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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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略) 51%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略) |
转让比例 | 51 |
挂牌价格 | *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10-30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其他详见交易所备查材料。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除了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若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若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交易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其他意向受让方申请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交易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或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的。 4、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即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北交所全部备查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所有相关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产权转让公告及所有披露之文件, (略) 章程、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2)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3)本方承诺在本次产权转让完成后,我方及标的企业不再继续使用中国 (略) 及其子企业的商标、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继续以中国 (略) 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4)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5)本方承诺若本方出现保证金扣除条款及承诺条款中任意一款行为时,同意转让方扣除我方已交纳的全额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及的补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6)本方同意在受让本标的后,为了保障标的企业的平稳过渡,继续履行与现有职工的劳动合同,不会无故与现有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不会无故降低现有职工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