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丹 (略) 竹 (略) 龙洞沟尾矿库销号治理工程(HBZS-#SL-#)招标公告 | ||||||||||||||||||||||||||||||||||||||||
招标编号:HBZS-#SL-# | ||||||||||||||||||||||||||||||||||||||||
1.招标条件 | ||||||||||||||||||||||||||||||||||||||||
本招标项目环丹 (略) 竹 (略) 龙洞沟尾矿库销号治理工程已由竹山县发 (略) 以竹发改审批〔2024】105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竹山县 (略) ,建设资金来自财政。项目出资比例为政府投资:100.0%招标人为竹山县 (略) ,招标代理机构为中誉 (略)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2.1项目概况 | ||||||||||||||||||||||||||||||||||||||||
建设地点: (略) 竹山县大庙乡马河村龙洞沟一带 建设规模:坝体治理工程:人工清理灌木林790平方米,机械拆除素混凝土 37.8 立方米,基础开挖 113.4 立方米,坝面排水沟 C25混凝土 66 立方米,钢筋混凝土构筑物钢筋制作安装沟渠 3.96t,模板安拆 754 平方米,聚#烯塑料管及陶土排渗管安装 100.8米;截洪沟工程:基础开挖 228.15 立方米,机械拆除素混凝土122.93立方米,滩面水沟垫层碎石土27.60立方米,C25混凝土122.93 立方米,模板安拆 427.5 平方米,;滩面治理工程: 清理滩面 #平方米,覆土 # 立方米,挖土 # 立方米,土方运输 # 立方米,场地平整#平方米,沟槽开挖 495.6立方米;东侧库尾拦挡坝治理:浆砌石坝砂浆砌腹石块石273.6立方米,压坡机械筑堆石坝211.2立方米;库区周围边坡治理:岩质边坡削坡IIIV类土#立方米,坡面清理3700平方米,石渣外运自卸汽车运土10t 自卸汽车运距(<1k米)#立方米。 其他:/ | ||||||||||||||||||||||||||||||||||||||||
2.2招标范围 | ||||||||||||||||||||||||||||||||||||||||
招标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工程的施工及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的所有内容,具体以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为准。 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计划工期:12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4-12-06 合同估算价:303.#元 | ||||||||||||||||||||||||||||||||||||||||
2.3其他:/ |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3.1本标段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近 三 年承接过一项合同金额不低于#的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相关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 市政或水利或矿山工程专业 二 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2本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1。 3.4本次招标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3.5本项目属性:项目整体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6其它要求:/ | ||||||||||||||||||||||||||||||||||||||||
4.招标文件的获取 | ||||||||||||||||||||||||||||||||||||||||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湖北 (略) (以下简称“ (略) ”,下同)(网址:http://**)进行注册登记,并下载手机版CA(标证通)或办理CA数字证书(具体操作参见“ (略) ”—办事指南—交易主体注册登记指南)。 4.2 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4年10月31日至2024年11月06日24: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 (略) 使用手机版CA(标证通)或办理CA数字证书登录“ (略) ”,在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具体操作参见“ (略) ”—办事指南—招标(资审)文件下载指南)。未按规定从“ (略) ”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 (“ (略) ”)拒收其投标文件。 | ||||||||||||||||||||||||||||||||||||||||
5.投标文件的递交 | ||||||||||||||||||||||||||||||||||||||||
5.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26日 09时00分 5.2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略) 使用手机版CA(标证通)或办理CA数字证书登录“ (略) ”,选择所投标段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 (略) ”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 (略) ”)将拒收。 | ||||||||||||||||||||||||||||||||||||||||
6.投标相关事宜 | ||||||||||||||||||||||||||||||||||||||||
详见招标文件。 | ||||||||||||||||||||||||||||||||||||||||
7.评标办法 | ||||||||||||||||||||||||||||||||||||||||
本标段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定标方式采用“评定分离”的方式确定中标人,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 ||||||||||||||||||||||||||||||||||||||||
8.发布公告的媒介 | ||||||||||||||||||||||||||||||||||||||||
本标段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 ||||||||||||||||||||||||||||||||||||||||
9.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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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30日 | ||||||||||||||||||||||||||||||||||||||||
附录: 附录一: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环丹 (略) 竹 (略) 龙洞沟尾矿库销号治理工程(项目名称) 环丹 (略) 竹 (略) 龙洞沟尾矿库销号治理工程(标段名称)
备注:1. “类似项目”是指与招标项目在建设规模、结构形式、使用功能、复杂难易程度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准确、简洁的工程特征指标予以定义,且方便投标人使用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及其他证明材料证实。“类似项目”的定义中不含“近5年”“近3年”等时间限制条件。 2. “投标人用于投标项目(标段)的流动资金” :一般而言,在有正常的预付款和工程款支付的情况下,承包人仍需要投入合同总价/T的10-15%左右的流动资金用于项目周转性生产。招标人宜根据项目情况合理设置投标人用于投标项目(标段)的流动资金数额。T=(标段)计划工期(年)=(标段)计划工期(日历天)/365。计划工期少于12个月的,T按1计算。当T<1,T取1。 3. 政府采购工程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建设工程。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本招标文件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包括整体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整体预留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部分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部分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招标人要明确预留的工作和金额。招标人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形式或者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形式参加投标的,应当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招标人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小微企业可以独立参加投标,无须以联合体的形式参加或进行合同分包。该类项目因落实了政府采购预留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在评标时,小微企业不享受价格扣除或增加价格分的优惠政策。 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对小微企业,对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项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小微企业、对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或者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大中型企业,在评标时享受价格扣除或增加价格分的优惠政策。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评标优惠。 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具体的政策依据详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