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报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查陕西北 (略) 年产1万吨聚酰亚胺单体及聚合物新材料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榆政发改字〔2022〕119号)收悉,根据《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17〕331号)有关规定,经审查研究,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二、项目由陕西北 (略) 建设, (略) (略) 榆横工业园区。**日,榆林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备案了该项目,项目代码2103-*-04-05-*,总投资3.6亿元。项目新建年产1万吨聚亚酰胺单体、聚合物新材料及配套设施。
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0.93万吨标准煤、等价值1.01万吨标准煤,其中年消耗电力472.39万千瓦时,天然气12.96万立方米。项目苯二胺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1.09吨标准煤/吨,聚亚酰胺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0.26吨标准煤/吨。
三、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评估报告措施基础上,应重点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工艺。项目苯二胺、4,4′-二氨基二苯*烷、间苯撑双马来酰胺、双子型聚酰亚胺新材料和马来酰亚胺三元、四元共聚型聚酰亚胺新材料等采用工艺,必须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中采取的用能工艺。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项目主要耗电设备变压器、空压机、导热油炉、风机、水泵等要根据工艺特点,选用经济、高效、节能设备,通用设备采用国家标准相对应的二级以上能效标准。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项目单位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三级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分析评价能源利用效率。
四、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我委提出申请。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节能审查意见自动作废。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本批复要求和批准后的节能报告书中所列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方案、节能措施、能源利用状况及能效水平、主要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表、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等内容进行实施并开展节能管理工作。
五、项目单位应在节能审查意见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 (略) 、县节能主管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各级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节能主管部门要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六、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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