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金城安居家园、品香园、兆南城安居房项目房源申购方案的
通知
琼中府办〔202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机关、企事业各单位: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金城安居家园、品香园、兆南城安居房项目房源申购方案》已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金城安居家园、品香园、兆南城安居房项目房源申购方案
为建立健全我县住房保障体系,妥善解决本地居民家庭、引进人才、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的住房问题,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1号)、《关于解决全省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申购方案。
一、房源和价格
(一)金城安居家园安居房项目:428套,销售均价不高于6400元/㎡(其中装修价格800元/㎡)。
(二)品香园安居房项目:138套,销售均价不高于7200元/㎡(其中装修价格1000元/㎡)。
(三)兆南城安居房项目:164套,销售均价不高于7200元/㎡(其中装修价格1000元/㎡)。
二、销售对象
面向符合安居房保障标准的我县本地居民家庭、人才、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供应。
(一)在我县城镇从业的居民家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购买安居房
1.2020年4月28日前已取得琼中县户籍,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琼中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以县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以下类同)。
2.2020年4月28日后取得琼中县户籍,家庭成员在琼中县累计缴纳36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540天(含)以上,且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琼中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3.未取得琼中县户籍,家庭成员在琼中县累计缴纳60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900天(含)以上,且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二)在我县城镇从业的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购买安居房
1.已取得琼中县户籍,本人在琼中县累计缴纳24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36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琼中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2.未取得琼中县户籍的各类引进人才,本人在琼中县累计缴纳36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54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3.由省外整体迁入海南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的随迁员工,本人在琼中县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琼中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4.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符合我省规定的引进人才标准的员工,本人在琼中县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5.经认定的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或重大招商项目单位,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员工,本人在琼中县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6.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以及聘期在3年以上且已在琼中县服务1年以上的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本人在琼中县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7.公开招录、公开选调、调任、转任到琼中县(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的公务员,以及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琼中县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法定机构的工作人员,本人在琼中县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三)在我县从业的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提供继续在本系统基层服务5年及以上承诺书的,可购买安居房
1.家庭成员在我县县城主城区或县城无住房且无购房记录的。
2.家庭成员在我县县城主城区或县城拥有1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琼中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基层教师是指在乡镇及以下基层(不含城关 (略) 主城区的乡镇)工作,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在编在岗的教师(含特岗教师)、编外在岗教师,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在岗的专任教师。
基层医务人员是指在乡镇及以下基层(不含城关 (略) 主城区的乡镇)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编在岗医务人员、编外在岗医务人员和“县属乡用、乡属村用”医务人员及乡村紧密型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医生。医务人员含医生、护士、卫生技术人员和公共卫生工作者。
三、购房条件认定
(一)家庭成员认定。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以居民户口登记簿为准。成年子女无论是否与父母在同一户口登记簿上,均可单独购房。
(二)家庭住房认定。家庭住房是指商品住房、自建住房、征收安置住房、保障性住房等,以不动产登记或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为准。申请家庭仅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市场化租赁住房或个人出租房的,可视为无房户,其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购房后需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仅居住在父母名下住房且父母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可视为无房户,反之亦然,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认定。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持有的住房建筑面积,除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人口数。住房建筑面积以不动产登记载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但办理购房合同备案登记的,以办理购房合同备案登记载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或购房合同备案登记的,按房源实测面积为准,同时由住房所在地的镇(乡)政府、居委会或村委会协助出具相关住房情况证明(已购买政策性住房的不列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测算,不能再购买安居房)。
(四)实际居住时间认定。申请人在我县实际居住时间按应缴纳个税或社保时间的一半计算。2020年4月28日(含)前,缴纳个税或社保时间已达到要求的,不再核实实际居住时间,未达到上述要求的,须核实2020年4月28日后缴纳个税或社保时间对应的实际居住时间。
四、限制条件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购安居房:
(一)在本省城镇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或产权调换形式的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持有未办理受赠、继承手续或其他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住房,且按前述住房计算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另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存在上述情况的,按照本方案“二、销售对象(三)在我县从业的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提供继续在本系统基层服务5年及以上承诺书的,可购买安居房”执行。
(二)已购买政策性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涉公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
(三)被列入住房保障失信惩戒名单、个人征信记录中有住房保障领域不良行为记录,且仍在安居房申购限制期内的;
(四)省、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限制条件。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在申购安居房时,需对不存在以上任何情形作出承诺。
五、分配方式
我县基层教师及医务人员为第一批次优先分配人员,经过相关程序认定并处于管理有效期内,在我县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为二批次优先分配人员,其他符合条件的普通居民家庭为第三批次分配人员,采取先抽顺序号再选房号的方式分配。
六、申购流程
申请人通过海易办、 (略) 页端、手机端线上办理安居房资格申请。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通过海易办、 (略) 页端、手机端线上办理安居房资格申请。
(二)资格审核
第一步:申请人为人才的,由人才部门在人才认定表(附件2)中做出人才认定意见并上传系统,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由县委人才部门作出意见,公开招录、公开选调、调任、转任到我县(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的公务员由县公务员管理部门作出意见,其他类型人才【包括本方案“二、销售对象(二)在我县城镇从业的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购买安居房”中的1—6及7中“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琼中县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的工作人员】由县人社部门作出意见。
第二步: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社保服务中心、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国家税务总局琼中税务局等部门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个税缴纳、住房补贴申领、社保缴纳、持有住房、配租政策性住房等情况进行核查。申请人所在地镇(乡)政府、居委会或村委会提供在我县实际居住时间情况。
第三步: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前两步审核结果形成准购名单, (略) 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且经调查核实不符合购房条件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在系统上告知申请人;公示期间无异议且符合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在系统上进行审批并核发《琼中县安居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
(三)房源分配
各项目建设单位按《准购证》的顺序号组织申请人抽取选房顺序号,申请人按照顺序号依次选定房号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登记选房结果。未在规定期限内参加选房的申请人视为自动弃权,取消当次购房资格。
(四)结果公示
选房之后选房结果经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由各项目建设单位将结果报送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后续房源销售、 (略) 签、协助购房户办理贷款、住房维修资金缴纳、办理不动产权证等工作。
七、申购资格管理
申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累计2次以上的,其取得的《准购证》失效,且自失效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安居房。
1.提交安居房选房申请且被确认为选房对象,当期房源供应时,未在规定时限内参加选房的;
2.参加选房活动但未选定房源的;
(三)已选定房未签订《安居房选房确定书》,或签订《安居房选房确定书》,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购房合同的;
(四)因自身原因导致签订的购房合同被解除的。
八、其他事项
(一)安居房销售对象、转让条件、上市交易、增值收益等,按照海南省安居房政策及现行的限购政策执行。
(二)申请购房的各类引进人才须如实报送个人及家庭信息,遵从本申购方案及其相关购房通知,接受各项资格审查。县住房保障部门核发《准购证》之前,申请人申请材料仍不齐全的,视为自动弃权,取消其购房资格。
(三)对购房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基本情况和住房情况、伪造相关证明材料及违规转让房产等情况的,取消申购资格,并列入个人征信记录,实施联合惩戒,已分配安居房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各受理单位责令退回安居房。
九、本方案内容及未尽事宜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金城安居家园、品香园、兆南城安居房项目房源申购方案的通知.pdf
12
信息来源:http://**_*.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