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腾自然资监字〔2022〕第84号
被处罚人(单位):西北民航 (略) 腾冲机场项目部
项目负责人:王某某,男,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政治面貌:党员,甘肃省会宁县八里湾乡李湾村人,身份证号码:*********3750。
经查实:西北民航 (略) 腾冲机场项目部,未经批准 (略) 清水镇清水社区茶博园后面违法占用茶园地2512.75平方米建设拌合站、地磅房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是违法用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略) 清水镇清水社区对西北民航 (略) 腾冲机场项目部违法用地进行了核查,并依法立案查处,对西北民航 (略) 腾冲机场项目部调查询问,并对违法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测,西北民航 (略) 腾冲机场项目部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经调查,我局于2022年9月7日向西北民航 (略) 腾冲机场项目部送达了《 (略) 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告字〔2022〕84号)和《 (略) 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听告字〔2022〕84号),告知了西北民航 (略) 腾冲机场项目部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权利。西北民航 (略) 腾冲机场项目部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西北民航 (略) 腾冲机场项目部未经批准 (略) 清水镇清水社区茶博园后面违法占用茶园地建设拌合站及地磅房(2021年5月开始动工、2021年6月完工),面积共计2512.75平方米,其中:拌合站面积1177.28平方米、地磅房1335.47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颁布实施)》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经讨论,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并处罚款人民币*元(茶园地2512.75平方米×11元/平方米),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腾冲环东支行(账号:*)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 (略) (略) 起诉。逾期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略) 自然资源局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