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新东北电气(沈阳) (略) 地块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公示
原新东北电气(沈阳) (略) 地块(以下简称“修复地块”) (略) 铁西区景星北街38号,占地面积约*m2。
(1)地块调查与风险评估
2020年4月,新东北电气(沈阳) (略) 委 (略) (略) 针对原新东北电气(沈阳) (略) 北厂区(约*m2)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北厂区西侧靠近锅炉房附近的地块内土壤存在苯并[a]芘超过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2020年12月,为了进一步确定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新东北电气(沈阳) (略) 委 (略) (略) 对该地块开展了土壤污染原新东北电气(沈阳) (略) 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状况详细调查工作,2020年12月23日进行了污染状况调查专家评审会,调查结果表明,地块内土壤存在重金属铅和苯并[a]芘超过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其中重金属铅检测样本数284份、超二类用地样本数3个、超标率1.2%、最大超标倍数为0.05倍,苯并[a]芘检测样本数249份、超二类用地样本数18个、超标率7.2%、最大超标倍数为8.9倍。
2022年5月,新东北电气(沈阳) (略) 委 (略) (略) 对该地块开展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2020年12月23日进行了风险评估专家评审会。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标准要求对土壤中的苯并[a]芘进行了风险评估。通过风险评估计算,厂区西侧和 (略) 污染区域场地表层(0~0.5m)土壤中关注污染物苯并[a]芘的总致癌风险不可接受,非致癌风险可接受;厂区西侧和 (略) 污染区域场地下层(0.5~2.0m)土壤中关注污染物苯并[a]芘的总致癌风险和非致癌风险可接受;针对该区域采取风险管控手段后,该区域的土壤中关注污染
物苯并[a]芘的总致癌风险和非致癌风险可接受;对于绝缘车间、装配车间和计量车间等污染区域,从计算结果来看,在保证车间地面混凝土完备的情境下,该区域的土壤中关注污染物苯并[a]芘的总致癌风险和非致癌风险可接受。
铅采用ALM模型预测,基于ALM模型评估模型预测结果,该场地中铅第一层和第二层土壤样品中检出的最大浓度838.7mg/kg和827.9mg/kg均低于修复目标值/风险控制值(1050mg/kg),但略高于第二类用地筛选值(800mg/kg),远低于第二类用地管制值。保守考虑,本次针对重金属铅的风险控制值选取GB*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作为其控制目标,即800mg/kg。因此,该地块在未来使用过程中土壤污染风险不可接受,需要对污染土壤进行治理后(风险管控或修复),地块才能安全利用。
根据该地块风险评估计算的污染物风险控制值,提出了场地污染土壤的清理目标,同时提出可以根据该地块未来规划,对该污染地块修复手段采用原位阻隔管控技术,采用混凝土水平阻隔或弹性膜衬层等措施的风险管控,进而阻断苯并[a]芘和铅的暴露途径,达到污染区域土壤的风险控制。根据污染物苯并[a]芘和铅的空间分布特征,估算地块的污染土壤量,估算出地块调查范围内的污染土方量为*m3,其中苯并[a]芘污染土方量为*m3、重金属铅污染土壤量为1344m3、苯并[a]芘和铅复合污染土方量为210m3。
(2)风险管控方案
2023年8月,新东北电气(沈阳) (略) 委托辽宁 (略) 编制了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方案。方案以前期土壤污染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为基础,结合现阶段国内地块风险管控技术进展和工程实例,提出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方案,为下一步地块风险管控的实施提供依据。
(3)风险管控工程
辽宁 (略) 于2024年3月编制了《原新东北电气(沈阳) (略) 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施工方案》,风险管控工程自2024年3月18日开工,2024年5月2日竣工。施工期间辽宁昌鑫 (略) 进行环境监理,并编制完成了环境监理报告。
(4)效果评估
根据相关部门及文件的规定,受新东北电气(沈阳) (略) 委托,辽宁 (略) 负责该项目的污染土壤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工作。辽宁 (略) 于2024年3月7日对该项目进行现场勘察和资料核查,并编制了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检测方案,在风险管控工程施工结束前、施工过程中及施工结束后,对厂界及厂区内环境空气、厂界噪声、厂区内地下水进行采样,并对采集的样品进行实验室分析。
根据阻隔层抗渗检测结果和风险管控效果评估监测结果,原位阻隔层抗渗系数和地块厂界外敏感目标、地块内风险管控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地块内地下水质量均满足《原新东北电气(沈阳) (略) 地块风险管控方案》提出的工程性能指标和污染物指标。工程性能指标和污染物指标均达到评估标准,风险管控达到预期效果
(5)效果评估单位联系方式
评估单位:辽宁 (略)
联系人:姚经理
联系电话:024-*
电子邮箱:*@*q.com
(6)意见反馈
本项目公示时间为2024年8月7日~2024年10月7日,如有意见,在公示期内您可以通过电话、信函或电子邮箱等方式向效果评估单位提交意见,效果评估机构将真实记录公众意见和建议,并将公众的宝贵意见,向有关部门反映。请公众在发表意见的同时尽量提供详细的联系方式,以便我们及时向您反馈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