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 (略) 、工 (略) 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 (略) 。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略)
* 日
附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 * 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 * 条 (略) 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略) 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 * 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 * 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 * 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 * )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 * )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 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 * 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 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 年限等方面对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 * 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 (略) (略) 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 * 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 *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 * )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 (略) 采购的;
( * )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 * )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 * )省级以上人 (略) 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 * 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 *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 * 条超过 *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 (略) 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 %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 %。预留份额通过 (略) :
( * )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 )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 (略) 分达到 * 定比例;
( * )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 * 定比例分包给 * 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 * 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 (略) 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 * %(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 (略) 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 * 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 %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 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 (略) 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 价格得分的 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 (略) 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 (略) 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 * 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 * 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 * 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 * )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 * )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 * )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 * )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 * )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 * )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 (略) 属行业;
( * )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 (略) 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 * 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 * 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 (略) 分。
第十 * 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 * 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略) 理 (略) 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 供应 (略) 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 (略) 门负责。
(略) (略) (略) 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 * 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 * 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 * 年起向同级财政 (略) 门上 * 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 (略) 公开 (略) 情况(附 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 * 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 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 (略) 政府采购 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 * 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 (略) 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 * 十 * 条 (略) 门、中 (略) 门及其工 (略) 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 (略) 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 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 (略) 理。
第 * 十 * 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 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 * 十 * 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 购扶持政策, (略) (略) (略) 规定。
第 * 十 * 条 (略) 门可以会同中 (略) 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 * 十 * 条 本办法自 * 年 1 月 1 (略) 。《 (略) 工 (略)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略) 办法〉的通知》(财库﹝ * 号)同时废止。
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
2. (略)
附 1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 ﹞ * 号)的规定,本公司 (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 (略) 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 (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 (略) 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 ,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 (略) 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 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 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 * 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 * 年度数据,无上 * 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 ﹞ * 号)的规定,本公司 (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 (略) 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 (略) 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 (略) 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 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 (略) 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 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 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 * 人的情 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 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 * 年度数据,无上 * 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附 2
(单位名称)××年面向中小企业
(略)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 ﹞ * 号)要求, (略) 门(单位)×× (略) 如下:
本部门(单位)××年预留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共计××万元,其中,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万元,占××%。
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明细
序号 | 项目名称 | 预留选项 | 面向中小企业 采购金额 | 合同链接 |
(填写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 | (填写“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除“ (略) 预留”外,还应当填写预留给中小企业的比例) | (精确到万元) | (填写合同在中 (略) (略) 址,合同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 | |
...... | ...... | ...... | ...... | ...... |
…… …… …… …… …… 部门(单位)名称: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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