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案款账户竞争性存放项目
根据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7〕8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1〕7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严格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20〕10号)、《 (略) 南浔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浔财〔2018〕287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开展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案款账户竞争性存放项目招标工作,欢迎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参加投标。
一、招标人名称: (略) 南 (略)
二、招标项目名称: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案款账户竞争性存放项目
三、项目编号:XXCG(2024)-255
四、招标项目内容:
1、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案款账户竞争性存放项目计划总金额约*元;
2、本次招标将确定中标银行2家(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60%)
3、存款期限分为:活期、三个月、六个月、一年期。
4、公款存放项目服务期限暂定:1年。竞争性存放的资金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且无不可抗拒力,可以考虑续签一个服务周期,且续存利率不低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在“ (略) ”上公布的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
五、投标银行资格要求
参与投标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及政策性银行。银行参与投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略) 南浔区设有分支机构;
2、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3、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评级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
4、投标银行须为 (略) 分行或支行,若为支行须提供 (略) 分行针对本项目唯一授权书。各投标主体不得隶属于同一法人。
5、投标人若为 (略) 分行,须提供业务承办银行确认函(明确中标后承办本项目业务的银行名称)。
6、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
六、招标文件获取
(一)时间:2024年8月2日至8月9日(每天上午8:30-11:30时,下午13:30-17:00时,节假日除外)投标人也可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将以下报名资料电子扫描件发送至代理机构邮箱(*@*q.com) (略) 上报名。
(二)地点:浙江 (略) ( (略) 吴兴区八里店镇星光商务广场11幢A座702室)。
(三)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报名/邮箱报名。
(四)售价:招标文件工本费500元/份,现金或转账,售后不退
汇款账号:
账户名称:浙江 (略)
开户行:工商银行湖州仁皇山支行
账号:*0768
(五)报名、领取招标文件时必须提交资料:
1、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市分行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自拟);
3、授权代表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5、 (略) 南浔区分支机构的清单一份(格式自拟);
6、中国人 (略) 分行上一年度监管评级证明材料(复印件);
7、参与投标银行若为支行,须提供 (略) 分行针对本项目唯一授权书原件(格式自拟);
8、参与投标银行若为 (略) 分行,须提供业务承办银行确认函原件(明确中标后承办本项目业务的银行名称)(格式自拟);
9、投标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
以上资料需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投标截止时间和方式
投标人应于2024年8月13日下午14:00时(北京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交到浙江 (略) ( (略) 吴兴区八里店镇星光商务广场11幢A座702室 )开标室,逾期送达或未密封将拒绝接收。
八、开标时间及地点
本次招标将于2024年8月13日下午14:00时在浙江 (略) ( (略) 吴兴区八里店镇星光商务广场11幢A座702室)开标室开标,投标人可以派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议(投标人代表应当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明出席)。
九、联系方式:
招标单位: (略) 南 (略)
联系人: 郑先生
电话: 0572-*
地址: (略) 南浔区南浔 (略) 866号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 (略)
联 系 人:汪美玲
电话:0572-*
地址: (略) 吴兴区八里店镇星光商务广场11幢A座702室
十、其他:
1、招标公告发布地址:
浙江省 (略) (http://**)
(略) 公共资源 (略) (http://**)
2、投标质疑时间
(1)投标银行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投标银行对招标单位、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单位、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书面质疑受理地点: (略) 吴兴区八里店镇星光商务广场11幢A座701室,联系人:吕先生,联系电话:0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