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岗位证书及投标人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3)委托代理人: 本项目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职工。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投标人为该委托代理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否则,将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特别说明: (1)上述1~4条所需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均为原件复印件应加盖投标单位法人章并装入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中。若原件复印件中评审相关信息出现模糊、字迹不清晰而导致评审委员会无法辨认的,评审委员会可将其作否决投标处理。 以上1~4条,有一条不满足,则投标文件由评审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2)比价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均有权对投标人提供的以上资料进行核实,若发现资料存在虚假不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投标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3)本比价文件中所要求的人员养老保险证明要求如下: ①社会单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事业单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或行政主管部门在编证明。 ②比价文件中对养老保险的要求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和委托代理人的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证明期限为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 提供的养老保险参保证明须体现上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 (或社保号)、单位名称、本单位参保时间(或起始参保时 间),并带有社保部门公章或社保部门的有效电子印章。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
2.1 | 构成比价文件的其他材料 | 比价人发出的答疑及补遗书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比价文件的截止时间 | 投标人在收到比价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比价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或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碰、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在2024年9 月 29日17时00分前提交。 |
2.2.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比价文件修改的时间 | 2024 年9月 29日10:00时起(北京时间)在原公告媒介处发布,无论投标人下载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公开比价实质性要求内容。 |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2024年9 月 30日 10 时 00 分(北京时间,下同)。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比价文件规定的和投标人认为应该提供的所有材料。 |
3.2 | 投标报价 | 采用单价合同计价方式方式。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水利水电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投标报价编制参考现行《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定》(SL 328-2005)、《 (略)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 编制规定》(2021年版)、《 (略) 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21年版)、《 (略) 水利工程机械台时费定额》(2021年版)及《 (略) 中小型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8年版)等配套 (略) 相关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本工程量清单采用以下第(1)+(2)种方式计价。 (1)单价子目 单价子目包含的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其他费用、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利润、价差、税金及缺陷修复等费用,以及除专用合同条款第16条〔价格调整〕约 (略) 场价格波动风险、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招标文件和合同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等所需的费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除专用合同条款第16条〔价格调整〕约定范围外,由承包人自行综合考虑并计入单价子目价格中,包干使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6条〔价格调整〕约定执行。 单价子目的计量: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总价子目 总价子目包含的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其他费用、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利润、价差、税金及缺陷修复等费用,以及专业合同条款第16条〔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 (略) 场价格波动风险、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招标文件和合同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等所需的费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并计入签约合同价格中,包干使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除本项目合同第15条(变更)约定外,总价不作调整。 总价子目的计量与支付: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本项目合同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总价子目中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量只作为中间支付参考,不作为结算审核的依据。 3.投标人应按本须知渝水〔2016〕151号《关于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渝水〔2018〕31号《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及渝水(2019)55号文件《关于重新调整水利工程和水土保持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等相关配套文件和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1项中所述的本工程合同段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投标报价,并以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单价或总价为依据。 4.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价。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子目,招标人将认为该子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中。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 5.投标函中的总报价必须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6.本项目采用单价合同形式,则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临时(或一般)工程实行总价包干,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不做调整; 7.增值税计税方法由招标人依据国家税法规定选择: 一般计税法 8.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应于本须知2.2.1项中规定的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修改书的形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9.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价格(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投标人不得修改。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10.本工程招标将设置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为:*元,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本工程招标将设置全部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全部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随比价文件一并发布,具体详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人的每项工程量清单单价报价不得超过其对应清单单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11. 安全生产费 投标人应按照财政部安全监督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 号) (略) 水利局办公室文件《 (略) 水利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渝水办建[2021]1 号)、《 (略) 水利局办公室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安全生产费计算标准的通知》(渝水办建〔2023〕8 号)的规定,在工程总报价中,按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 2.5%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用。《投标函》中的安全生产费计费费率为 2.5%,安全生产费具体金额由投 标人自行计算填报,不作为竞争性报价,也不作评审要求。 安全生产费结算时,按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 2.5%按实结算。 12. 本工程所需材料(含设备)价格由 (略) 场行情及自身实力进行自主报价。 (3)单价报价超过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的,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为基础,按照中标总报价与总价最高限价的下浮比例进行同比例下调修正其单价和合价。 (4)工程量清单漏项的,按该项单价为 0 进行修正(即视为该项工作内容的报价已包括在其他项目报价内),超出比价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范围的清单项目报价不予认可,按该清单项目报价为 0 对其单价和合价进行修正。 13. 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各清单子目单价不应高于各清单子目单价最高限价。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前将对中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若出现差错则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或结算): (1)投标总报价汇总计算结果与投标函总报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进行修正,即:汇总计算结果高于投标函总报价则以投标函总报价为准,按汇总计算结果与投标函总报价相比的降低幅度同比例修正分组报价和各清单子目单价;汇总计算结果低于投标函总报价则以投标总报价汇总计算结果为准进行签约或结算; (2)依据单价和数量计算结果与其合价不符的,按不利于投标人原则(就低不就高)对其单价和合价进行修正。 (3)单价报价超过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的,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为基础,按照中标总报价与总价最高限价的下浮比例进行同比例下调修正其单价和合价。 (4)工程量清单漏项的,按该项单价为0进行修正(即视为该项工作内容的报价已包括在其他项目报价内),超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范围的清单项目报价不予认可,按该清单项目报价为0对其单价和合价进行修正。 14.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进行承诺(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但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3.2“投标报价”、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规定进行报价。 (2)招标文件中规定工程量清单不允许修改的内容不得修改。 (3)投标总报价不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 (4)各清单子目单价不高于招标人公布的各清单子目单价最高限价的。 (5)若出现差错,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款的第13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处理(或结算)。 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提供承诺函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日历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一、保证金的缴纳: 1、竞价保证金交款形式及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由竞价人将保证金足额汇至以下账户,以北京时间 2024年 9 月 29 日 17:00 前到账为准,开标时竞价人持缴费依据备查。 2、竞价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元(大写:*万元整)。 3、保证金收款账户: 户名:垫江县财政局-普顺镇人民政府 开户行:重庆农商行垫江支行 账 号:*7754-* 4、各竞价人在银行转账(电汇)时,须充分考虑银行转账(电汇)的时间差风险,如同城转账、异地转账或汇款、跨行转账或电汇的时间要求。保证金具体到账情 (略) (略) 政设施维护管理中心的银行到账信息为准,迟到的保证金视为无效。 二、保证金的退还 1、未中选竞价人的保证金应当在中选通知书发放后,业主在三个工作日内按来款渠道直接退还。 2、中选人的保证金在中选人与比选人签订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按来款渠道直接退还或自动冲抵履约保证金部分。 三、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中选通知书发出后,中选人无故放弃中选项目或无正当理由在中选通知书发出规定时间内不与比选人签订合同的,不予退还竞价保证金;并视为放弃中选,由比选人另行决定处理。 |
3.6 |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3 | 签字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比价文件规定的位置按比价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盖单位法人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法人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否则由评审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3.7.4 | 投标文件的份数 | 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1份、电子版形式(U盘)1份。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否则由评审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3.7.5 | 装订要求 | 1、应将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资格审查部分各自分别装订成册。 2、装订 (1)投标函部分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 (2)资格审查部分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 (3)商务部分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 |
4.1.1 | 投标文件的密封 | 1. 投标文件袋使用 “投标函部分”袋、“商务部分”袋、“资格审查部分”袋以及“投标文件”大袋。 2. 投标函部分装入“投标函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 3. 商务部分装入“商务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 4. “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等小袋装入“投标文件”大袋中,密封并在大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同时“投标文件”大袋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大袋未按要求密封的,比价人或代理机构应该拒收或退还。 5. “资格审查部分”单独封装,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同时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 注:“投标函部分”袋、“商务部分”袋只为方便投标文件分装,不作为判定密封合格与否的条件。但为了方便开标,请各投标人主动配合,按要求分装。 |
4.1.2 | 封套上写明 | 应在 “投标文件”大袋和“资格审查部分”封套上写明如下内容: 比价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 垫江县普顺镇陈家河护岸修复工程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在2024 年 9 月 30 日 10 时 00 分前不得开启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 递交时间:2024年 9 月30日 9 时 30分—10时00分 递交地点:垫江县普顺镇人民政府五楼会议室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5.1 | 开标时间 | 开标时间:2024年 9 月 30 日10 时 00 分 |
5.2 | 公开比价程序 | 1. 宣布公开比价纪律; 2. 公布在比价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 密封情况检查:检查投标文件是否按本须知的规定密封,如发现投标文件没按本表4.1.1的规定密封,则当众原封退还; 5. 设有最高限价的,公布最高限价; 6. 比价顺序:随机开启; 7. 首先开启投标文件,宣读报价,投标人代表在比价记录上签字确认; 8. 比价结束。 |
6.1.1 | 评审委员 会的组建 | 由比价人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 |
7.1 | 是否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评审委员会推荐经评审合格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名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 |
7.3.1 | 履约保证金 | 1.担保形式:现金或本地银行保函,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 2.担保金额:签约合同总金额的10%。 3.提交时间:签订施工合同前。 |
民工保证金 | 1.提交金额:按合同价的2%缴纳; 2.提交方式:转账; 3.提交时间:签订施工合同前; | |
8.1 | 重新比价 | 1.按投标人须知第8.1(1)执行; 2.按投标人须知第8.1(2)执行; 3.按投标人须知第8.1(3)执行; 4.按投标人须知第8.1(4)执行。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低价风险担保 | 1、低价风险担保:中标价低于最高限价的85%时提供,如不按时足额提供,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 2、中标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现金或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 (2)低价风险担保的金额:(最高限价×85%-中标价)×3; (3)低价风险担保的提交时间: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15日内,中标人按担保金额向比价人提交低价风险担保; (4)中标人因自身原因未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限与比价人签订合同的,比价人有权扣除其低价风险担保并取消中标资格。 (5)低价风险担保的期限:自提交低价风险担保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3、低价风险担保的退还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明确) |
10.2 | 比价服务费 | 本项目比价代理费按6000元计取,由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比价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 |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比价项目已具备比价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比价。
1.1.2本比价项目比价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比价项目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比价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比价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本比价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比价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比价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比价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比价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比价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比价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国家、 (略) (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时投标。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比价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比价活动的各方应对比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比价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比价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 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比价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比价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比价人不对投标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 比价人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将提出的问题送达代理机构或比价人,以便比价人澄清。
1.10.3 比价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通知所有购买比价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比价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附不分包的承诺函(格式自拟),否则由评审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2.比价文件
2.1比价文件的组成
本比价文件包括:
(1)比价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审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2比价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比价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比价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要求比价人对比价文件予以澄清。
2.2.2比价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发布。该澄清内容为比价文件的组成部分。
2.3比价文件的修改
在比价截止时间2天前,比价人可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比价文件,如果修改比价文件的时间距比价截止时间不足2天,相应延长比价截止时间。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部分
(1)投标函
(2)投标函附录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4)低价风险担保缴纳承诺书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7)项目管理机构
(8)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9)其他资料。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比价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3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比价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比价申请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资格审查资料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3.6备选方案
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比价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比价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比价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比价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比价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
3.7.3按本章投标人须知3.7.3款执行。
3.7.4投标文件的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正本和副本封面均须加盖单位法人章,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文件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密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投标文件电子版需写明项目名称和比价人并加盖单位法人章,投标文件电子版未按要求密封的,比价人或代理机构应该拒收或退还。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比价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比价人不予受理。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比价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比价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比价人在本章规定的比价截止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比价,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公开比价程序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评审
6.1评审委员会
6.1.1评审由比价人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负责。
6.1.2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评审原则
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审
评审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比价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比价人可以按照评审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评审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中标通知
比价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比价文件向比价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中标人不能按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价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投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签订合同
7.4.1 比价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比价文件和中标人的比价申请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比价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价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比价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比价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比价和不再比价
8.1重新比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价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部分投标被否决,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审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投标人的经济、技术等指 (略) 场竞争力,能够满足比价文件要求的,评审委员会可以继续评审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不再比价
符合本办法第8.1条规定依法重新组织公开比价再次失败的,由比价人直接确定中标人。
9.纪律和监督
9.1投诉
比价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比价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比价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比价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比价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审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比价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比价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比价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比价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比价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比价人或者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9.3对评审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9.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