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朔县人民政府根据阳朔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安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保障项目用地,我县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
(略) 区高中建设项目
二、拟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拟征收的集体土地位于阳朔县阳朔镇矮山村委灯笼 (略) (具体位置详见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三、拟征收集体土地的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拟开发规划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四、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及分类面积
单位:公顷
土地权属 | 地类性质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交通 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其他 土地 | |||||
阳朔县阳朔镇矮山村委灯笼 (略) | 集体 | 2. * | 0 | 1. * | 0. * | 0. * | 0. * | 0 | 0. * | 0. * |
面积总合计 | 2. * | 0 | 1. * | 0. * | 0. * | 0. * | 0 | 0. * | 0. * |
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市政规〔 * 〕11号)文规定。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综合区片地价补偿标准。
土地权属 | 地类 | 面积(公顷)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 ||
土地补偿费 (万元/公顷) ( ) | 安置补助费(万元/公顷) | 总金额 | |||
阳朔县阳朔镇矮山村委灯笼 (略) | 农用地 | 1. * | 36.9 | 55.35 | 92.25 |
建设用地 | 0. * | 36.9 | 55.35 | 92.25 | |
未利用地 | 0. * | 14.76 | 22.14 | 36.9 |
(二)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拟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阳朔县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征收拆迁安置等若干问题的决定》(朔发〔 * 〕18号) (略) 。
六、 (略) 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安置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员。
(二)社会保障安置:根据自愿选择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安置补助费,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 (略) 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略) 发〔 * 〕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 (略) 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略) 发〔 * 〕23 号)有关 (略) 镇职工基本 (略) (略) 会养老保险。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 (略) 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阳朔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如认为征地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略) 听证会,以书面形式送达阳朔镇人民政府(地址:阳朔镇蟠桃路1号,联系人:王春联系电话: *** ),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
二、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地村组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阳朔县阳朔镇矮山村委灯笼 (略) | * 年5月25日至 * 年6月25日 | 阳朔 (略) | * 年6月28日 |
三、 (略) 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略) 理。
四、 (略) 有权及相关权利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影响土地征收安置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阳朔县人民政府
* 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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