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机构联系人:葛飞 联系电话:021-*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住宅和地下车位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宁波杭州湾新区世纪城白鹭园地下室-1-1092(实地 B068)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杭州湾新区房权证H2015字第*号 | 实际用途 | 地下车位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2.68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宁波杭州湾新区世纪城白鹭园3号楼501室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杭州湾新区房权证H2013字第*号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43.21 |
专有建筑面积(平方米) | 112 | 房屋总层数 | 33 |
所在层数 | 5 | 建成日期 | 2013-10-22 |
房屋装饰情况 | 简装 | 配套设施 | 中央空调、热水、电梯、燃气、门禁 |
周边环境 | 周边有滨海大道、金源大道、卢汀路等 | 交通情况 | 附近公交有杭州湾109路、杭州湾191路、杭州湾118路、慈溪221路、慈溪295路,距离沈海高速入口约4公里。 |
资产类别 | 土地 | 坐落位置 | 宁波杭州湾新区世纪城 白鹭园地下室-1-1092 (实地B068) |
土地证号 | 慈新国用(2015)第*号 | 土地面积(平方米) | 12.68 |
用途 | 城镇住宅用地 | 类型 | 出让 |
资产类别 | 土地 | 坐落位置 | 宁波杭州湾新区世纪城白鹭园3号楼501室 |
土地证号 | 慈新国用(2014)第*号 | 土地面积(平方米) | 5.33 |
用途 | 城镇住宅用地 | 类型 | 出让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评估值含增值税,税率为5%。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价格包含房屋和车位。 2、受让方需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按产权转让公告要求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与《车位买卖合同》。车位合同价格固定为33300元(若竞价成交,车位价格不参与竞价增值部分的价值分配)。所涉及的相关合同中的房屋成交价格按照实际成交价格扣除上述固定车位价格计算。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桑塔 (略) | ||
注册地(住所) | 嘉定镇清河路150号3号楼109室 | ||
经济类型 | 其他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内资)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 (略) 工会 | ||
批准文件或决议名称 | 关于同意 (略) 工会下属企业转让所持有宁波45套房产再次挂牌出售事宜的批复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 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资产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期间内支付10万元保证金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标的资产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缔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2、 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车位买卖合同》。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依据《网络竞价方案》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车位买卖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 (1)无需贷款的: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帐户。 (2)需银行贷款的,符合购房按揭政策的受让方可申请用银行贷款支付首付款以外的剩余价款,受让方的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不得少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20%(国家、本市或贷款银行对交易首付另有规定且规定首付款比例更高的,从其规定)。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含已支付的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联交所在收到首付款和交易手续费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在交易双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和《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车位买卖合同》完成签署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选定的贷款银行应当在他项权利证明出具后将贷款支付到联交所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或银行贷款政策等其他非转让方原因,导致银行贷款不成或贷款不足等的,受让方应在办妥银行贷款手续(包括签署贷款抵押合同、支付相关费用等相关手续)后30天内补足剩余应付价款的差额部分支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交易双方办理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以不动产登记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日期为准)并且在联交所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帐户 。 (3)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未支付交易价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个工作日,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车位买卖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物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车位买卖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全额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愿意按本转让公告及网络竞价方案规定的相关程序要求参与本项目,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车位买卖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6、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政府关于购房资格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参加与受让标的转让,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7、转让价格为含税(增值税)价格,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8、房屋进户相关费用按房屋所在地物业单位设定标准收取;办理过户手续之前的物业管理费(空关费)、水电煤由房屋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后的该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9、本次转让为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受标的房产。办理权证变更手续并且完成标的房屋的现状交接。转让方应于交易双方办理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以不动产登记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日期为准)且收到全部房屋价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交付给受让方。 10、意向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除竞买之日后因政府对房地产交易政策、法规、规定作出强制性调整,使受让方交易受约无法进行下去,或因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受让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受让后的交易行为,也不得更换受让方主体。否则均按违约处理。 11、受让方负责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本项目若在办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车位买卖合同》网签或核税或交易的任何过程中,遇到国家税收政策、房地产政策、网签系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等客观因素变化,导致产权交易、变更手续未能按时办理完成的,或导致无法办理产权交易、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需协助转让方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转让方可与受让方解除《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车位买卖合同》并退回受让方支付的所有交易价款,且就该等解除方式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2、本项目若成交,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0.8%缴纳交易手续费至联交所交易手续费支付指定账户,户名:上海联 (略) ;账号:*00258;开户行: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 13、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 (1)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产权转让公告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拟购买资产的全部尽职调查,并接受该资产的一切现状。 (2)已充分了解标的资产瑕疵,同意以标的资产展示的现状受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拒绝受让标的资产。 (3)同意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标的房产涉及的物业、水、电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4)在受让本项目后至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前受让方不能变更买受人主体。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受让后的交易行为,也不得更换受让方主体,否则均按违约处理。 (5)受让方需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按产权转让公告要求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与《车位买卖合同》。车位合同价格固定为33300元(若竞价成交,车位价格不参与竞价增值部分的价值分配)。所涉及的相关合同中的房屋成交价格按照实际成交价格扣除上述固定车位价格计算。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0.*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1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葛飞 |
联系电话 | 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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