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华裕 (略) 年产*套空气炸锅生产线项目 | (略) 周巷 (略) 168号 | 华裕 (略) | 利用东厂区8#和16#厂房的部分空置区域从事空气炸锅生产。主要生产设备:全自动地轨式喷涂线(使用水性漆,设2个喷房,2条天然气加热烘道)1条、全自动悬挂式喷涂线(使用水性漆,设3个喷房,2条天然气加热烘道)1条、喷砂机2台、自动下料机3台、冲床10台、液压拉伸机6台、切边机7台等。 | / |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及批复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 (一)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 (略) 喷涂漆行业专项污染整治方案》等要求落实污染物防治措施。生产废水(水帘柜更换废水、涂装线废气喷淋废水)依托现有废水处理设施经收集、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 (略) (略) , (略) 周巷污水处理厂处理,其中氨氮、总磷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要求。 (二)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效率。加强机加工车间通排风,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喷砂粉尘经收集处理后通过高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涂装线废气、烘道天然气燃烧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高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其中烟气黑度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 中干燥炉、窑的二级标准排放限值,同时NOx、SO2排放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相关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三)厂区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其中东侧执行2类标准,南侧执行4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利用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废液压油、废油桶、隔油池废油、废过滤棉、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要求设置危废贮存场所,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作安全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水性漆漆渣、废水性漆包装桶应按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确认。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经厂内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在未鉴定前,按危险废物管理,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五)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及排污权交易制度。本项目新增需进行排污权交易的总量为:化学需氧量0.041吨/年(生产废水)、氨氮0.003吨/年(生产废水)、二氧化硫0.102吨/年、氮氧化物0.954吨/年。另外新增VOCs0.688吨/年、颗粒物0.641吨/年。最终全公司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495吨/年(生产废水)、氨氮0.006吨/年(生产废水)、二氧化硫0.437吨/年、氮氧化物7.172吨/年、VOCs30.841吨/年、颗粒物4.332吨/年。未完成排污权交易手续前,本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你公司要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重点环境治理设施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并将相关信息报送我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略) 应急管理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建立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及安全管控台账资料,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在按要求开展安全评价工作时,应当将环境治理设施一并纳入安全评价范围。同时加强对水性聚四氟*烯涂料、液压油、天然气等原料的运输、装卸、贮存、使用等过程的管理,按环评要求落实各项环境风险污染防治措施与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相应规范建设事故应急池,避免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7月9日至2024年7月16日(5个工作日)。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
联系电话:0574-*、*
通讯地址: (略) 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6楼608室( (略) 街道 (略) 1428号)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函或其他方式,向我局咨询相关信息,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书面听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