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
发展规划纲要( *** 年)》
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6〕6号
关于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有关内容节选
四、政府采购
(二十二)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建立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建立认定标准和评价体系。 (略) 门会 (略) 门按照公开、公正的程序对自主 (略) 认定, (略) 。 (略) (略) 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加强预算控制,优先安排自主创新项目。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 (略) 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产品。采购人 (略) 门预算时,应当标明自主创新产品。 (略) 门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支出项目已确定的情况下,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发挥财政、 (略) 门的监督作用,督促采购人自觉采购自主创新产品。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 (略) 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 (略) 门不予支付资金。
(二十三)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方法,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在政府采购评审方法中,须考虑自主创新因素。 (略) 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其中,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要根据科 (略) 竞争程度等因素,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一定比例的,将优先获得采购合同。 (略) 项目,要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
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可以 (略) 门同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将合同授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
完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拒绝接受或提供合同约定自主创新产品的, (略) 门应责令其纠正,否则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二十四)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 (略) 的产品,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 (略) 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 (略) 首购,由采购人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
政府对于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 (略) 方式, (略) 会确定研究开发机构,签订政府订购合同,并建立相应的考核验收和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机制。
(二十五)建立本国货物认定制度和购买外国产品审核制度。采购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优先购买本国产品。 (略) (略) 门制定本国货物认定标准。采购人需要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在中国境外使用除外),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需由国家权威认证机构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采购外国产品时,坚持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转让技术的产品。
(二十六)发挥国防采购扶持自主创新的作用。国防采购应立足于国内自主创新产品和技术。自主创新产品和技术满足国防或国家安全需求的,应优先采购。 (略) 门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采购项目,应首先采购国内自主创新产品,采购合同应优先授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或科研机构。
五、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二十七)加强对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管理。凡 (略) 门和地方政府核准或使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确需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由项目业主联合制造企业制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作为工程项目审批和核准的重要内容,报请国 (略) 门审批(核准)后实施。
加强对引进 (略) 和评估。重大技术和重大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 (略) 门联合 (略) (略) 论证,明确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计划、目标和进度。将通过消化吸收是否形成了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对引进项目验收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二十八)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定期调整鼓励引进技术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