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土保持法、行政许可法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局2024年7月1日对1个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作出了行政许可决定。现将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7月1日—2024年7月16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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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生产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生产建设单位 | 方案编制单位 | 审批时间及文号 |
1 | 安龙县笃山顺发石材厂加工项目(变更) | 笃山镇万家店村 | (略) | 贵州 (略) | 2024年7月1日 安水务字〔2024〕7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