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绿秀洲”销售专柜建设(以下简称“销售专柜”)以展示销售全区名特优新农产品,拓展农产品销售渠道,提升我区“绿秀洲”区域公用品牌知名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标准
1.建设主体:依法在秀洲区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场所产权清晰,证照齐全,商业信誉及财务状况良好;主要从事农产品流通。
2.选址及面积:应建立在人流量较大的商场、超市、街道、社区、 (略) 场等地,申报经营场所总使用面积一般应在15平方米以上,专柜正立面尺寸3平方米以上。
3.装修:采用统一的CI系统(包括商标、品牌标识、品牌标准字、标准色),标明“绿秀洲专柜”字样,同时设有供销社、农合联logo及“绿秀洲”品牌logo(样式见附件1)。
4.运营管理:专柜应常年陈列、销售“绿秀洲”授权农产品及秀洲区其他农特产品。每年销售“绿秀洲”授权产品不少于六个品种,且至少三个品种销售金额各达*元,三个品种销售金额各达0.*元(需提供相关购销协议、产品明细表、发票、送货单等材料)。
5.安全卫生管理: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定期打扫、防虫、防蝇、防鼠、防火;从业人员应穿戴整洁,工作时不准吸烟,并具备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
6.接受区供销社(区农合联执委会)或所在镇基层供销社不定期现场检查。每季度向秀洲区供销社反馈营销信息及相关情况,自愿承担并按时完成秀洲区供 (略) 场调研分析等工作任务。
二、申报及认定程序
(一)项目申报
1.申报主体按照建设标准审视自身条件,向区供销社(区农合联执委会)递交:《“绿秀洲”农业区域公用品牌销售专柜授权建设申请表》(附件2)、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2.申报主体接受区供销社(区农合联执委会)组织的现场查验。
3.经区供销社(区农合联执委会)、秀洲区农业品牌和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通知主体开展实施。
(二)组织认定
1.申报单位达到建设标准后,向区供销社(区农合联执委会)提出认定申请,提交申报材料(以下材料需按照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需盖鲜章):①“绿秀洲”农产品销售专柜认定申请表(附件3);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④经营场所外部门面、内部全景、销售专柜、产品等照片5?6张;⑤相关运营台账(包括购销协议复印件、产品明细表、发票、送货单等,台账数据截止每年12月31日);⑥申报承诺书(附件4)等有关材料。
2.区供销社(区农合联执委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认定和材料审核,并报单位班子会议讨论审核。
三、补助标准
通过认定的“绿秀洲”销售专 (略) 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秀洲政办发〔2023〕48号)文件进行补助。对经授权并按品牌统一形象设计及配置要求,在大型商场、超市、社区等地设立“绿秀洲”销售专柜的,每个设立主体每年给予*元的补助。补助资金将按照相关申报通知文件要求,按相应程序下达。
四、其他
1.本办法由区供销社(区农合联执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