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供应商:
(略) 口腔科业务需要,需采购1台便携式移动牙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我院现对“携式移动牙椅”设备开展询价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响应询价。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略) (略) 携式移动牙椅询价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HRY-YLSB-2024-16
(三)项目最高限价:1.*元
(四)产品清单:
序号 | 医疗设备名称 | 采购数量 | 最高限价 |
1 | 携式移动牙椅 | 1台 | 1.*元 |
二、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三、供货商确定办法:同等质量、参数条件下,价低者中标(一次性报价)。
四、合格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响应询价的投标人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条件(提供承诺函):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投标人为生产厂商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投标人为经销商的应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有效备案表( (略) 鲜章,仅限医疗器械适用);
2.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产品的注册证复印件、厂家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许可证件复印件( (略) 鲜章,仅限医疗器械适用)。
3.标产品均不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围的,供应商可提供声明函(格式自拟,按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采购文件涉及有其它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或条件的,即使询价文件中未明示,投标人也应在资格性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有效的证明文件。
(四)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五、质疑和澄清
潜在投标人对公告有异议,应在发布公告之日起 3 日内,以书面 (略) (略) 提出,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和事实依据,采购人不接受猜测性的、无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的质疑。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质疑,则表示对采购公告的完全接受,不得在开标过程中对采购公告提出质疑。
六、询价邀请函公示及报名时间、地点、方式
(一)询价文件公示时间:2024年12月 2 日至2024年12 月 4 日 17∶00。
(二)报名时间:公示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00(节假日除外)。
(三)报名地点: (略) (略) 医学装备科综合楼1楼( (略) 望月街27号)。
(四)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五)报名提交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报名的,还需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略) 鲜章。
七、询价评审时间、地点
(一)时间:2024年12月5日15:00。
(二)地点: (略) (略) 部二楼开标室。
八、递交响应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现场送达指定地点。逾期送达、密封或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恕不接收。
九、联系方式
采购人: (略) (略)
收件人:朱先生、曾女士
地 址: (略) 望月街27号
联系电话:0826-*
附件1: (略) (略) 携式移动牙椅询价采购要求
附件2:携式移动牙椅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
附件3:询价响应文件格式
(略) (略)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