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农发〔2023〕22号)、《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社会化服务资金预算的通知》(鄂财农发〔2024〕39号)、《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办发〔2024〕62号)等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 (略) 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农业农村发展基本情况
(略) 现版图面积约1948平方公里,总人口约*,共辖15个街(乡、 (略) 、 (略) )527个村(社区)。全区农户承包地确权登记面积86.*亩,承包农户16.*户,户均承包面积5.26亩。全区粮食种植以谷类、豆类、薯类等农作物为主,是全省55个产粮大县之一。
2024年, (略) 坚持以稳定粮食种植面积为重点,深入实施粮油规模种植单产提升行动,确保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稳定在*亩、5.7亿斤以上。推广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和油菜轮作模式,确保大豆、油料种植面积分别达到1.*亩、34.*亩。全区现有家庭农场、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432家,其中:农机专业合作社达到63家,能够提供耕、种、收、高效植保、秸秆还田离田、粮食烘干“六大环节”全程机械化作业服务农机专业合作社16家、种植专业合作社12家,农机专业合作社已成为引领 (略) 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力军。全区拥有农机装备总动力66.*千瓦,其中:拖拉机8462台,联合收割机612台,插秧机855台,植保无人机292台,粮食烘干中心44个、粮食烘干机155组、日烘干能力3182.5吨。农机安装北斗农机智能终端779台,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80.15%。
二、目标任务
根据湖北省农业农村厅下 (略) 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目标,计划使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资金523.*元,其中:2024年度项目资金*元(含区供销社*元)、区 (略) 2023年度项目结余资金28.*元,完成农业社会化服务面积不低于*亩,农户满意度达到90%以上。
三、项目实施内容
(一)扶持方向。 (略) 农业种植总 (略) 和区域性生产经营模式, (略) 范围内以农业种植为主产业的街(乡),大力推广和实施水稻、小麦、油菜等农作物生产社会化服务,确保服务粮食生产面积不少于总任务面积的80%。鼓励和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社会化服务方式解决高标农田利用、土地撂荒、恢复粮食生产等问题。支持“共同缔造”试点村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支持供销社开展试点创新,探索实践基于长江流域特点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南方模式”。
(二)扶持环节。坚持需求导向,聚焦制约农业提质增效和绿色发展的短板,区农业农村部门重点支持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水稻、小麦、油菜生产耗时费力、需求量大的机耕、机收作业环节,以及初始投入大、技术难度高、单个农户做不了的病虫害防治、粮食烘干环节;区供销部门按照供销系统试点创新实际任务,对服务主体为服务对象提供粮油农作物生产“耕、种、防、收”等多环节服务予以支持。
(三)补助标准及资金分配。根据农业生产 (略) 场发育成熟度,差别化确定社会化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每亩补助总额不超过100元。补助资金以突出服务小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当地户均承包面积10倍的农业经营户)种植粮食作物为主,服务小农户的补助资金(面积)占比不得低于60%。为防止政策垒大户,单个服务主体补助资金不超过*元(供销部门作为承担项目的主体单位,不受此条件限制),具体补助面积及标准如下。
1.区农业农村部门补助标准:
(1)水稻机耕作业:作业面积*亩,补助25元/亩,安排资金*元;
(2)水稻机收作业:作业面积7.*亩,补助20元/亩,安排资金150.*元;
(3)水稻、小麦、油菜无人机飞防作业:作业面积*亩,补助3元/亩,安排资金*元;
(4)粮食烘干:服务粮食烘干4.*吨(每烘干1吨水稻折算服务面积1.6亩),补助15元/吨,安排资金*元。
以上分配资金根据实际作业量,可相互打通使用。
2.区供销部门补助标准:
水稻、小麦、油菜等作物“耕、种、防、收”多环节作业(作业环节不少于3个):作业面积1.*亩,补助74元/亩,安排资金*元。
3.服务时限及补助方式。根据水稻、小麦、油菜种植季节性特点,服务时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项目补贴资金采取“先服务后补贴”的支持方式,直接拨付给项目实施服务主体。在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中享受补助的服务环节,不能在其他农业项目里重叠享受补贴。
(四)优选服务组织。遵循“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原则, (略) 范围内,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服务主体申报、街(乡)推荐、区级审核的程序,采取专家综合评审的方式,选定不少于30家服务能力强、服务范围广、市场化运营规范的服务主体作为项目实施主体,承担单环节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原则上不少于3家,并将遴选结 (略) 站进行公示;区供销社按照供销系统组织遴选确定的服务主体由省供销社专家评审确定。
承担农业社会化项目的服务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二是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能力;三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四是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且自愿纳入中 (略) 名录库,并做好动态更新。
(五)监督项目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区级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相关科室人员成立工作检查组,加强对项目实施服务主体为广大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进度和质量的检查,指导做好各项服务图表资料的填报等工作。
(六)严格检查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区级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验收单位对项目实施服务主体提供社会化服务的对象、品种、环节、面积和质量等情况进行全面验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过程中,一经发现项目实施主体存在弄虚作假、虚报数据行为,直接认定验收不合格,取消奖补资格,并纳入服务主体名录库黑名单。
(七)拨付补助资金。项目验收后,区级主管部门结合第三方验收单位出具的验收报告,对项目实施主体每一个服务环节提供的服务面积、服务质量进行复核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各环节实际作业量和补助标准计算办理补助资金兑付结算。
(八)开展绩效评价。项目全部完成后,由区 (略) (经管站)负责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相应证明材料,按照“耕0.36、种0.27、防0.1、收(烘干)0.27的系数”核算实际完成项目任务量, (略) 供销社、 (略) 开展自评打分和绩效自查自评,主要对项目方案、组织实施、绩效完成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略) 年度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四、项目实施流程
为如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项目内容分三个阶段进行实施。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7月1日-7月31日)
根据省、市相关工作要求, (略) 供销社 (略) 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召开项目实施动员部署会,明确各街(乡)项目任务和具体要求,深入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政策和项目宣传。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8月1日-11月30日)
(略) 下发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服务主体的遴选和项目培训工作,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不定期召开项目推进会,采取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项目知晓率和群众满意度调查。
第三阶段:验收考评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组织开展项目验收,收集整理项目实施相关文件资料,专项审计项目实施过程,拨付项目补助资金,总结提炼经验做法。开展项目绩效自查自评,做好项目绩效现场考核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如期完成项目标任务, (略) (略) 分管负责人为组长,区农村经营管理站负责人、区供销社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单位和科室负责人为 (略) 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专班,负责统筹调度各方力量,定期召开协调会和研判会,及时解决具体问题。
(二)做好服务宣传。区、街(乡)主管部门采取悬挂横幅、发放宣传单、召开会议、现场宣讲等形式广泛宣传政策,营造推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良好氛围,引导小农户和农业经营主体接受社会化服务,集中连片推进机械化、规模化、集约化的绿色高效现代农业生产方式,着力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
(三)强化监督管理。区级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指导检查和定期调度,严把服务主体遴选、服务合同签订、服务质量和面积核定等关键环节,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督促服务主体按照服务协议和合同,规范实施作业。大力推进作业监测终端应用,强化信息技术应用, (略) ,加强服务标准和质量监测,将农户的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确保农业 (略) 场健康发展。
(四)加强资金监管。区级主管部 (略) (略) 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保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补助资金使用不得出现以下情形:1.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2.不得用于列支农业农村部门工作经费、项目支出、培训经费等;3.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4.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5.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6.其他不符合项目任务补助资金使用方向要求的情形。
附件:1. (略) 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2. (略) 农业社会化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