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
你公司于2024年7月16日向我局提交《南涧县千头奶水牛生态牧场建设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及《南涧县千头奶水牛生态牧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我局于2024年7月16日依法受理,并对取水许可申请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该取水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我局决定准予南涧县千头奶水牛生态牧场建设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许可事项和要求详见附件《南涧县千头奶水牛生态牧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审批意见》。
附件:南涧县千头奶水牛生态牧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审批意见
2024年7月22日
南涧彝族自治县水务局
关于准予南涧县千头奶水牛生态牧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审批意见
根据 (略) 提交的南涧县千头奶水牛生态牧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书、《南涧县千头奶水牛生态牧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南涧县千头奶水牛生态牧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南涧县水务局对该取水项目进行审查,并提交局务会研究同意南涧县千头奶水牛生态牧场建设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主要审批意见如下:
一、基本情况:南涧县千头奶水牛生态牧场建设项目位于大理州南涧县拥翠乡安立村委会三河街,其性质为畜牧饲养;家禽饲养;其他畜牧业,占地面积为*.17m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乳牛舍、综合牛舍、后备牛舍和综合楼等,项目于2023年2月开工,于2024年5月竣工。本项目建成后职工人数为30人,存栏奶牛1000头,其中:成年母牛约为600头,育成奶水牛约250头,犊水牛150头。全年水牛奶产量每年达1300吨以上。项目生产生活用水取自厂内取水井,水源为地下水,取水井地理坐标为东经100°24′16.69″,24°54′20.93″,取水口高程为1771.16m。取水井井深176m、井径φ273mm(0-42m)、φ219mm(42-176m)。取水方式为水泵(水泵型号为S125*/21-13)抽水,经过滤消毒处理后至蓄水池,然后通过管道将水运输至各用水点处,项目取水规模为4.*m3/a。奶牛场职工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为SS、COD、*、BOD、粪大肠菌群等,污水量876m3/a排入化粪池进行处理后排入1#氧化塘与生产废水一起进行处理;生产废水主要污染物为COD、BOD、氨氮、SS、TP、动植物油、病原微生物等,废水量8750.8m3/a经收集后排入集污池,生产废水经固液分离后,废水进入1#氧化塘进行厌氧发酵,1#氧化塘厌氧反应产生的沼液在2#氧化塘内进行储存,在施肥季节,用于本项目周边的农田施肥,非施肥季节储存于2#氧化塘内用于施肥季节农田施肥。 (略) 与南涧县拥翠乡人民政府签订了《大理云禾乳业南涧县千头奶水牛生态牧场建设项目沼液及沼渣还田协议》,南涧县拥翠乡人民政府提供奶牛场附近5000亩以上土地,以保证有足够的土地消纳奶牛场有机液肥。项目取退水所在水功能区执行乐秋河南涧农业、工业用水区,2030年水质保护目标为地表水Ⅱ类。
二、基本同意项目的取用水规模,生活供水保障率为95%,生产供水保障率为75%,日最大取水量为158.694m3,年取用水总量为4.*m3。
三、结合项目情况,建设项目所处流域区域水资源规划、社会经济条件及环境要求,基本同意南涧县千头奶水牛生态牧场建设项目2022年为论证基准年。
四、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等级划分标准和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基本同意《报告书》中南涧县千头奶水牛生态牧场建设项目论证工作等级为三级的分析结论。
五、《论证书》对主要用水环节、主要用水指标、节水评价等进行分析说明,基本符合论证的要求。
六、基本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取水、用水合理性分析。
七、基本同意本取水项目的退水方案及结论。项目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经处理后排入1#氧气塘进行厌氧发酵,1#氧气塘厌氧反应产生的沼液在2#氧化塘内进行储存,用于项目周边的农田施肥,不外排。
八、基本同意《报告表》提出的节水措施及节水管理,在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落实和完善。
九、你单位应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校核,保证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十、你单位应依法按时缴纳水资源费,要求节约用水和采用节水新技术,提高用水效率。
十一、你单位应每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向我局报送当年取水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并严格按照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时,应报我局批准。
十二、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如需延续,需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
十三、本项目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十四、取水许可批准后3年内,若本项目未获得相关部门核(批)准,本许可文件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