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 (略) 法人、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
(略) (略) (略) 根据青 (略) 的申请,于2024年12月16日作出(2024)鲁0211破申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青 (略) 破产清算案,并于2024年12月25日作出(2024)鲁0211破19号决定书,指定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担任青 (略) 管理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你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配合管理人完成以下行为:
1.移交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
2.告知债务人的财产情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缴足尚未实际缴纳的出资;
4.不得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
5.不得抽逃出资, (略) 财产,不得致使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6.不得为逃避债务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7.对涉及债务人的财产,不得有下列行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
若你对本通知书所列事项存有异议或有相应线索提供,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管理人书面告知,并附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据,以便管理人核对查实。
若你在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存在未依法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拒不向管理人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工序资料,清算中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作为股东未缴足出资、抽逃出资, (略) 董事、监事、高级 (略) 财产等,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特此通知。
青 (略) 管理人
2025年1月9日
管理人办公地址: (略) (略) 10号今日商 (略) 303室;联系人:刘宗华律师;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