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主体
1.执法主体名称: (略) 章丘区自然资源局
2.执法机构设置: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
3.办公地址: (略) 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开先大道与双山西街交叉口西北角)
4.联系方式:0531-*
二、执法职责、权限
(1)1.根据《 (略) 委、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设立章丘区的实施意见》(济发〔2016〕32号)精神,在过渡期内继续履行城乡规划职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编制、报批并监督实施全区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划定全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2.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拟订全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执行国土空间转用政策,具体实施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全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承担全区重大项目选址和论证工作。牵头自然资源领域“双招双引”服务保障工作。3.执行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全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负责实施全区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验收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负责全区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负责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和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4.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有关重大工程。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牵头负责山体保护和破损山体修复治理等工作。管理全区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拟订全区地质勘查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区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察专项。负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和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工作。
(2)1.监督实施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 (略) (略) 。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建立全区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负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及流转工作。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工作。负 (略) 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 (略) 和市场信用体系建设。2.开展全区自然资源形势分析,牵头编制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承担综合统计等工作。执行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方案并组织实施,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承担报区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事业单位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3.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 (略) 场,调处权属纠纷。组织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承担矿产资源开采、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方面的监管工作。4.承担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监测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3)1.落实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的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 (略) 。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等。负责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2.落实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汇交、管理和利用监督。 (略) 建设相关工作。3.拟订并组织实施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负责测绘行业管理和测绘资质资格的审批报批。负责测绘成果汇交及质量监督。承担测量标志检查维护工作。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开展地理信息普,实施地理国情监测;审核对外提供的基础数据成果。承担测绘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应急保障工作。
三、执法岗位及职责
组织开展依法行政、普法宣传教育,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等相关工作。落实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及自然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等工作,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和各类用地管理。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拟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开发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和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以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承担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成果管理、地图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承担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森林防火相关工作。监测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管理工作,拟订相关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湿地保护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负责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造林、营林、封山育林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发展。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农村绿化建设管理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负责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指导、监督古树名木、珍稀树木保护和管理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申报有关工作。承担*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工作,组织*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经营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负责集体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和流转工作。负责林木种苗、花卉、草种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等工作。承担林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和执法监察工作,指导、监督各镇(街道)、功能区自然资源执法工作。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协调处置自然资源重要信访事项和群体性突发事件。
四、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实施办法等。
五、执法程序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处理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的一般程序包括:
(1)核查和立案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或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的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应当及时核查。
经核查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经主管负责人审批后立案,指定案件承办人(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和举报人;审查发现不属于自己处理的,应向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和举报人说明,同时将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机关。
(2)调查和处理
调查主要包括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取证主要指现场勘验检查和就专门问题进行的鉴定。调查取证必须遵循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涉及需要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应当提出移送有权机关的建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调查报告进行审理,审理结束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3)告知和听证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听证适用《自然资源听证规定》。
(4)决定和送达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确有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可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依法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认为依法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依法直接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处理结果应当抄送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
对于冲击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暴力威胁或者围攻、殴打、侮辱执法人员,拒绝、阻碍国土资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处理。
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有以下几种:
1.直接送达,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派工作人员直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被处罚人的方式。
2.留置送达,是指被处罚人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被处罚人的住所或其收发部门后即视为已经送达的送达方式。
3.委托送达,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组织委托有关单位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主要适用于被处罚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组织的管辖地域内居住,或者受送达人住所交通不便的情况。
4.邮寄送达,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法定授权组织通过邮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挂号寄给被处罚人及利害关系人的送达方式。
5.公告送达,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组织发布公告,限期被处罚人收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一般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以上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公告送达中,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追诉时效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6)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7)结案
承办人在违法案件符合结案条件时(结案条件:执行完毕的;终结执行的;已经依法 (略) 强制执行的;其他应当结案的情形。涉及需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应当在结案前移送),应当填写结案呈批表,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结案后,承办人应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件及照片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六、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部门名称: (略) 章丘区人民政府,地址: (略) 章丘区开先大道龙泉大厦
行政诉讼部门名称:
(略) 章 (略) 、 (略) 历 (略) 、 (略) 钢 (略) 、 (略) 莱 (略) 、济南高 (略)
行政诉讼部门地址:
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章 (略) )、 (略) (略) 5号(历 (略) )、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钢 (略) )、莱芜区汶源东大街(莱 (略) )、高 (略) 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济南高 (略) )
行政诉讼联系电话:
0531-*、0531-*(章 (略) )、0531—*(历 (略) )、0634-*(钢 (略) )、0634-*(莱 (略) )、0531-*(济南高 (略) )
七、投诉举报
在执法工作遇到问题请拨打0531-*进行投诉或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