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1年3 (略) 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1年3月21日~2021年3月27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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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布时间 |
1 | 关于葫芦岛市四 (略) 年产5000吨尼龙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葫龙环审[2021]1号 | 2021年3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