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明市监处罚〔2022〕484号
当事人: (略) (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63X
住所(住址): (略) 明西街道洪庙洪塘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玉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略) 监办函〔2022〕855号《关于2 (略)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 (略) (略) 涉嫌使用气密性试验储气罐、储气罐安装的安全阀超期未检有关情况。
2022年12月27日, (略) 场监管局组织执法 (略) (略) 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经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经营场所内气密性试验储气罐、储气罐安装的安全阀(生产企业: (略) 锅炉容器厂,使用登记证编号:容2MC皖M0955,出厂编号:6021-20,设计压力:3.3MPa,设备代码:21GZTEMP*)涉嫌超期未检验。
经查, (略) (略) 经营场所内气密性试验储气罐、储气罐安装的安全阀(生产企业: (略) 锅炉容器厂,使用登记证编号:容2MC皖M0955,出厂编号:6021-20,设计压力:3.3MPa,设备代码:21GZTEMP*)涉嫌超期未检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12月12日,皖市监办函〔2022〕855号《关于2 (略)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1份;
2.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1份以及检查照片1组,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28日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气密性试验储气罐、储气罐安装的安全阀超期未检的事实;
3.2022年12月2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经营主体和身份主体的事实;
4.2022年12月28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涉嫌使用气密性试验储气罐、储气罐安装的安全阀超期未检行为供认不讳。
5.2022年12月28日,当事人提供气瓶检验机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的设备类别、设备品种、设备代码、产品编号等基本信息;
6.2022年12月28日,当事人提供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已整改,对超期未检的特种设备进行了检验并合格。
7.2022年12月28日,当事人提供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日期:2020年9月16日)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气密性试验储气罐2020年8月检验到期后,该设备仍在使用。
根据以上事实,本局已于2023年1月20日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受的陈述、申辩权力的(明市监罚告字〔2022〕48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气密性试验储气罐、储气罐安装的安全阀超期未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并鉴于当事 (略) 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根据《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略) 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略) 农村商业银行(账户: (略) 财政局,账号**)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市场监督管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略) 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2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