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江区花园水厂供水存量资产盘活项目特许经营权政府采购公告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余江区 (略) 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02月22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001
项目名称:余江区花园水厂供水存量资产盘活项目特许经营权政府采购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00元
最高限价:无
采购需求:
采购条目名称 | 数量 | 单位 | 采购预算(人民币) | 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
余江区花园水厂供水存量资产盘活项目特许经营权政府采购 | 1 | 项 | *.00元 | 详见公告附件 |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生效后20年的特许经营期限。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01月05日00:00至2024年01月12日00:00(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地点:余江区 (略)
方式:网上报名及下载招标文件
售价:*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4年02月22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地点: (略) ( (略) 余江区经济大厦负1层)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系统开标,投标人不需要到现场参加开标会,现场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签到、现场解锁等)全部转为不见面开标系统线上操作,现场签到 (略) 上签到,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进入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线上签到,否则无法进入后续的开标环节, (略) 上签到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2.各投标人应当熟练操作新点系统,因业务不熟悉而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授权投标代表在项目开、评标期间必须保持在线状态,随时通过“不见面开标”系统接收评标委员会的询标等信息。
3.投标文件解密时间设置为60分钟,各投标人在主持人设置的投标人解密时长内完成在线解密,否则作放弃投标处理,系统将其投标文件退回。
4.因本项目是不见面开标,在项目需要询标时,通过不见面开标虚拟大厅私聊功能,由采购代理机构将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发送给对应投标人,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以扫描件形式将盖有单位公章的回复文件发送给采购代理机构,再由采购代理机构转交给评标委员会。评标期间必须保持在线状态,随时通过不见面开标系统接收评标委员会的询标等信息,并在“互动交流”栏中对询标内容进行回复(自询标内容发出起35分钟内完成回复),否则视为放弃解释说明的权利,且完全认可专家的意见。投标人回复询标内容时需将回复意见打印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至“互动交流”栏。本项目实行远程异地评标。
附:采购需求
附件: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
一、技术要求
1.投标人须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服务。
2.本招标文件提出服务要求为最低限度的要求,投标人的服务应达到或优于本招标文件要求,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3.所涉及到本项目的知识产权问题,由各投标人自行负责。
二、服务要求
(一)实施项目概况
1.实施项目名称
余江区花园水厂供水存量资产盘活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2.建设目标和任务
进一步提升余江区供水保障安全水平,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整合优化全区的水资源,保证余江区供水水量和水质安全。
3.项目功能和定位
提高全区供水能力、保障生活用水量和用水安全,满足当地用水需求。
4.项目地点
余江区花园水厂。
5.项目范围及供水能力
本项目范围内的余江区花园水厂*吨供水设施及配 (略) 20年的经营权。
6.经营标的
*吨/日供水能力的余江区花园水厂。
7.项目产出
①对纳入本项目 (略) 供水进行提质增效管理、维护,完善基础设施设备使用功能,提升资产设备使用效率。
②特许经营期内,满足余江区的供水需求。
③特许经营期内,通过供水设施管理工作,保证各类设施正常运行。
三、项目实施机构等
由余江区区人民政 (略) 余江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负责本项目特许经营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特许经营方案编制、特许经营者选择、特许经营协议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合作期满移交接收等工作。
四、特许经营主要内容
(一)项目回报机制
本项目特许经营的内容为本项目范围内的余江区花园水厂*吨供水设施及配 (略) ,根据花园水厂的实际情况,在特许经营期内特许经营权人可以通过自身经营获取自来水费收入;本项目在充分考虑政府政策风险、最低需求风险等风险的情况下,根据方案设置的财务边界条件及项目收入、成本费用测算,得出本项目在实现存量资产盘活、提质增效后的经营收入能完全覆盖特许经营权人前期投入、运营成本、税金及合理回报的结论。因此,本项目拟采用使用者付费的回报机制。
特许经营期内由特许经营权人通过自身运营能力和经验,挖掘存量花园水厂供水设施、 (略) 及附属设施资产的收入潜力,自担经营性风险、自负盈亏。
(二)收费定价机制
自来水费标准目前按余江区发改委《关于城区供水价格调整的批复》(余发改收费字〔2023〕1号)中的规定取值,若特许经营期内余江区内颁布了最新的自来水费收费标准,则按最新标准执行。
收费标准一览表
项目水类 | 现行价格 | |||||
阶梯分级 | 年累计用量(吨) | 基本水价 | 污水处理费 | 水资源费 | 合计 | |
居民生活用水 | 一级用水 | 300以下(含) | 1.4 | 0.85 | 0.08 | 2.33 |
二级用水 | 300-420(含) | 1.68 | 0.85 | 0.08 | 2.61 | |
三级用水 | 420以上(含) | 2.1 | 0.85 | 0.08 | 3.03 | |
非居民用水 | / | / | 2.2 | 1.2 | 0.08 | 3.48 |
特种用水 | / | / | 7 | 1.2 | 0.08 | 8.28 |
(三)调价机制
若特许经营期内本项目范围内自来水费收费标准经依法审批予以调整,则特许经营权人收取的自来水费的价格相应调整。
(四)特许经营服务范围
本项目范围内的余江区花园水厂*吨供水设施及配 (略) 20年的经营权。
(五)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政府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主要权利
①有权在项目运营期内要求特许经营者提交运营记录,并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如发现违约情况,有权根据特许经营协议进行违约处理。
②在特许经营期届满时,无偿获得项目相关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③在特许经营者违约时,有权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向特许经营者支付相应补偿金。
(2)主要义务
①在特许经营期间,不得将本项目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方或无故终止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无故减少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权范围或妨碍特许经营权的实施,但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权终止和撤销的情况除外。
②应制定临时接管系统及其运行的应急预案。
③应协助特许经营者获得有关政府部门各项批准。
④应会同有关部门协助特许经营者/项目公司完成建设、运营和维护所需的各项前期工作。
⑤依据适用法律和特许经 (略) 进行监督检查,不应不合理的干预管护系统的 (略) 的合理服务。
⑥政府方违约、特许经营提前终止时,有义务接收特许经营者移交的本项目有关设施设备,并按本方案“提前终止补偿情形及补偿表”向政府方支付补偿金。
⑦政府方因为公共利益收回特许经营权并终止特许经营协议时,应给予特许经营者补偿
2、特许经营者/项目公司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主要权利
①在特许经营期内特 (略) 完成项目的投融资、运营维护、更新和移交等工作。
②特许经营者可依据本项目中标价格和绩效 (略) 向政府方收取服务费用。
③在政府方严重违约的情况下,特许经营者/项目公司 (略) 特许经营权,并按本方案“提前终止补偿情形及补偿表”获得相应补偿金。
(2)主要义务
①特许经营者/项目公司自行承担项目融资责任,进行必要融资安排(若需)并按期投入。
②特许经营者/项目公司自行承担经营期内的水电气费用。
③特 (略) 完成设施设备采购,按照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的进度和标准完成环境管护体系的建设,在此过程中特许经营者/项目公司应自行考虑并承担本项目建设相关的一切费用、责任和风险,并为作业人员、相关机械、车辆、构筑物及附属建筑物购买保险。
④在整个运营期内,特许经营者/项目公司应自行考虑并承担运营和维护工作中的费用、风险,保证按规定的标准提供城乡供水运营服务,并有义务为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购买保险。
⑤在整个运营期内,特许经营者/项目公司应按照普遍服务的原则向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的所有用户提供城乡供水运营服务,且最大限度地使所有用户获得公平普遍的服务。
⑥未经政府方同意,特许经营者/项目公司不得将本项目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营维护工作委托给第三方。
⑦在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应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向政府方提交建设期报告和运营期报告,接受政府方监督。此外,特许经营者/项目公司还享有其他法律、法规、政府政策和文件及特许经营协议赋予的其他权利并履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履约保函
特许经营者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5 日内,应当向政府方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并在特许经营期内提供运维保函和移交维修保函,以保证特许经营者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下其应当承担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责任。
相关保函要求如下:
保证金/保函类型 | 建设期履约保函 |
提交主体 | 特许经营者 |
提交时间 | 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5 天内 |
退还时间 | 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完成 |
受益人 | 政府方 |
保函金额 | 项目总投资的1% |
4、特许经营权的限制
在特许经营期间内,未经政府方批准,项目公司不得擅自转让、出租、质押、抵押或变更特许经营权,不得以任何方式放弃、变换、扩大、缩小、分包、承包、委托、出租、抵押城乡供水运营服务主业。
5、设施设备的运营和维护
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按照适用法律法规和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对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的设施进行运营、维护,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政府方有权对项目设施设备的运营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项目设施设备所有权及权利限制
在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和地域范围内,建设期内投资建设形成的设施设备资产,以及在本项目运营期限内因更新重置形成的设施设备资 (略) 所有。
特许经营期间,未经政府方同意,特许经营者不得以抵押、质押、出租本项目设施设备资产等方式进行融资。
7、服务费用的收取
(1)本项目属于使用者付费项目,本项目投融资完成新建、改扩建工程,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原有水厂的特许经营权。服务费用为居民或企业等用户按照政府定价的供水水价付费,建设期、运营期设定不同的运行基本水量收支两条线管理。
8、调价机制
按相关政策执行。
9、应急处置
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政府承诺和保障
1.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实施机构不再授权其他第三方从事与本项目有关的经营事项,不以其他形式就本项目设定不必要的同类竞争事项。
2.在经营者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及相关事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保障经营者能够正常运营本项目并正常使用相关经营性资产,不因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部门调整和负责人变更而影响特许经营协议的正常履行。
3.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终止或者提前终止,对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继续采用特许经营方式的,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
4.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特许经营者优先获得特许经营。
5.新的特许经营者选定之前,实施机构和原特许经营者应当制定预案,保障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持续稳定提供。
六、项目属性分析
本项目为供水项目,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是一项具有供水收入的重大民生工程,是具有一定公益性且存在经营收入的项目。项目建设事关广大余江区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是城乡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前城乡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的重大民生水利工程,推进城乡一体化供水, (略) 供水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对保障城乡供水安全、实现城乡供水“同质、同网、同价、同服务”、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维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项目公益性较强、收益性较好,适合采用特许经营模式。
七、监督管理和运营评价
(一)监督管理
(1)监管主体
1.本项目的主要监管主体分别为:相关政府部门、合同各签订方和社会公众。根据政府部门的一般设置结构和本项目所涉及的审批监管部门来看,本项目中涉及行政监管的部门主要有以下三类:
行业主管部门:系指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与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对项目的设计、建设及运营进行监督管理的政府部门,在本项目 (略) 余江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2.职能监管部门:系指各级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审计局、税务局等主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承担各类审批职责的政府部门。在履约期内,该等政府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2)一般监管部门
系指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对本项目的建设(如有)和运营等相关方面进行监管,履行其相应职能,但与本项目的关系紧密程度相对弱于职能监管部门,如电力、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除此之外,与或特许经营者有业务联系的其他机构,如设备供应商等均通过相应合同的约定进行履约监管。本项目特许经营方案按照特许经营项目模式的要求,作为公共事业最终责任主体的政府需要实现从“经营者”到“监管者”的转变,切实履行从前期准入到项目运营全过程的监管职责。特许经营项目监管主要包括履约管理、行政监管和公众监督三个方面,涵盖特许经营项目的完整生命周期。
(3)监管方式
本项目将建立履约管理、行政监管和公众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架构,优先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由于公众监管相对于政府监管缺少强制执行力,因此本项目的监管将
以行政监管为主导,履约监管和公众监管为辅助。在遵守依法监管的基础上,监管过程中还应强调以下三个原则:
1.社会效益驱动原则。基于准公共产品特性,政府在特许经营项目监管过程中既要确保经济效益,更要遵循社会效益原则,了解公众意愿,接受公众评价。
2.与特许经营 建设过程相协调原则。特许经营项目政府监管过程应该与其建设的全过程相协调,这样才能保证项目监管的体系化和系统化。
3.强制性监管与灵活性监管并存原则。政府作为监管部门必然具有强制性,但是对特许经营 项目的监管涉及更多的日常监管,都交由政府进行强制性的监管,将导致监管任务繁重琐碎,因此特许经营 项目政府监管应兼有灵活性的原则。
(二)监管内容和程序
(1)履约管理
履约管理的主体为项目合同当事人及政府方代表,包括区水利局、区财政局、政府出资代表方。其中: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作为特许经营合作协议的签订一方,以合同当事人的身份代表政府监督 (略) 履约。区政府相关部门应根 (略) 进行行政监管及考核,同时将建立项目运营绩效考核指标。
(2)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履约管理。
①项目采购阶段由项目实施机构执行“履约保证金”制度,特许经营协议以规范的格式和约定好的内容为准,各条款明确相关责权利。
②项目执行阶段, (略) 与项目实施机构签订特许经营合作协议,保证合同签订双方严格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在项目公司执行合同的过程中, (略) 通过各类合同和协议对工程承包方、金融机构、原材料及产品供应商、设备供应商、保险单位等各方进行履约管理,监督项目的进度、质量,保证项目按照预定计划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
③公共产品运营及移交阶段,项目公司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运营管理项目,保证公共服务质量,合作期满后按照约定的标准将项目移交给政府指定单位;应在约定的时间将符合移交标准的项目移交给项目实施机构,移交标准不符合约定的,由项目公司承担责任。对项目的公共产品运营管理的标准以及移交标准、期限以及运营管理的标准等均设置相应的奖惩措施,该部分内容需在特许经营合作协议中进行明确。
(四)行政监管
行政监管的主体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本项目涉及到的采购、 (略) 、办理前期各项手续、施工及管理、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运营管理等均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管。其中:
(1)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作为实施机构承担项目方案策划、采购、项目实施监管、造价控制、结算初审等职责,是项目的主要监管单位,主要监管内容和职责如下:
①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请区政府批准;
②组织项目采购工作,主要是对特许经营者选择的监管;
③协调推进项目征地征收工作, (略) 办理工程建设审批手续变更;
(略) 履约情况实施监督;
(略) 日常维护行为,考 (略) 的满意 度以及公众对项目服务的满意度,作为核算绩效考核评分的依据;
⑥配合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及合同约定按期核算绩效考核评分;参与项目运营中期评估;
⑦合作期满,配合区财政局等部门办理资产移交。
(2)区财政局
①负责对采购项目运营维护工程建设成本控制价进行评审。 (略) 组织采购的各项配套工程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事前评审,审核工程概(预)算,参与工程招投标,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对主体工程清单包干以外的变量工程进行严格的造价控制,降低政府付费成本;
②负责根据调价机制调节补贴单价;
(略) 财务状况进行抽查,确保财政资金的高效使用;
④项目合作期满,配合项目实施机构等部门办理资产移交。
(3)区审计局
①项目前期,对特许经营者的选择进行审计监管,根据授权,审计参与本项目投资或者借贷的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②对合同进行审计监管,对运营维修时发生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和工程造价的跟踪审计监管,对项目各参与单位的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管。审核工程竣工决算,核定项目财政支付费用,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
③项目运营期及移交节点,定期对区财政局的项目政府补贴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对项目后评价审计监管,对项目经过试运行后有关经济、技术指标是否满足预期目标进行独立的审计监管。
(4)政府其他相关部门
根据各部门行 (略) 进行监管。
(五)公众监管
在项目特许经营期,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的进度、投资、运营状况及支付情况进行评估,定期在余江区区媒体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众监管主要以群众的日常监督为主,主要方式为投诉、举报,主要监督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前期的方案设计合理性,项目建设期间的安全文明施工,项目运营期的服务质量、水平等内容。
1.运营评价
①运营期评价考核体系
项目运营期评价考核体系共包含三个部分,包括用于竣工验收的可用性考核指标、用于运营阶段的运维考核指标和用于移交阶段的移交考核指标。
第一部分是可用性考核指标,包括质量、工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影响五个部分组成,指标参照相关规范标准设置。
第二部分是运维考核指标,针对本项目建设运营维护工作,包括供水效益、能耗物耗、安全管理、资产有效性、财务健康性、安全管理、公众满意度六个方面。
第三部分是移交考核指标,针对项目移交阶段时间、流程、项目运营状况及项目移交时状况进行考核,主要包括移交范围及程序、技术转移、人员培训、运营状况、设备状况、提前移交、风险保证金七个方面。
八、移交等其他要求
(一)项目资产权属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内投资购买的新增资产,更新重置形成的项目资产,在特许经营期 (略) 所有;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相关资产应当无偿移交给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
(二)原有资产移交
1、移交范围:全部项目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用地、厂房、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备品、备件等流动资产;所有与项目设施有关的操作手册、操作摘要、设计图纸、文件,以及所有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必需的技术资料等,使*方可以直接运营、维护。
2、移交标准:按现状进行移交。特许经营者对纳入经营权转让范围内的资产进行任何功能性测试、成新的确定等,必须在提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前完成。签约后,县水利局不对纳入经营权范围内资产进行任何更新和改造,只按现状交接,不接受特许经营者对经营权的任何减值条件和要求,不接受特许经营者以项目资产缺陷和技术缺陷等任何形式对资产现状的索赔。
3、移交时间:在项目公司成立后两个月内完成移交,具体时间 (略) 协商确定。
4、债务承担:政府方应继续承担于项目移交日前已经存在的花园水厂的所有负债及与其相关的所有义务和责任,无论这种负债、义务和责任是已知、未知或潜在的,已经结清或尚未结清的,属于附有条件的还是确定的,特许经营者均不承继任何此类负债、义务及责任。上述负债、义务和责任应包括但不限于由于拥有或花园水厂等而产生的所有负债、义务和责任,诸如 贷款、应付账款、任何形式的债务、保证责任、任何环境保护责任以及与员工有关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工资、养老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三)激励相容机制
通过激励相容机制的设计,使特许经营者方利己的经济理性行为产生有利于政府和社会公众总体利益的结果。项目激励相容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略) 进行绩效考核,运维服务的优劣直接决定特许经营者所获服务费的多寡(绩效考核办法及相关细则见附件),以有效激励特许经营者提升管理水平,提供高标准服务。
(四)回报价格调节机制
由于项目合作时间长,与项目公司运营成本相关的因素将可能在期间发生较大变化,因此供水价格不可能保持不变,从合理分担风险的角度,需要通过对供水价格的调整来消除这些风险带来的影响。
调整原则和方式:
(1)一般调整
供水水价的一般调整根 (略) 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2)特殊情况调整。
由于法律、法规或规范、税收政策发生变更,如供水水质标准、污水排放标准、污泥处置费用、处置标准和处置方式等发生变化,导致运营成本变化和投资变化时,按实际变化的单位运行成本和单位投资成本调整供水单价。
进行特殊调价时,双方应将引起特殊调价的因素和前次调价(无论是一般调价还是特殊调价)至本次特殊调价期间的一般调价因素的变化一并予以考虑。
(六)相关配套安排
(1)项目土地使用权
项目经营期涉及新增用地为水利公共基础设 (略) 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土地采用无偿划拨。
(七)市政基础设施
政府方负责协调本项目所需水、电、 (略) 从施工场 (略) 指定地点;政府方 (略) 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设施的建设计划,以满足本项目建设进度及年度计划安排的要求。
商务要求:
一、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生效后20年的特许经营期限。
二、付款方式: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
三、中标人确保项目投资到位、质量合格、进度满足要求、不发生安全事故。项目运营期需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制定水厂运行管理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四、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本项目涉及到的包装、运输、保险及售后服务均由供应商负责。
六、其他事项
1、本项目中标 (略) ,拟派团队人员负责项目顺利实施。
2、税费承担:本项目下产生的所有应缴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税(城市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均由特许经营者承担。本项目的单位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为包含全部成本、税费及利润的全成本价格。
和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最终以招标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