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租方承诺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 (略) (略) 和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标的基本情况
出租机械设备基本情况 所在地 名称 安吉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18米高空作业车一年租赁权 所在地 规格型号 数量 计量单位 成新率 标的状态 闲置 其他权利情况 无 其他披露事项 - 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略) (略) 联系人 徐雪峰 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0572-* 联系地址 (略) 安吉县昌硕 (略) (凤凰中心广场)2幢102室 -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租金挂牌价 19.80 租期内总租金(万元) 是否有保留价 无 租金挂牌价备注 租金按照一年预收,最终租金以实际发生的月数计算(最终租金=成交月租金价*实际月数),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剩余租金退回(不计息),且退回租金月数大于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否 租金支付要求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租金按照一年预收取,最终租金以实际发生的月数计算(最终租金=成交月租金价*实际月数),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剩余租金退回(不计息),且退回租金月数大于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
出租用途 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线下服务机构名称: 湖州 (略) ,联系人: 李敏 ,联系电话: 0572-* 。 2、请各意向方认真阅读“浙交汇”平台报名时的必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特别事项约定”、“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租赁合同(样稿)”等)。意向方一旦报名,视为已接受本项目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报名时的必读文件等所有 (略) 公开发布的交易规则等相关信息,如果意向方对上述信息、规则理解有误导致的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责任。 3、意向方承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偷税漏税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行政处罚记录等)。 4、该标的成交后,承租方应在项目成交后 5 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如自项目成交后15个自然日内,因承租方未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同时承租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即除其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外,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经济责任。 5、租金支付方式: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的支付需参考清单,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首 次 租金在挂牌成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直接汇入出租方指定账户(开户单位: (略) (略)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安吉县支行 ,账号: *1558 )。 6、承租方应在签订《特种车辆租赁合同》前向出租方指定账户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按 1个月租金计算)。合同履约保证金待租赁到期,在出租方检查租赁物无损后 1个月 内无息退还。如承租方有违约行为的,在承租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时,出租方可直接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减,直接抵付违约金或赔偿出租方的损失,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经济责任。 7、意向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该标的的新旧程度、结构好坏、质量状况、出租数量和存在相关风险,各意向方必须作实地了解查看,认真审看标的物。标的的瑕疵不影响本次出租的成交价,出租方和湖州产权不承担瑕疵(包括隐性瑕疵)担保责任。 8、出租方为承租方提供技术状况良好、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包括本车的行驶证、购置税完税证明、年检牌等等。 9、 (略) 对租赁车辆投保商业车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 10、如车辆属于非承租方使用不当所产生的无法投入正常行驶时,承租方及时通知出租方,由出租方安排车辆进行维修。 11、协助承租方处理发生的交通事故和及时按规定办理索赔手续。 12、如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 13、对非出租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出租方不负连带责任。 14、出租方有按时收取租金的权利、有权以承租方的保证金和其它抵押物抵缴租金和车辆损坏缺件,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的赔偿,保证金仍抵押不足的,有继续索赔的权利。 15、出租方如需在承租方租赁期间对车辆进行正常保养维护的,承租方应积极配合出租方,保养维护周期不计入承租方的租赁时间。 16、若竞得后,承租方应根据出租方的通知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标的相关移交手续。逾期作违约处理,承租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即除其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外,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经济责任。 17、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不得对出租标的进行转租、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 18、特种车辆租赁合同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租金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 19、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0、承租方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21、如实向出租方提供身份证明资料。单位客户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客户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 22、承租方需妥善保管租赁车辆。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改装租赁车辆;因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租赁车辆损坏、承租方应负责维修,恢复原状,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无法恢复原状或给出租方造成其他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负责赔偿。 23、承租方租用的出租方车辆不能转借、转租、抵押、质押、投资、赠与,不得使用车辆从事盈利性质的客货运输、禁止超重超载、禁止装载易燃易爆腐蚀物品及会在车中留下刺激气味物品。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已收取款项及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有权追究因此造成的损失。 24、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肇事、违法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同时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25、租赁期间9米、18米登高车违章、能耗费、车辆维修及保养费及停车费用由承租方承担,29米登高车辆违章、能耗费、车辆维修及保养费及停车费用由出租方承担。租赁期内所有的违章罚款、扣分由承租方收到出租方通知后15日内处理,逾期未处理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出租方有索赔的权利。 26、车辆发生事故,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出租方及有关部门,车辆修理由出租方安排修理地点,承租方不得擅自安排修理,一旦车辆损坏,禁止继续使用,承租方应全力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好车辆事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将按照交通管理条例处理。 27、车辆发生事故,超出车辆保险额度外的修理费由承租方承担,在停驶或修理期间的租费由承租方承担。 28、承租方在承租期间,若遗失牌照或有关证件,承租方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办,补办期间的车辆租赁费及补办手续费,由承租方承担,直至车辆能正常行驶时为止。 29、车辆在租赁期间所产生的油费、 (略) 费和停车、洗车费用等由承租方负责。 30、承租方租赁期间应配合出租方的车辆保养,逾期或超出保养公里,车辆出现因未保养产生的一切后果含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31、易损耗零部件(雨刷片、制动摩擦片、轮胎、保险丝及普通继电器不含集成控制单元)除自然磨损外,出故障由用户自行负责。 32、租赁期满应按时归还车辆,归还时的车况与租车时登记的《车辆检验交接单》相一致,并经出租方指定专业人员验收。验收时发现车辆有划痕、刮伤、碰撞、损坏、设备折损、证件丢失等现象承租方应按实际损失缴纳车损费及其他相应的费用。 33、出租方为租赁车辆办理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承租方可自愿购买其他险种,费用由承租方自理。 34、车辆在租赁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承租方应立即通知交通管理部门,出租方应 (略) 报案,承租方必须协助出租方办理此事故的相关事宜,并支付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如属于保险赔付范 (略) 承担,承租方则须承担车辆维修费用的20%(以保险公司理赔金额为准),以弥补事故造成的车辆折损,超出保险额度外的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属于保险免责或 (略) 拒赔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35、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36、本项目涉及的出租方、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均由承租方承担。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报名时的必读文件“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37、标的看样联系人: 林先生 ,联系电话:*
租期 1年 有无免租期 无 承租方资格条件 1.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承租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保证金事项 交纳金额(万元) 2.00 交纳时间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温馨提示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交纳方式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保证金扣除条款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十个工作日 (略) 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 (略) (略) 在项目成交后将立约保证金存放于出租方指定的账户(不计息),并按出租方书面通知函办理。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期 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是否自动延牌 是 延牌情况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遴选方式 动态报价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1、公告挂牌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承租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方,则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按照设定的延期周期数延期。 3、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租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承租方。
项目附件 9.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docx 11、特种车辆租赁合同.doc新.doc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docx 实地勘察证明.docx 授权委托书.docx 特别事项约定.docx -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联系人 张女士 电话 0572-* 传真 邮箱 地址 (略) 吴兴区湖东街 (略) 1518号 网址 合作机构 名称 (略) 联系地址 安吉商会大厦A座23楼 联系人 李先生 固定电话 -- 手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