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略)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 (略) 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 (略) 办公厅《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深化危险废物闭环监管“一件事”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21〕1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 (略)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引导性公告,向 (略) 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情况,为社会资本投资提供引导性意见。
一、全市危险废物产生情况
2023年,全市危险废物产生量为19.*吨(包含2022年库存量0.*吨),共涉及30大类,其中产生量占比超过6%的7大类危 (略) 危险废物产生量的80.7%,依次为:HW18焚烧处置残渣(5.*吨占29.06%)、HW11精(蒸)馏残渣(2.*吨占12.69%)、HW17表面处理废物(1.*吨占9.06%)、HW45含有机卤化物废物(1.*吨占8.51%)、HW49其他废物(1.*吨占8.1%)、HW34废酸(1.*吨占6.7%)、HW48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1.*吨占6.6%)。
二、全市危险废物收运和利用处置情况
(一)市内收运和利用处置情况
截至2023年底,全市共有已建成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30家,包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3家、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单位10家、危险废物收运单位6家(含2023年底关停1家)、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运平5台家、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环节豁免管理单位2家(其中,废酸利用和华友钴新材料含镍废物定向利用)、危险废物特定环节豁免管理单位5家(其中,铝灰渣和二次铝灰回收金属铝豁免管理单位3家、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豁免管理单位2家)。此外,全市还有在建(拟建)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项目7个。具体情况如下:
1.总体能力
(1)我市现有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6.*吨/年,2023年实际接收危险废物3.*吨(包含2022年库存量),平均运行负荷率为53.8%;
(2)我市现有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能力56.*吨/年,2023年实际接收危险废物40.*吨(包含2022年库存量),平均运行负荷率为71.3%;
(3)我市2023年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3.*吨(包含2022年库存量4838吨),占产生量的19.3%;其中自行利用处置率前三位的危险废物大类依次为:HW39含酚废物(78.5%)、HW11精(蒸)馏残渣(75.5%)、HW48(73.3%);
(4)我市现有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和小微产废 (略) 收运能力11.*吨/年,2023年实际接收危险废物0.*吨(包含2022年库存量),平均运行负荷率为7%。
2.特定类别
(1)我市现有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运能力5.*吨/年,2023年实际接收危险废物0.*吨(包含2022年库存量),平均运行负荷率为4.5%;
(2)我市现有废铅蓄电池(HW31)收运能力5.*吨/年,2023年实际接收危险废物0.*吨(包含2022年库存量),平均运行负荷率为11.7%;
(3)我市现有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8)集中综合利用能力4.*吨/年,2023年实际接收危险废物1.*吨(包含2022年库存量),平均运行负荷率为35.9%;此外,还有*吨/年的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集中综合利用能力在(待)建;
(4)我市现有焚烧处置残渣(HW18)集中综利用(飞灰水洗)能力*吨/年,2023年实际接收危险废物8.*吨(包含2022年库存量),平均运行负荷率为66%;
(5)我市现有铝灰渣和二次铝灰(HW48)集中综合利用能力*吨/年,2023年实际接收危险废物8.*吨(包含2022年库存量),平均运行负荷率为73.9%;此外,还有*吨/年的铝灰渣和二次铝灰集中综合利用能力在(待)建;
(6)我市现有综合性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水泥窑协同处置能力30.*吨/年,2023年实际接收危险废物25.*吨(包含2022年库存量),平均运行负荷率为82.6%。
(二)跨行政区域利用处置情况
2023年,全市产 (略) 外经营单位集中利用处置危险废物10.*吨(包含跨省转移量1.*吨),共涉及25大类88小类,其中占比前五位的危险废物大类依次为:HW18焚烧处置残渣类占16.8%、HW17表面处理废物类占14.3%、HW49其他废物类占12%、HW34废酸类占10.2%、HW45含有机卤化物废物类占8.7%。产废单位开展跨行政区域利用处置的 (略) 内部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存在缺口、部分 (略) 外利用处置价格存在明显差异等。
三、全市危险废物产生、收运和利用处置情况分析
总体上,我市现有的危险废物收运和利用处置能力较为充裕,基本形成焚烧、填埋、协同处置、综合利用等多种方式并举的综合处理体系,实现产处基本匹配。但存在表面处理废物、其他废物(危化品废包装材料、废分子筛、废盐)、废酸、含有机卤化物废物、等特定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存在缺口;废铅蓄电池收运单位与小微产废 (略) 负荷率偏低;经营单位总体档次较低,资源化水平落后、技术经济性较差,铝灰渣和二次铝灰、废盐等产业链精深加工不够,存在低水平和同质化竞争等问题。
四、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建设引导性意见
(一)危险废物收运项目
1.原则上不支持新(扩)建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和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运项目;
2.鼓励现有废铅蓄电池、小微产废 (略) 积极拓展危险废物管理延伸服务。
(二)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
1.新(扩)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 (略)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原则上不支持以利用处置外省、外市危险废物为主的项目;
2.原则上不支持新(扩)建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焚烧处置残渣、铝灰渣和二次铝灰利用处置项目;
3.建议谨慎投资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
4.鼓励表面处理废物、其他废物(危化品废包装材料、废分子筛、废盐)废酸、含有机卤化 (略) 存在能力缺口的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先进技术的研发、应用、示范和推广;
5.鼓励现有的铝灰渣和二次铝灰、废盐等利用处置项目延伸精深加工产业链,提高利用处置水平;
6.鼓励现有的规模小、负荷低、附加值低的经营单位开展整合提升,主动淘汰技术装备落后、管理水平粗放的利用处置设施。
(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项目
1.鼓励大中型产废单位和工业园区在环境风险总体可控的前提下 (略) 存在能力缺口的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
2.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开展改造提升,建设“排放清洁、技术先进、外观美丽、管理规范”的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
(四)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项目
1.鼓励产废单位在环境风险总体可控的前提下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所利用的危险废物应具备一定规模且有用组分和有害成分清晰、危险特性明确,理化性质相对稳定,能够与利用单位的利用技术、工艺和设施设备以及经营规模相适应;
2.原则上不支持产处比(每利用处置1吨危险废物新产生的危险废物吨数)高于0.5的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项目。
请投资者 (略) 危险废 (略) 场,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通告。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