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 (略) 令第 * 号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略) 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 年3 (略) 。
部长 肖捷
* 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 * 章 总则
第 * 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 (略) 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 * 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 (略) 理。
第 * 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 * 条 政府采购质疑 (略) 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 * 条 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 (略) 门(以 (略) 门) (略) 理供应商投诉。
第 * 条 供应商投诉 (略) 属预算级次, (略) 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 (略) 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 (略) (略) 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 (略) (略) 理; (略) 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 (略) (略) 理。
第 * 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 (略) 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县 (略) 门应当在省 (略) 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 (略) 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 * 条 供应商可以委 (略) 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 * 条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 (略) 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第 * 章 质疑提出与答复
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 * 次性提出针对同 * 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第十 * 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 (略) 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 (略) 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十 * 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 *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 * )事实依据;
( * )必要的法律依据;
( * )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十 * 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十 * 条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 (略) 、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第十 * 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 * )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 * )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 * )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 * )质疑答复人名称;
( * )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十 * 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 (略) 理:
( * )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 )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 (略) 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 (略) 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 (略) 门。
第 * 章 投诉提起
第十 * 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 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 * 条 (略) 门提起投诉。
第十 * 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 )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 * )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 * )事实依据;
( * )法律依据;
( * )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十 * 条 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 * 条第 * 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提起投诉 (略) 质疑;
( * )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 * )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 * )同 * 投诉事 (略) (略) 理;
( * ) (略)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 * 十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第 * 章 (略) 理
第 * 十 * 条 (略) 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 (略) 审查,审查后按 (略) 理:
( * )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 * 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 * 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 (略) 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 * )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 * 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 )投 (略) 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 (略) 门提起投诉。
( * )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 * 条、第十 * 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第 * 十 * 条 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略) 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 * 十 * 条 (略) 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 (略) 门认为有必要时, (略) 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略) 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 * 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
质证应当通知相 (略) ,并制作质证笔录。质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 * 十 * 条 (略) (略) 调查取证时,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略) 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 * 十 * 条 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第 * 十 * 条 (略) 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对投 (略) 理决定。
第 * 十 * 条 (略) 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 (略) 理期限内。
(略) 需时间, (略) 门向相关单位、第 * 方、投诉人发出相关文书、补正通知之日至收到相关反馈文书或材料之日。
(略) 门向相关单位、第 * 方开展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 (略) 需时间告知投诉人。
第 * 十 * 条 (略) 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 日。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 (略) 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 (略) 该项采购活动。
第 * 十 * 条 (略) 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 的, (略) 门应当驳回投诉:
( * )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 *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 * )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 )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 * 十条 (略) 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 (略) 门应 (略) 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第 * 十 * 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 (略) 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 (略) 门按 (略) 理:
( * )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 )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 )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 (略) 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 )政府采购 (略)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 * 十 * 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 (略) 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 (略) 门按 (略) 理:
( * )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 )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 (略) 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 (略) 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 )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 (略) 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 (略) 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 (略) 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 )政府采购 (略)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 (略) 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 (略) 门应 (略) 为无效。
第 * 十 * 条 (略) (略) 理决定,应 (略) 理决定书,并加盖公章。 (略) 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等;
( * )处理决定查明的事实和相关依据, (略) 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 * )告知相关 (略) 政复议的权利、行政 (略) 政复议申请期限, (略) 政诉讼的权利和起诉期限;
( * ) (略) 理决定的日期。
第 * 十 * 条 (略) 门 (略) 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 (略) 。
(略) 理决定书的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 (略) 。
第 * 十 * 条 (略) 门应 (略) 理档案管理制度, (略) (略) 的监督检查。
第 * 章 法律责任
第 * 十 * 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 * 的,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略) 门或者有 (略) 分,并予通报:
( * )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 * )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 * )拒 (略) 门处理投诉事宜。
第 * 十 * 条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 * 个月内 * 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 (略) (略) 为记录名单。
投 (略) 为之 * 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 (略) (略) 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捏造事实;
( * )提供虚假材料;
( *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 * 十 * 条 (略) 门及其工 (略) (略) 理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略) 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 (略) 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 (略) 理。
第 * 章 附则
第 * 十 * 条 质疑函和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质疑函和投诉书的范本, (略) 制定。
第 * 十条 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相关当 (略) 门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略) 认证, (略) 中华人民共 (略) 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相关当事人提供的 (略) 政区、 (略) 政区和 (略) 地区内形成的证据, (略) 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 * 十 * 条 (略) 理投诉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略) 理投诉发生的第 * 方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由提出申请 (略) 垫付。 (略) 理决定明确双方责任后,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责任的 * 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第 * 十 * 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 * 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 * 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质疑和投诉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本办法规定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 * 十 * 条 对在质疑 (略) 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 (略) 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相关知情人应当保密。
第 * 十 * 条 (略) 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 * 十 * 条 本办法自 * 年3 (略) 。 (略) * 日发布的《政府采购 (略) 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