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水许〔2023〕125号
慈利县水利局
关于洞湾村农副产品存储仓库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略) 镇洞湾村经济合作社:
我局于2023年12月19日受理了你社提交的《洞湾村农副产品存储仓库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书》及《洞湾村农副产品存储仓库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现就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该项目位 (略) 镇洞湾村,该项目占地面积646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645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仓库、停车场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土石方开挖总量1456立方米(含表土200立方米),回填方1456立方米(含表土200立方米)。项目总投资700万元,项目资金来源为该社自筹。项目施工期为2026年1月至2026年12月,总工期12个月。
二、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1.基本同意本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0.6461公顷。
2.同意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紫色土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3.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渣土防护率92%,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10%。
4.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5.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方案。
6.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概算总投资27.74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0.6461万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你社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好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2.按该《报告表》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
3.开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4.该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5.在投产使用和竣工验收前,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按照规定向我局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
慈利县水利局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