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30号
(略) (略) 区长实百木源家具厂(何成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7HYP279A ???????
地 ???址: (略) (略) 区喇嘛甸镇牧业小区 ??????
经营者:何成志
我局于2024年4月11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的家具制造业项目未依法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十八大项家具制造业21第36小项木质家具制造211报告表类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于2022年4月开工建设,于2024年1月建设完毕,目前已安装2台裁料机、1把喷枪、2把电钻、1把钉枪、1个喷漆房。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于2024年4月11日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企业法人主体身份和企业负责人主体身份;
2.我局于2024年4月11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企业的现场情况;
3. 我局于2024年4月11日拍摄现场照片证据8张,用于证明企业的现场情况;
4. 我局于2024年4月11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企业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
5.我局于2024年4月11日下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1份,用于证明企业需要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
6.你于2024年4月11日提供设备收据复印件4份、租房合同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企业已开展建设的情况;
7.你于2024年4月11日提供购买家具漆销售单复印件2份、书面证明1份、承诺书1份,用于证明企业油漆年使用量的情况;
8.你于2024年4月11日提供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自行申报表1份,用于证明企业投资金额的情况;
9.我局于2024年4月11日下载国家标准《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1份,用于证明企业使用涂料的类型;
10.我局于2024年4月11日提供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29号),于2024年7月4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29号)告知你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你未在法定期限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根据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综合项目建设进程、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环境违法次数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仟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编码,将罚款缴纳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龙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