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州环执罚〔2022〕17号
被处罚单位: (略)
法定代表人:李小健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0KU4JX9
地址: (略) 开州区赵家街道浦里新区鲁渝先进制造产业园37号F区
(略) 生态环境违法一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立案、调查、事先(听证)告知等行政处罚程序,现已审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违法依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年10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 (略) 开州区赵家街道浦里新区鲁渝先进制造产业园37号F区的 (略) 进行现场检查。经查, (略) 从事模具生产制造、生产销售等,设计生产量8000吨/年。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22年3月擅自开工建设,目前已建有熔炼炉、行车、锯床、钻床、等生产设施。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类,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499.*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年10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10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勘验)示意图》;
3、2022年10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视听资料》;
4、2022年10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李小健)的《调查询问笔录》;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6、 (略) 模具生产项目投资清单;
7、《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0KU4JX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为凭。
证据1、 2、3、4证明 (略) 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22年3月擅自开工建设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5证明该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证据6证明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证据7证明违法主体是 (略)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2年10月20日对 (略) 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州环执改〔2022〕17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10月28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州环执罚告〔2022〕17号),告知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以上法律文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略)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州环执罚告〔2022〕17号)后,在告知期内即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申请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略) 在参与我区经济建设中应当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并落实专兼职人员,加强环境保护日常管理工作。你公司实施的模具制造、生产、销售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而你公司实施的模具制造、生产、销售等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报批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于2022年3月开工建设。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 (略) ,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资料,并积极整改,参照《 (略)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2019〕77号)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第(二)项 主动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第(三)项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附件: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制度类报告表项目(1)基础建设阶段的”规定。决定在法定处罚额度范围内予以从轻裁量。
(略) 在本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同时加强管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各项措施,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即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略)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换取财政罚没收入票据。地址: (略) 开州区文峰街 (略) 1号。
联系电话:023-*。
逾期如不缴纳,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罚款本数。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万 (略) 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略) 万 (略) 强制执行。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