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开 (略) 起草的《开化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4年12月31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开 (略) 县水库移民管理中心。
联系地址:开化 (略) 2号政服务中心1012室
联系人:徐玲,联系电话0570-#
电子邮箱:*@*q.com。
开 (略)
2024年12月23日
开化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 (略) 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24〕56号)、《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浙民移〔2020〕112号)、《浙江省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浙移综〔2020〕19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开化县村级工程项目实施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补助、省级、县级筹集安排的各类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中,除按每年600元/人标准实际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之外的各项资金。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资金、大中型 (略) 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等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分级管理、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资金 (略) 会 (略) 管理,相关部门、乡镇(芹 (略) )各负其责,互相配合,齐抓共管。
(略) 具体负责扶持规划、年度项目计划、资金分配方案的编制,负责项目扶持核准、计划报备下达、项目监测评估以及项目报账审查、项目档案归集工作。
(略) 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监督预算执行;配 (略) 做好资金项目计划下达;指 (略) 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略) 负责项目的审计监督。
县 (略) 负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会计核算的指导和监督,以及项目资金扶持形成的村集体资产管理。
(略) 负责政府投资或政府参与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备案)工作。
各乡镇(芹 (略) ) (略) 内项目申报、项目建设管理、项目验收、资金监管和项目档案管理等工作,对上报资料的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做好项目申请、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资料收集归档、项目运维管护等工作,对上报的项目资料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 (略) 和移 (略) 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解决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
1.移民能够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2.农业生产设施建设;
3.交通、供电、供水、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4.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5.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6.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等专项经费支出。
(三)国家和省批准的其他支出。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通讯、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各种奖励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六条 项目资金扶持的项目,包括村级集体项目或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其他合法组织建设的吸收移民就业、带动移民增收的项目;由县级制定统一政策设立的帮助移民发展生产、解决困难、壮大集体经济的项目等。
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生产开发类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芹 (略) )申报并组织实施,项目资金应明确到村,涉及的村应签订相关协议或章程,明确权利与义务。
移民培训项目主要面对大中小型水库移民,为促进移民与原住民融合,在充分满足移民培训要求的情况下,也可以扩大到移民村的原住民。
第七条 扶持村级集体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属于村级集体,收益作为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按村级财务收支管理规定,用于 (略) 和移民安置村的和谐发展。
第三章 项目资金分配
第八条 项目资金申报要以乡镇为单位做好统筹协调。移民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申报额度不超过#元;移民人数在1000-3000人的,申报额度不超过#元;移民人数在3000-5000人的,申报额度不超过#元;移民人数在5000人-#人的,申报额度不超过#元;移民人数在#人以上的,申报额度不超过#元。项目资金向促进村集体增收、和美移民村建设、提升民政服务能力项目倾斜,原则上每个移民村所安排的移民项目资金不超过#元(小库村、土地贡献村、移民安置人口少于100人的,移民项目资金不超过#元)。被列入县政府重点项目、民政民生类或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以及绩效明显的多村联建项目可上浮申报额度,上浮申报额度不超过100%(其所在乡镇总的申报额度上浮也不超过100%)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酌情扣除下年度乡镇(芹 (略) )移民资金额度,并统筹给其他乡镇(芹 (略) )使用。
1.未按时报送直补人口年度复核结果、年度复核结果不准确,被县移民办退回重审的;
2.未按要求完成违规享受直补人员补助资金追缴的;
3.移民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除特殊自然灾害因素外,3个月后仍未开工的;
4.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投资额#元以下的项目未在6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的;或投资额#元以上的项目未在12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的;
5.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未完成报账的;
6.违反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乡镇(芹 (略) )当年度未申报移民项目(以纳入县移民项目库为准),或所申请的移民资金未达到额度的,剩余资金不予结存,统筹给其他乡镇(芹 (略) )使用。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县移民管理机构每年8 月底前下发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各乡镇(芹 (略) )应按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材料报县移民管理机构。符合条件的项目原则上应于每年11月底前纳入项目库,项目库可按实际情况动态更新,入库项目实行公告公示,未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立项扶持。每个移民村原则上在5年内至少安排一个移民扶持项目(含联建、抱团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通知下达后,各乡镇(芹 (略) )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拟建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形成意见,并汇总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主体出具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申报表。申报表应具体载明项目名称、前期工作文件审批(核准)情况、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估(预)算及资金来源、效益评估等内容。
2.村级民主决策。村级集体项目或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应按规定通过村级民主决策程序,召开村两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提供村两委会决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3.公示材料。拟申报项目应在村(组)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并对公示情况进行拍照(截屏)存档。
4.前置审批(核准)文件。需要前置审批(核准)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文件或意见。
5.项目设计及预算。提供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项目设计及预算。
6.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村应提供经乡镇(芹 (略) )审核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内容需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的地点、内容、规模、投资估(概)算、资金筹措、效益评估等内容。
7.拟申报项目施工前原貌照片。
8.产权收益分配方案。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生产开发项目,应提供设立的项目主体基本情况、明确产权分配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的章程(协议)等书面材料。
第五章 项目审核审批
第十三条 由县移民管理机构牵头相关部门对入库项目的必要性、土地要素、资金配套、前置审批等情况进行审核,从项目库中选取年度拟实施项目。年度拟实施项目需通 (略) 党组会进行集体讨论复审。
第十四条 经复审后,会 (略) 编制、下达项目年度计划, (略) 、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查、备案。
第十五条 对个别审批环节较多、建设周期较长或安排补助超过乡镇(芹 (略) )年度资金分配额的项目,完成所有前置审批和申报资料后,经县移民管理机构初审, (略) 、 (略) 审核,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可以跨年度统筹安排项目资金或提前申报备案实施,提前申报备案实施的项目在下一批次计划中予以下达。
第六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各乡镇(芹 (略) )、项目申报(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经备案的项目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项目,不得擅自取消或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实施地点、实施主体,严禁私自拆分项目或转包、分包项目工程。确需取消或变更项目的,应按项目申报(实施)主体提出调整意见—乡镇审核—县移民管理机构审定— (略) 党组会议确定—报市、省移民管理机构备案的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计划下达后3个月未开工的项目,由县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发函限期进行整改,超过期限未整改的,收回项目资金并作重新安排;因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造成延期的,由所在乡镇(芹 (略) )提出延期开工申请。有未完成结报扶持项目的村,不再安排新的扶持项目。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扶持的项目应根据行业规范要求和相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审计(审价)制。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扶持项目完工后,各乡镇(芹 (略) )、项目申报(实施)主体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项目监督管理等相关人员,根据行业规范要求及相关规定开展验收,出具项目验收单;需经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的,还需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验收报告。
第二十条 乡镇(芹 (略) )对项目完成、资金统筹、项目资料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核后,报县移民管理机构核定项目资料和补助资金,项目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报账申请单、项目审查核准文件(项目设计、预算)、中标通知书(确定项目承建方相关材料)、合同文本、审计(审价)报告、监理报告、竣工验收单(验收报告)及有关图片资料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 县移民管理机构在收到项目资料后,及时完成项目资料和补助资金核定,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符合报账要求的,拨付剩余项目资金。各乡镇(芹 (略) )按规定做好项目质保金的管理及建后养护监管工作。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项扶持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县级报账制是指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和实施进度,凭项目进度证明材料和合法有效支出凭证向县移民办提出报账申请,经县移民办审核确认,会 (略) 下达资金文件后再拨付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为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效率,项目开工后,经项目实施主体申请,所在乡镇(芹 (略) )审核、确认,并报县移民管理机构审定后提前拨付补助进度款,其中建设类项目可预拨不超过计划补助金额的30%作为项目启动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相应进度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之前预拨资金不得超过申请补助金额的80%,预拨资金在项目报账时抵扣。资产购置类项目根据合同约定支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算审计金额超过经公开招投标签订的合同价金额的,按计划补助金额补助;项目结算审计金额低于合同价金额10%以上的,按比例核减补助资金。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芹 (略) )应设立“水库移民专项资金”科目和“在建工程-水库移民项目”科目,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应加强项目报账资料的审核把关,严格按程序实施报账。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中涉及财政直达资金拨付的,项目实施村、施工单位、乡镇(芹 (略) )、县水库移民管理中心签订委托付款协议,将项目资金直接支付到最终收款人。
第九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县移民管理机构明确项目资金扶持形成资产的产权和管护主体,监督相关单位做好资产的交接和登记手续。县移民管理机构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自评,将自评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部门和县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项目实施主体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移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资料,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开 (略) 和开 (略) 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县本级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本细则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开化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是上级文件有规定。2024年7月8日,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联合下发了《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浙民移〔2024〕56号),该文件对后扶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内容、主体、申报、受理、审定以及年度计划的管理等方面做了修改和完善。并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二是审计整改有要求。 (略) 水库移民管理中心于2024年对水库移民专项资金进行内审。审计建议根据上级有关制度的修改和变化,结合开化县相关部门的最新文件规定以及资金分配、项目立项,验收报账等实际操作情况, (略) 现有的相关文件制度进行梳理、修改和完善。三是实际操作有需要,2024年县委县政府公布的议事协调机构未包含县级移民工作领导小组,与《细则》中对项目程序规定有出入,需调整。
二、文件依据
依据《 (略) 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浙民移〔2024〕56号)、《浙江省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浙移综〔2020〕19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开化县村级工程项目实施管理相关规定。
三、文件主要内容
《开化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分为10个部分。相关内容如下:1.总则部分,共4个条款,明确了法律依据、移民项目资金定义、使用原则以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责;2.明确了项目资金使用范围、联建项目、集体资产归属等方面内容;3.明确了项目资金分配形式,并罗列了酌情扣减项目资金的几种情形;4.明确了项目申报程序以及需提供的相关材料;5.明确了项目审核审批的条件、过程等;6.明确了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要求;7.明确了项目验收的条件及要求等;8明确了资金拨付、管理等方面的要求;9.明确了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相关事项;10.明确了对细则进行解释的主体以及印发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