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内蒙 (略) 磴口县乌兰布和农场耕地出租(年出租底价500元/亩/年,租期2年) | ||
项目编号 | N0109FCZZ* | 产权子类型 | 土地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04-06 00:00:00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04-12 23:59:59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按(5)个工作日为周期延期,最多延长(4)个周期。 |
标的 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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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情况 | 评估价(元) | 无 | |||||||||||||||||||||||||||||||||||
评估基准日 | 无 | ||||||||||||||||||||||||||||||||||||
评估机构 | 无 | ||||||||||||||||||||||||||||||||||||
租金底价 | 500元/亩/年 | ||||||||||||||||||||||||||||||||||||
出租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内蒙古高速 (略)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 | |||||||||||||||||||||||||||||||||||
出租方承诺 | 本出租方现委托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按本申请书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出租信息并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出租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出租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以及内蒙产古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出租方决策文件 | 会议纪要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内蒙古高速 (略) |
特别 | 1、本次出租标的土地处于闲置状态,租赁土地面积约60亩,此次出租资产土地实际面积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租金底价为含税价。承租方租赁后仅可作耕种使用。 2、本次出租房屋及其构筑物修缮、土地开垦等由承租方负责,所需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3、本次出租资产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的经营风险、安全生产责任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承租方不得在标的土地、房屋及其构筑物内存放危险化学用品,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 4、承租方严禁拆除土地、房屋及其构筑物内现存设施、设备。 5、请各意向承租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内蒙古产权 (略) (以下简称“中心”)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6、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 (略) 不承担任何责任。 7、承租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承租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
交易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无 | |
标的交割 | 详见“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第4条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在标的勘验期间内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是以实际为准。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租赁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同时交纳承租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并交纳承租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承租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承租方,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年租金一次性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同时向出租方指定账户交纳10000元作为租赁押金。承租方须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报名资料、《租赁合同》、《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等资料递交中心,中心在收到首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在交易凭证出具后3个工作日内将首年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本次租赁标的租金支付及押金退还方式:租金年付,除第一年租金,剩余租赁期租金在下一年租赁期开始前一个月由承租方按出租方要求,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出租方在收到租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承租方开具发票。承租方在《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或《租赁合同》到期后,书面向出租方提出押金退还申请,经出租方验收确认承租方全面履行《租赁合同》约定后无息原渠道退还至承租方指定账户,如承租方未按照《租赁合同》履行约定,存在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情形时,出租方有权相应扣减或不予退还押金。 4、本次租赁标的在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且出租方收到押金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交付手续。 5、承租方应按照标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标的,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资产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标的内不得存放危险化学用品,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标的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承租方在标的租赁期间需自行负责房屋的修缮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且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及其它现有基础设施,如需改变内部结构或设置时,需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投资由承租方承担。 7、标的交付前产生及欠缴的费用由出租方承担,交付后所产生的除与产权相关房产税、土地税外一切其他税、费以及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一切税费由承租方承担。租赁期间标的出现因非不可抗力等情况造成出租方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送达费、差旅费、执行费、邮寄费等全部费用)。 8、承租方在标的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整体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进行转租、转包、转借,否则出租方有权没收全部押金并无条件收回标的。 9、承租方在标的租赁期间须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执行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并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10、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11、承租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租赁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
交易 指南 | 交易规则 | 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http://**)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交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 |||
现场展示 | 公告期间工作日(9:00-17:00) | ||||
交易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3-04-06 00:00:00 至 2023-04-12 23:59:59 | |||
报名手续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交纳:金额9000.00元,截止时间2023-04-12 23:59:59,按系统提示交纳。 各意向受让方确定参与本项目报价的,需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前,在系统内通过钱包账户完成拟参与项目保证金支付。 出租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非因出租方原因,如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中心扣除承租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出租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或两家以上意向承租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均未报价的; (2)被确定为承租方后20个工作日内无故不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的; (3)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4)未按照公告约定与出租方完成标的交接的; (5)意向承租方递交虚假资料或伪造文件的;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处置方法: 1、 若竞租成功,承租方按约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租金、服务费后,自动转为首年租金的等额部分; 2、若竞租不成功,内蒙古产权 (略) 在确定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按原汇入渠道无息退还各意向承租方。 | ||||
交易安排 | 交易方式/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加价 | 增价幅度(元) | 10.00 | |
自由竞价时间 | 2023-04-06 00:00:00-2023-04-13 10:00:00 | 延时竞价周期(秒) | 180 | ||
服务费 | 0元 | ||||
附件下载 | 《内蒙古产权 (略) 产权交易业务收费办法》.pdf |
联系 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杨经理 |
咨询电话 | * | |
咨询时间 | 公告期间 | |
咨询地址 | (略) 赛罕区阿吉泰路3号 | |
技术支持 | 艾经理* | |
其 他 | 勘验联系人:张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