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
(合自然资规公告[ * ]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 (略) 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略) 第39号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 (略) 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 * 〕43号)、《合肥市国有建设 (略) 上交易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经合肥 (略) 批准,合肥市自然 (略) 决定出让下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
出让方式 | 序号 | 宗地座落 | 地块编号 | 四至范围 | 土地面积(亩) | 规划用途 | 出让年限 | 容积率 | 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比例(毛坯) | 起始价 (万元/亩) | 地块起始总价(万元) | 竞买保证金(人民币) | 居住最高限价(万元/亩) | 地块最高总价(万元) | 商品住宅(毛坯)平均备案价格(元/平方米) |
拍卖 | 1 | (略) 宁波路以北、上海路以东 | (略) BK *** 号 | 东至泉州路、西至用地界线、南至宁波路、北至迎淮路 | 65.66 | A地块居住,63.41亩;B地块绿地,2.25亩 | 居住70年;绿地50年 | A≤1.8; | 15% | 居住用地 * ;绿地50(拍卖时,居住用地价格变化,绿地用地价格固定) | *** | 2.2亿元 | * | *** | * |
拍卖 | 2 | (略) 宁波路以北、福建路以西 | (略) BK *** 号 | 东至用地界线、西至泉州路、南至宁波路、北至迎淮路 | 46.1 | A地块居住 ,23.16亩;B地块居住,22.94亩 | 居住70年; | ≤2.2 | 15% | * | * | 1.7亿元 | * | * | * |
拍卖 | 3 | (略) 上海路以西、扬子江路以南 | (略) BK *** 号 | 东至上海路、西至江西路、南至南京路、北至扬子江路 | 85.93 | A地块商住混合:74.02亩(其中:居住59.22亩、商业14.80亩);B地块幼儿园:8.7亩 ;C地块绿地:3.21亩 | 居住70年;商业40年;幼儿园50年;绿地50年 | A地块≤2.8;B地块≤1.0 | 20% | 居住 * 、商业 * 、幼儿园 * 、绿地50(拍卖时,居住用地价格变化,其他用地价格固定) | *** | 2.5亿元 | * | *** | * |
拍卖 | 4 | (略) 上海路以西、南京路以南 | (略) BK *** 号 | 东至上海路、西至江西路、南至万泉河路、北至南京路 | 83.93 | A地块居住71.93亩;B地块幼儿园8.4亩;C地块绿地3.6亩 | 居住70年、幼儿园50年;绿地50年 | A≤2.2;B≤1.0 | 15% | 居住 * ;幼儿园 * ;绿地50(拍卖时,居住用地价格变化。其他用地价格固定) | *** | 2.7亿元 | * | *** | * |
拍卖 | 5 | (略) 上海路以西、万泉河路以南 | (略) BK *** 号 | 东至上海路、西至江西路、南至福州路、北至万泉河路 | 91.77 | A地块居住88.02亩;B绿地3.75亩; | 居住70年;绿地50年 | A≤2.0; | 15% | 居住 * ;绿地50(拍卖时,居住用地价格变化,绿地用地价格固定) | *** .6 | 3.2亿元 | * | *** | * |
拍卖 | 6 | 包河区花园大道以南、巢湖南路以西 | 包河区BH *** 号 | 东至巢湖南路、西至吉林路、南至西安路、北至花园大道 | * .95 | A地块居住46亩;B地块居住45.8亩;C地块幼儿园10.15 亩 | 居住70年;幼儿园50年 | A地地≤1.8,B地块≤1.6;C地块≤1.0 | / | 居住 * 、幼儿园 * (拍卖时,居住用地价格变化,幼儿园用地价格固定) | *** | 2.4亿元 | * | *** | * |
拍卖 | 7 | 包河区黄河路以北、吉林路以东 | 包河区BH *** 号 | 东至巢湖南路、西至吉林路、南至黄河路、北至西安路 | * .47 | A地块商业13.97亩;B地块居住56.24亩;C地块居住71.26亩 | 居住70年、商业40年 | A≤1.0;B≤1.6;C≤1.6 | / | 居住 * ;商业 * (拍卖时,居住用地价格变化,商业用地价格固定) | *** .7 | 3.2亿元 | * | *** | * |
拍卖 | 8 | 包河区宁国路以东、望江路以南 | 包河区BH *** 号 | 东至用地界线、西至宁国路、南至用地界线、北至望江路 | 22.04 | 居住19.39亩;绿地2.65亩 | 居住70年、绿地50年 | 居住≤2.2 | / | 居住 * 、绿地50、(拍卖时,居住用地价格变化,绿地用地价格固定) | * .1 | * 万元 | * | * | * |
拍卖 | 9 | 包河区至德路以西,淝河路以南 | 包河区BH *** 号 | 东至至德路、西至用地界线、南至用地界线、北至用地界线 | 19.84 | 居住 | 70年 | ≤1.6; | / | * | * .4 | * 万元 | * | * | * |
拍卖 | 10 | 瑶海区长江东路以北、泗州路以西 | 瑶海区YH *** 号 | 东至肥东路,西至定远路,南至长江东路;北至凤阳东路 | 94.76 | 居住、商住混合、幼儿园(居住46.68,商住混合33.89( (略) 分建筑面积应不少于计容总建筑面积30%),幼儿园14.19) | 居住70年、商业40年、幼儿园50年 | 居住A地块≤2.2,商住混合B地块≤2.5,幼儿园C地块≤0.8 | / | 居住 * 、商业 * 、幼儿园 * (拍卖时,居住用地价格变化,其他用地价格固定) | * .24 | 2亿元 | * | *** | * |
拍卖 | 11 | 瑶海区高亮路以南、雨山路以东 | 瑶海区YH *** 号 | 东至广德路;西至雨山路;南至桃花潭西路;北至轨道永久用地范围线及高亮路 | * .96 | 居住、商业商务金融、幼儿园(居住96.03,商业22.79,幼儿园12.14) | 居住70年、商业40年、幼儿园50年 | 商业A1地块≤3.5,住宅A2地块≤2.0,幼儿园A3地块≤1.0,住宅B地块≤2.2 | / | 居住 * 、商业 * 、幼儿园 * (拍卖时,居住用地价格变化,其他用地价格固定) | *** .7 | 2.2亿元 | * | *** | * |
拍卖 | 12 | 瑶海区丰乐亭路以南、通达路以东 | 瑶海区YH *** 号 | 东至用地界;西至通达路;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 | 35.94 | 商住混合用地(住宅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85%) | 居住70年、商业40年 | ≤1.6 | / | 居住 * 、商业 * (拍卖时,居住用地价格变化,商业用地价格固定) | * .51 | * 万元 | * | * | * |
拍卖 | 13 | 瑶海区天井湖路以南、幸福路以西 | 瑶海区YH *** 号 | 东至幸福路;西至用地界;南至征地界线;北至天井湖路; | 65.17 | 居住、幼儿园(居住57.06,幼儿园8.11) | 居住70年、幼儿园50年 | 居住≤2.0,幼儿园≤1.0 | / | 居住 * 、幼儿园 * (拍卖时,居住用地价格变化,幼儿园用地价格固定) | * .8 | 1.3亿元 | * | * | * |
拍卖 | 14 | 经开区紫云路以北、宿松路以西 | 经开区 JK *** 号 | 东至宿松路,西至规划支路,南至紫云路,北至规划支路 | 75.76 | 居住50.41、商业17.25幼儿园8.1 | 居住70年、商业40、幼儿园用地50年 | 居住≤2.0商业≤2.8幼儿园用地≤1.0 | 5% | 居住 * 、商业 * 、幼儿园用地 * (拍卖时,居住用地价格变化,其他用地价格固定) | * .7 | 1.4亿元 | * | * | * |
拍卖 | 15 | 经开区繁华大道以北、莲花路以西 | 经开区 JK *** 号 | 东至莲花路,西至规划支路,南至繁华大道,北至芙蓉路 | 75.05 | 商住混合、商业商务金融,其中:商住混合34.96(商住比2:8)、商业商务金融40.09 | 居住70年、商业40 | 商住混合≤2.0;商业商务金融≤4.0 | / | 居住 * 、商业 * (拍卖时,居住用地价格变化,商业用地价格固定) | * .6 | 1.2亿元 | * | * | * |
拍卖 | 16 | 经开区习友路以东、石门路以南 | 经开区 JK *** 号 | 东至海恒街,西至习友路,南至轩辕路,北至石门路 | 40.72 | 居住 | 居住70年 | ≤1.8 | / | * | * .4 | 1.4亿元 | * | * | * |
拍卖 | 17 | 庐阳区合淮路以东、开拓路以北 | 庐阳区LY *** 号 | 东至护林路,西至合淮路,南至开拓路,北至用地界线 | * .75 | A居住:32.56、B居住:48.49、C居住:67.72、D商业:17.56、F幼儿园:10.42 | 居住70年、商业40年、幼儿园50年 | A居住≤1.8、B居住≤2.2、C居住≤2.0、D商业≤2.0、F幼儿园≤1.0 | / | 居住 * 、商业 * 、幼儿园用地 * (拍卖时,居住用地价格变化,其他用地价格固定) | *** .31 | 3.5亿元 | * | *** | * |
拍卖 | 18 | (略) 路以北、蒙城北路以西 | 庐阳区LY *** 号 | (略) 北路,西至寿塘关路, (略) 路,北至灵璧路 | 49.04 | 居住混合商务设施(商业建面≥20%) | 居住70年、商业40年 | ≤2.8 | 5% | 居住 * 、商业 * (拍卖时,居住用地价格变化,商业用地价格固定) | * .8 | 1.5亿元 | * | * | * |
拍卖 | 19 | 庐阳区四里河路以西,规划二路以北 | 庐阳区LY *** 号 | 东至四里河路,西至大创路,南至规划二路,北至项目用地 | 58.14 | A地块居住41.25、B地块幼儿园8.17、 (略) 区服务设施8.72 | 居住70年、幼儿园50年、 (略) 区服务设施50年 | 居住≤2.0、幼儿园≤1.0、 (略) 区服务设施≤1.5 | / | 居住 * 、 (略) 区服务设施 * 、幼儿园 * (拍卖时,居住用地价格变化,其他用地价格固定) | * .35 | 1亿元 | * | * | * |
拍卖 | 20 | 庐阳区阜阳北路以西、荷塘路以北 | 庐阳区LY *** 号 | 东至阜阳北路,西至秀水路,南至荷塘路,北至汲桥路 | 87.02 | 居住、 (略) 区服务设施(A地块居住29.59、B地块居住41.56、 (略) 区服务设施15.87) | 居住70年、 (略) 区服务设施50年 | A地块居住≤2.0、B地块居住≤2.2、 (略) 区服务设施≤1.0 | / | 居住 * 、 (略) 区服务设施 * (拍卖时,居住用地价格变化, (略) 区服务设施价格固定) | * .35 | 1.8亿元 | * | *** | * |
拍卖 | 21 | 新站高新区淮海大道以北、护城路以西 | 新站区XZ *** 号 | (略) 路;西至用地界线;南至淮海大道;北至闸河路南 | * .23 | 居住 * .72,幼儿园13.51 | 居住70年、幼儿园50年 | 居住≤1.8,幼儿园≤0.8 | / | 居住 * 、幼儿园 * (拍卖时,居住用地价格变化,幼儿园用地价格固定) | * | 1.9亿元 | * | *** | * |
拍卖 | 22 | 新站高新区梅冲湖路以南、大众路以西 | 新站区XZ *** 号 | 东至大众路;西至汴柳路;南至濉河路;北至梅冲湖路 | * .06 | 居住 | 居住70年 | 居住≤1.8 | / | * | * .8 | 1.7亿元 | * | * | * |
拍卖 | 23 | 新站高新区学林路以南、大众路以东 | 新站区XZ *** 号 | 东至规划支路;西至大众路;南至育德路;北至学林路 | 71.19 | 商住混合,商住比1:9(商业7.12,居住64.07) | 居住70年,商业40年 | ≤2.1(居住≤2.0) | / | 居住 * 商业 * (拍卖时,居住用地价格变化,商业用地价格固定) | * .25 | 1.7亿元 | * | * | * |
拍卖 | 24 | 新站高新区学林路以南、规划君山路以西 | 新站区XZ *** 号 | 东至君山路;西至规划支路;南至育德路;北至学林路 | * .94 | 居住 * .84,幼儿园8.1 | 居住70年、幼儿园50年 | 居住≤1.9,幼儿园≤0.8 | / | 居住 * 、幼儿园 * (拍卖时,居住用地价格变化,幼儿园用地价格固定) | *** .2 | 2.2亿元 | * | *** | * |
拍卖 | 25 | 新站高新区学林路以南、 (略) 路以西 | 新站区XZ *** 号 | (略) 路;西至君山路;南至育德路;北至:学林路 | * .93 | 居住、幼儿园(A地块居住86.04、B地块居住71.72、C地块幼儿园12.17) | 居住70年、幼儿园50年 | 居住≤2.0,幼儿园≤0.8 | / | 居住 * 、幼儿园 * (拍卖时,居住用地价格变化,幼儿园用地价格固定) | *** .8 | 2.8亿元 | * | *** | * |
拍卖 | 26 | 新站高新区规划育德路以南、 (略) 路以西 | 新站区XZ *** 号 | 东至规划支路、相城路;西至君山路;南至关井路;北至育德路 | * .91 | 居住(A地块居住84.29、B地块居住81.62) | 居住70年 | A地块居住≤1.8 、B地块居住≤2.0 | / | * | *** .55 | 2.8亿元 | * | *** | * |
拍卖 | 27 | 蜀山区东至路以东、望江西路以北 | 蜀山区SS *** 号 | 东至用地边界、西至东至路、南至望江西路、北至用地边界 | 22.55 | 商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住宅(商住比2:8) | 居住70年,商业40年 | ≤2.2 | / | 居住 * 、商业 * (拍卖时,商业用地价格固定,居住用地价格变化。) | * | * 万元 | * | * | * |
拍卖 | 28 | 蜀山区豌豆洼路以西、香迎路以北 | 蜀山区SS *** 号 | 东至豌豆洼路、西至段公路、南至香迎路、北至长江西路 | 70.85 | 商业、商务金融、住宅(商业、商务金融混合用地占地面积不小于地块总面积的20%) | 居住70年,商业40年 | ≤2.5(其中居住≤2.2) | / | 居住 * 、商业 * (拍卖时,商业用地价格固定,居住用地价格变化。) | * | 1.1亿元 | * | * | * |
拍卖 | 29 | 蜀山区豌豆洼路以东、香迎路以北 | 蜀山区SS *** 号 | 东至三乘寺路、西至豌豆洼路、南至香迎路、北至长江西路 | 94.27 | 商业、商务金融、住宅(商业、商务金融混合用地占地面积不小于地块总面积的20%) | 居住70年,商业40年 | ≤2.5(其中居住≤2.2) | / | 居住 * 、商业 * (拍卖时,商业用地价格固定,居住用地价格变化。) | * | 1.5亿元 | * | * | * |
拍卖 | 30 | 蜀山区佛岭寨路以北、三乘寺路以东 | 蜀山区SS *** 号 | 东至雷北路、西至三乘寺路、南至佛岭寨路、北至杨河湾路 | * .76 | 居住 | 70年 | ≤1.8 | / | * | * | 1.8亿元 | * | * | * |
挂牌 | 31 | (略) 南路以西、龙川路以南 | 包河区BH *** 号 | (略) 南路、西至用地界线、南至高铁路、北至龙川路 | 27 | 居住(保障性租赁住房)、商业(商住比1:9) | 居住70年、商业40年 | ≤2.5 | / | 居住 * .1、商业 * .1 | * | * 万元 | * | * | / |
挂牌 | 32 | 高新区柏堰湾路以北、南台山路以西 | 高新区GX *** 号 | 东至南台山路;南至柏堰湾路; 西至用地边界;北至用地边界 | 16.88 | 居住用地(保障性租赁住房) | 70年 | ≤2.2 | / | * .1 | * . * | * 万元 | * | * | / |
备注:宗地面积以实测为准;宗地规划指标详见地块规划设计文件。
1、竞买人不足3家(不含3家)的,由市土委会集体决策:竞买人2 (略) 竞价,竞买人只有1家或无人报名的继续延长报名时间转为挂牌方式集中供应。
2、土地成交后,由市自然 (略) 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竞得土地竞买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计利息)。
二、竞买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法人均可申请参加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活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
1、 (略) BK *** 号、 (略) BK *** 号、 (略) BK *** 号、 (略) BK *** 号、 (略) BK *** 号、包河区BH *** 号、包河区BH *** 号、包河区BH *** 号、包河区BH *** 号、瑶海区YH *** 号、瑶海区YH *** 号、瑶海区YH *** 号、经开区 JK *** 号、经开区 JK *** 号、经开区 JK *** 号、庐阳区LY *** 号、庐阳区LY *** 号、庐阳区LY *** 号、庐阳区LY *** 号、新站高新区XZ *** 号、新站高新区XZ *** 号、新站高新区XZ *** 号、新站高新区XZ *** 号、新站高新区XZ *** 号、新站高新区XZ *** 号、蜀山区SS *** 号、蜀山区SS *** 号、蜀山区SS *** 号地块竞买人须为企业法人。该企业法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房地产二级以上(含二级)开发资质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包河区BH *** 号、蜀山区SS *** 号、高新区GX *** 号地块竞买人须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法人。
3、瑶海区YH *** 号地块竞买人须为企业法人。该企业法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房地产二级以上(含二级)开发资质。
为 (略) 的公开公平公正, (略) 报名参加同一宗地的竞买,最大限度地防止围标现象发生。经市土委会批准,自即日起,竞买人在办理含有商品居住用途地块的竞买报名登记手续时, (略) 、 (略) 或其母 (略) 、或其母 (略) (略) 等关联公司不参加同一宗地竞买的书面承诺。
书面承诺须明确:竞得土地后,如有上述情况的举报和投诉,经市自然 (略) (略) (略) (略) 门查实后,无条件接受取消土地竞得资格,一年内不得报名参与合肥市范围内 (略) 理。
三、竞买约定
1、提交竞买申请前,竞买申请人应对 (略) 实地踏勘,全面了解出让文件和宗地现状;对出让文件和宗地现状有疑问的,应在竞买申请前向市自然 (略) 书面提出。
2、竞买申请人一旦提出竞买申请,即视为对出让文件内容清楚并自愿受其约束,对宗地现状无异议。竞买申请人竞得出让宗地后,不得以该宗地的出让文件和现状异议对 (略) 签署的相关文件提出抗辩。
四、竞买登记
1、所有申请参与竞买上述公告中地块的意向竞买人,须在合肥市自然 (略) (略) 、安徽合肥公 (略) (略) 或 (略) (略) 中下载《合肥市国有建设 (略) 上交易规则(试行)》、《安徽合肥公 (略) 土地交易系统操作手册》,并认真阅读。申请参与竞买上述公告中地块的竞买人均视为自愿接受《合肥市国有建设 (略) 上交易规则(试行)》、《安徽合肥公 (略) 土地交易系统操作手册》、出让公告和 (略) 有规则的约束、按照 (略) 操作并接受交易的最终结果。
2、凡申请参加竞买上述公告中地块的竞买人,须取得安徽合肥公 (略) 企业库资格,首次登录须办理入库手续,办理入库不收取任何费用,入库办理流程请参见安徽合肥公 (略) 网站(http:/ *** )“办事指南”栏目中的“投标人”--“主体库登记”--“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联合申请的,所有联合体成员均需要依上述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3、 * 年2月15日至 * 年3月14日,申请人凭数字证书(CA) (略) 上交 (略) 要参与竞买的地块,在线上传《竞买申请书》等报名资料后,携 (略) 要求提交的书面资料,到安徽合肥公 (略) (略) 3楼 * 、 (略) 资格预审。在申请时须提交《网上交易承诺书》。
4、申请人可以通过合肥市自然 (略) (略) 或安徽合肥公 (略) (略) 或安徽合肥公共 (略) (略) (略) 上交易系统, (略) (略) 址http:/ *** 登录。如有疑问,可致电 *** (略) 咨询。网上交易系统务必使用IE9、IE10、IE11浏览器登录、使用,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5、竞买保证金缴纳的截止时间为 * 年3月15日上午11:30。交纳竞买保证金须缴纳至合肥市自然 (略) 保证金专户,保证金以实际到帐为准。
名称:合肥市自然 (略) 保证金专户
(略) : (略) (略) (略)
帐号将在报名资格预 (略) 上交易系统中自动产生。特别提示:系统会针对每宗地的每家竞买人生成唯一的保证金帐号,竞买人须详细验证并按时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
6、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土地竞拍,不得接受其股东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等。购地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金融机构各类融资资金,购地资金不得使用房地产产业链上下游关联企业借款或预付款,购地资金不得使用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借款,购地资金不得使用参与竞买企业控制的非房地产企业融资等。竞买人须说明资金来源情况,在报名时须提交《购地资金来源情况申报表》、购地资金《承诺书》及相应证明材料。在竞买保证金缴纳后,提交由竞买保证金转出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竞买须知
1、包河区BH *** 号、高新区GX *** 号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挂牌日期为 * 年3月8日至 * 年3月17日,挂牌时间为上午9:00-11:00、下午3:00-5:00。
2、 (略) 有地块拍卖起始时间为 * 年3月17日上午9时,依 (略) 。
如有继续延长报名时间转为挂牌方式集中供应的地块,挂牌日期为 * 年3月16日至 * 年3月25日,挂牌时间为上午9:00-11:00、下午3:00-5:00。办理竞买申请截止至 * 年3月23日上午11:30。挂牌 (略) 竞价时间为3月25日下午2:30。
以上时间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3、竞买人(授权委托人)携带公章、《竞买资格确认通知书》等资料 (略) 。若竞买成功,竞 (略) 在地自然 (略) (略) 签署《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出让结果。
4、建设的商品住宅,依据合自然资规发[ * ] * 号文,均应达到商品住宅基本品质保障标准。其标准为:
①.绿色建筑基本级;
②. (略) 外立面采用石材等富有质感、高品质的建筑装饰材料;
③.执行65%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④.符合 (略) 市径流总量控制目标75%的要求;
⑤.预留充电桩安装条件,充电桩配建数量不低于规划停车位的10%;
⑥.建筑层高不低于2.9米。
5、采取“投报高品质住宅方案”的拍卖方式。即:“价高者得+投报高品质住宅建设方案+摇号”,具体为:
第一阶段:竞买人以举牌方式应价,在未达到最高限价时,报价最高者且高于保留底价的,为竞得人。
第二阶段:竞价达到最高限价时,仍有其他竞买人愿意继续参与竞买的,则转入竞高品质商品住宅建设方案阶段。
参加投报的竞 (略) 递交参加高品质商品住宅建设方案申请, (略) 竞价后的第3个工作日上午9时至10时前投报高品质商品住宅建设方案。
(略) 按照《高品质商品住宅建设方案评审内容及评分标准》组织评分,确定综合评分最高的竞买人为竞得人。
第三阶段:如最高综合评分的竞买人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分数相同时,则摇号产生竞得人。
6、关于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要求
①.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相对集中、成幢连片、整体建设,并以整幢或整单元为基本单位,不足一单元的应在同一单元内按连续楼层集中布置。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与商品住房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标准,共享小区配套设施,统一物业管理。独立成幢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层数不得超过同项目商品住房的最高层数。
?.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户型设计,建筑面积60-80平方米的两居室应当占70%左右、40-50平方米的一居室应当占20%左右、 *** 平方米的三居室应当占10%左右。
?.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包 (略) 在楼幢的平面设计图。
④. 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享有按照商品住房规划比例的车位使用权,本着就近安排的原则划定,在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回购合同中明确。
⑤. 配建保障 (略) 在楼幢主体结构封顶后,支付至相应回购款的50%;竣工验收备案后,支付至相应回购款的80%;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并移交后,支付至相应回购款的 * %。
⑥.竞得人应当优先安排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结构封顶前,商品住房销售面积不得超过可销售商品住房面积的80%。
⑦.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 (略) 门指定单位按照住宅计容建筑面积 * 元/平方米回购,对竞得人不再予以奖补。
六、其他
1、出让地块具体规划指标以自然 (略) 门出具的正式文件为准,土地准确 (略) 门实测为准,地块起始价不含契税、印花税。地块具体出让信息以出让文件为准。
2、申请人在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时,须书面提交已认真查阅该地块相关资料,对地块现状(含地上、地面、地下现状,以及地块周边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配套现状,以及经批准保留建筑物的规划要求与成本情况)已充分了解,且愿意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现状接收土地,签订《宗地移交确认书》,且不以对地块现状有异议为由对 (略) 签署的相关文件提出抗辩的承诺。
3、 (略) BK *** 、BK *** 、BK *** 、BK *** 、BK *** 、包河区BH *** 、BH *** 、BH *** 、BH *** 、BH *** 号地块若本宗地在拍卖第一阶段成交,则竞得人须严格按照《合肥 (略) 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办〔 * 〕22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住宅(含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须使用装配式建筑技术,装配率不低于50%,此款由包河区 (略) (略) 负责监督落实。
4、 (略) BK *** 号地块竞得人须在本宗地内配建计容建筑面积不少于住宅计容总建筑面积15%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竞得人须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和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要求,同步修建B地块公园绿地(2.23亩)和地块东侧泉州路(迎淮路-宁波路)。
规划宁波路(上海路-泉州路)至北向70米区域内为供水管道迁 (略) 地,该区域于施工结束后( * 年7月31日前)交付竞得人,此款由包河区政府负责监督落实。
5、 (略) BK *** 号竞得人须在本宗地内配建计容建筑面积不少于住宅计容总建筑面积15%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竞得人须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和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要求,同步修建地块东侧公园绿地(28.15亩)和地块间规划支路。
规划宁波路(泉州路-福建路)至北向70米区域内为供水管道迁 (略) 地,该区域于施工结束后( * 年7月31日前)交付竞得人,此款由包河区政府负责监督落实。
6、 (略) BK *** 号地块竞得人须在本宗地内配建计容建筑面积不少于住宅计容总建筑面积20%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竞得人须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和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要求, (略) 12班幼儿园。
竞得人须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和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要求,同步修建C地块公园绿地(3.21亩),并提升上海路(扬子江路-南京路)绿线范围内景观品质,此款由包河区政府负责监督落实。
7、 (略) BK *** 号地块竞得人须在本宗地内配建计容建筑面积不少于住宅计容总建筑面积15%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竞得人须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和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要求, (略) 12班幼儿园。
竞得人须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和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要求,同步修建C地块公园绿地(3.6亩),并提升上海路(南京路-万泉河路)绿线范围内景观品质,此款由包河区政府负责监督落实。
8、 (略) BK *** 号地块竞得人须在本宗地内配建计容建筑面积不少于住宅计容总建筑面积15%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竞得人须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和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要求,同步修建B地块公园绿地(3.75亩),并提升上海路(万泉河路-福州路)绿线范围内景观品质,此款由包河区政府负责监督落实。
9、包河区BH *** 号地块竞得人须按规划设计条件和批准的规划方案要求, (略) 15班幼儿园,地块间的规划支路(规一路)及公园绿地。
竞得人须在幼儿园相邻地块建设面积不少于 * 平方米的街头游园, (略) 会开放。
10、包河区BH *** 号地块竞得人须按规划设计条件和批准的规划方案要求,同步修建地块间的规划支路(规一路)及公园绿地。
竞得人须按规划设计条件和批准的规划方案要求,在商业地块中配建计容建筑面积不低于 * 平方米 (略) (毛坯),建成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包河区政府指定单位按照 * 元/平方米回购,不动产产权直接登记至包河区政府指定单位。同时,竞得人制定的配 (略) 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含单体平面图、户型)、建设标准、竣工验收及其交付方式等须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2个月内经包河区政府确 (略) 门批准。此款由包河区政府负责监督落实。
11、包河区BH *** 号地块竞得人须按规划设计条件和批准的规划方案要求,同步修建2.87亩的公园绿地, (略) 会开放。
12、包河区BH *** 号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无房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供应;原则上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小户型比例不低于90%;租金标准接受政府指导,低于同地 (略) 租赁住房租金。合理配套必要的商业服务设施。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此款由包河区政府会同市住房保障 (略) 、市自然 (略) 负责监督落实。
竞得人 (略) 国家、省、市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规定,履行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建设程序,向包河区保障性租赁住 (略)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申请办理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享受土地、财税和金融等各项支持政策。
竞得人应当按《 (略) (略) 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 * 〕19号) (略) ,实行精装修交付,具备入住条件。
竞得人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应当将项目信息录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系统。在项目投入使用前,需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 (略) 房源信息。原则上,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5年,一次性收取租金最长不超过1年、押金不超过1个月。
13、瑶海区YH *** 、YH *** 、YH *** 号地块若在拍卖第一阶段成交,则竞得人须严格按照《合肥 (略) 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办〔 * 〕22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住宅须使用装配式建筑技术,装配率不低于50%。此款由瑶海区 (略) (略) 负责监督落实。
14、瑶海区YH *** 号地块竞得人须按规划设计条件和批准的规划 (略) 建设,自持商业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商业计容总建筑面积的50%,自持时限为自项目建成后不动产登记之日起8年。
竞得人须按规划设计条件和批准的规划方案要求, (略) 18班幼儿园及出让地块间一条规划支路(定远路-泗州路)。
竞得人在 (略) 单体主体结构封顶前,住宅预售建筑面积不得高于住宅可售总建筑面积的80%。此款由瑶海区政府会同市住房保障 (略) 负责监督落实。
15、瑶海区YH *** 号地块竞得人须按规划设计条件和批准的规划 (略) 建设,自持商业办公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商业办公计容总建筑面积的40%,自持时限为自项目建成后不动产登记之日起8年。
竞得人须按规划设计条件和批准的规划方案要求, (略) 18班幼儿园。
竞得人在 (略) 单体主体结构封顶,住宅预售建筑面积不得高于住宅可售总建筑面积的90%。此款由瑶海区政府会同市住房保障 (略) 负责监督落实。
本宗地内有轨道6号 (略) 点临时用地约 * .43平方米,该部分土地由瑶海区政府负责在 * 年4月30日前交付竞得人。
16、瑶海区YH *** 号地块竞得人须在地块内沿市政道路集中建设面积不少于 * 平方米的街头游园(该游园参与本宗地的规划技术指标平衡), (略) 会开放。
17、瑶海区YH *** 号地块竞得人须按规划设计条件和批准的规划方案要求, (略) 12班幼儿园及地块外天井湖路(枞阳路至幸福路)。
18、经开区 JK *** 、 JK *** 、 JK *** 号地块若本宗地在拍卖第一阶段成交,则竞得人须严格按照《合肥 (略) 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办〔 * 〕22 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住宅(含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须使用装配式建筑技术,装配率不低于50%。此款由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 (略) (略) 负责监督落实。
19、经开区 JK *** 号地块竞得人须按规划设计条件和批准的规划方案要求, (略) 18班幼儿园。
竞得人须在本宗地内配建计容建筑面积不少于住宅计容总建筑面积5%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20、庐阳区LY *** 号地块竞得人须按规划设计条件和批准的规划 (略) 建设,在商业用地中配建不少于 * 平 (略) ,建成验收后无偿移交大杨镇政府(商业用地中其余建筑 (略) 销售);以及 (略) 15班幼儿园和地块南侧13.95亩的公园绿地。
21、庐阳区LY *** 号地块在拍卖第一阶段成交,则竞得人须严格按照《合肥 (略) 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办〔 * 〕22 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住宅(含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须使用装配式建筑技术,装配率不低于50%。此款由庐阳区 (略) (略) 负责监督落实。
竞得人须在本宗地内配建计容建筑面积不少于住宅计容总建筑面积5%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22、庐阳区LY *** 号地块竞得人须按规划设计条件和批准的规划方案要求, (略) 12班幼儿园 (略) 。
竞得人须在幼儿园相邻地块建设面积不少于 * 平方米的街头游园, (略) 会开放。
23、庐阳区LY *** 号地块竞得人须按规划设计条件和批准的规划方案要求,同步修 (略) 和 (略) 15班幼儿园。
24、新站高新区XZ *** 、XZ *** 、XZ *** 、XZ *** 、XZ *** 、XZ *** 号地块若本宗地在拍卖第一阶段成交,则竞得人须严格按照《合肥 (略) 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办〔 * 〕22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住宅须使用装配式建筑技术,装配率不低于50%。 (略) 高新区管 (略) (略) 负责监督落实。
25、新站高新区XZ *** 号地块竞得人须按规划设计条件和批准的规划方案要求, (略) 15班幼儿园。
26、新站高新区XZ *** 号地块竞得人须按规划设计条件和批准的规划方案要求, (略) 12班幼儿园。
27、新站高新区XZ *** 号地块竞得人须按规划设计条件和批准的规划方案要求, (略) 18班幼儿园。
28、新站高新区XZ *** 号地块竞得人须按规划设计条件和批准的规划方案要求,同步修 (略) 。
29、蜀山区SS *** 、SS *** 号地块若本宗地在拍卖第一阶段成交,则竞得人须严格按照《合肥 (略) 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办〔 * 〕22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住宅须使用装配式建筑技术,装配率不低于50%。此款由蜀山区 (略) (略) 监督落实。
30、蜀山区SS *** 号地块竞买人在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时,须提供由合肥市政府轨 (略) 门书面确认的具有地铁线路建设、运营、管理经 (略) 上盖物业开发经验的材料以及与合肥市政府轨 (略) (略) 附属设施衔接、安全及管理等相关内容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
竞得人应按照结合设置的要求,按照轨道交通建设单 (略) 出入口、风亭、冷却塔等相关出地面附属设施纳入的开发建筑同步建设(该部分可不计容)。验收通过后移交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作为 (略) 附属使用。
竞得人提 (略) 地、管道井、风亭、出入口应满足地铁设计规范及相关环评要求,设计方案需经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确认。
31、蜀山区SS *** 号、蜀山区SS *** 号竞得人在 (略) 建筑单体基础达到正负零前,住宅预售建筑面积不得高于住宅可售总建筑面积的30%; (略) 建筑单体主体结构封顶前,住宅预售建筑面积不得高于住宅可售总建筑面积的80%。此款由蜀山区政府会同市住房保障 (略) 监督落实。
32、高新区GX *** 号地块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无房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供应;原则上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小户型比例不低于90%;租金标准接受政府指导,低于同地 (略) 租赁住房租金。合理配套必要的商业服务设施。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此款由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市住房保障 (略) 、市自然 (略) 负责监督落实。
竞得人 (略) 国家、省、市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规定,履行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建设程序,向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 (略)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申请办理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享受土地、财税和金融等各项支持政策。
竞得人应当按《 (略) (略) 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 * 〕19号) (略) ,实行精装修交付,具备入住条件。
竞得人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应当将项目信息录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系统。在项目投入使用前,需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 (略) 房源信息。原则上,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5年,一次性收取租金最长不超过1年、押金不超过1个月。
竞得人须严格按照《合肥 (略) 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办〔 * 〕22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住宅须使用装配式建筑技术,装配率不低于50%。此款由高新区管 (略) (略) 负责监督落实。
33、竞得人可在签订出让合同后30 (略) 土地成交价款,也可分期付款。如分期付款,竞得人须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30日内付至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3个月内付清余款。
34、包河区BH *** 号、BH *** 号、BH *** 号、瑶海区YH *** 号、YH *** 号、经开区 JK *** 号、庐阳区LY *** 号、LY *** 号、新站高新区XZ *** 号、蜀山区SS *** 号、高新区GX *** 号地块竞得人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8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建设后1年内竣工【主体建筑结构封顶,涉及有高层(18层以上)建筑的,可自开工之日起1年半内竣工】。
(略) BK *** 、BK *** 号地块竞得人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11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建设后1年内竣工(主体建筑结构封顶,涉及18层以上建筑的可在一年半内竣工)。
(略) BK *** 、BK *** 、BK *** 、包河区BH *** 、BH *** 号、瑶海区YH *** 、YH *** 号、经开区 JK *** 、JK *** 号、庐阳区LY *** 、LY *** 号、新站高新区XZ *** 、XZ *** 、XZ *** 、XZ *** 、XZ *** 号、蜀山区SS *** 、SS *** 、SS *** 号地块竞得人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8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建设后2年内竣工(主体建筑结构封顶)。
(略) 有地块如未按期开工或竣工(结构封顶),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按合政〔 * 〕31号文件要求, (略) 置。
35、竞得人须在土地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出让合同的同时,竞得 (略) 在地自然 (略) 门提交书面承诺(承诺将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诺内容为: (略) 法定义务和合同约定义务,在无正 (略) 义务时,无条件接受出让人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予以失信惩戒)。逾期未签订合同或未同时提交书面承诺的,终止供地,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
36、竞买人在竞买 (略) (略) 的,竞得后应由竞得人与自然 (略) 门、 (略) 在地政府或管委会三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予以明确。
37、竞得人同步修建配套建设项目,应由竞得人与自然 (略) 门、 (略) 在地政府或管委会三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明确:①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单独用地的,要在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具体要求;规划设计条件不要求单独用地的,要在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建筑面积和具体要求。②同步修建的配套建设项目,建成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要无 (略) 在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不动产产权须直接 (略) 在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指定单位, (略) 有税费由竞得人负责缴纳。
38、竞得人须按照规划要求在出让土地范围内提供开放式道路。
39、竞得人须无偿实施 (略) 在城市道路路段绿线内的绿化。
40、竞得 (略) 《市规委会 * 年第五次主任会会议纪要》要求,就“加强对上市地块周边情况调研,若因日照原因,导致地块容积率受损,结果由竞得人承担”作出不可撤销的书面承诺,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附件。
41、竞得人须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 * 〕12号)第一款规定按时向自然 (略) 门书面报告开工和竣工(结构封顶)相关事项,并在《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公示牌》中载明开工、竣工(结构封顶)时间。否则,自合政办〔 * 〕12号规定的应报告时间之日起1年内,竞得人及其控股股东、 (略) 不得参与合肥市范围内其它地块的竞买。
42、在实施建设项目规划建设和运营改造等时, (略) * 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规定,以及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的绿色建筑等级以及技术指标要求。 (略) 在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 (略) (略) 门负责监督落实。
43、竞得人须按照《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合政办〔 * 〕37号)和规划方案要求配建规定数量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竞得人须按照《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合规〔 * 〕 * 号文件要求,满足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要求。
44、竞得人应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 * 〕17号)要求,持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用地红线图, (略) 门申请编制供电电源方案。
45、竞得人须按照《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合规〔 * 〕 * 号文件要求,满足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要求。
46、竞得人须按规划设计条件和批准的规划方案要求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应当设置在三层以下,并在建筑一层设置独立的出入口、电梯和无障碍坡道,方便老年人出入和活动,满足通风和日照等条件。
47、竞得人须按规划设计条件和批准的规划方案要求建设文体活动室及室 (略) 地,并充分利用地块内空间资源,嵌入式布置体育 (略) 地。
48、竞得人须采取“成交楼面价+综合成本(含合理利润)”的方式确定项目商品住宅平均备案价格,不得突破各宗地单独确定的商品住宅平均备案价格(具体价格详见该出让宗地的公告及出让文件)。此款由 (略) 门会同住房保障 (略) 门负责解释并监督落实。
49、竞得人在本宗地内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略) 门指定单位按照住宅计容建筑面积 * 元/平方米回购(毛坯),专项用于租赁住房,纳入市住房交易服务监管平台统一管理。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回购时涉及的相关税费由竞得人负责缴纳。竞得人应当优先安排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在所有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主体结构封顶前,商品住房销售面积不得超过可销售商品住房面积的8O%。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其他事宜,执行《合肥市自然 (略) 关于加强商住用地开发资质和购地资金审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合自然资规发〔 * 〕 * 号)相关要求。
50、竞得人须严格按照《合肥 (略) 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办〔 * 〕22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具体装配率以竞拍结果为准。其他地块,出让条件中明确装配率的以出让文件为准。 (略) 在地政府或管 (略) (略) 负责监督落实。
51、竞得人自持房屋的位置、分摊占地的界线、用途和计容建筑面积, (略) 市土委会 * 年第七次主任(扩大)会议纪要的规定。即:由自然 (略) 门会同住房保障 (略) 门、地方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自持房屋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时,应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可登记在土地使 (略) 或对其 * % (略) 名下。
52、商品住宅销售要求:①市区的居住和商住地块,对于未列入容积率 (略) 分不得作为住宅面积对外销售。②市区的居住和商住地块,合理确定楼层差价,原则上,同一楼幢的同一套型价差就控制在10%以内。以上①②条具体由 (略) 门会同住房保障 (略) 门负责解释并监督落实。③地块竞得 (略)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 (略) 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办〔 * 〕43号), (略) 建居住房屋办理预售时,不得拒绝公积金贷款购房。
53、竞 (略) 有土地出让金后7个工作日内,须提供经 (略) 及注册会计师鉴证的《购地资金来源情况申报表》及审计报告。由市自然 (略) 会同地方金 (略) 等部门审核,经审核,竞得人资金来源违反规定的按照《合肥市自然 (略) 关于加强商住用地开发资质和购地资金审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合自然资规发〔 * 〕 * 号) (略) 理。
54、 (略) 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或按照约定,向竞得人办理土地现状移交手续。
合肥市自然 (略) 对本公告保留解释权,以上事项如有变更,一律以安徽合肥公共 (略) 网发布的通知或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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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阳区:张晓曼 ***
新站高新区:何春美 ***
蜀山区:王嘉妍 *** ;
高新区:徐峰 ***
报名受理电话:宋卫东 *** 郑军 ***
出让文件领取联系电话:郑丰敏 ***
合肥市自然 (略)
安徽合肥公 (略)
* 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