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洛阳海胜 (略) 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略) (略) 于2024年10月21日作出(2024)豫03破申11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刘林强对被申请人洛阳海胜 (略) 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将该案移送河南省伊 (略) 审理。2024年11月11日,河南省伊 (略) 作出(2024)豫0329破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申请人刘林强对被申请人洛阳海胜 (略) 破产清算一案。同年11月18日作出(2024)豫0329破6号之一决定书,指定河南律桓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因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未能与洛阳海胜 (略) 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取得联系,也未接管到洛阳海胜 (略) 的财务账册、员工花名册等资料,故管理人无法了解到洛阳海胜 (略) 的员工情况。为进一步了解洛阳海胜 (略) 的职工债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管理人特依相关法律规定,公告以下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洛阳海胜 (略) 所欠职工的工资、所的应当划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补偿金等,职工有权向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职工债权申报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书面说明债权的性质、数额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债权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债权成立的证明材料、劳动关系成立及终止的证据材料等。进行债权申报时,应提供前述证据材料原件,供管理人核对。届时,职工申报债权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复核,管理人不子复核的,职工可 (略) 提起诉讼。
请洛阳海胜 (略) 的员工相互转告本公告内容,尽快申报债权。
洛阳海胜 (略) 管理人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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