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N*0
二、项目名称:作业本采购(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略)
地 址: (略) (略) 十里坝 (略)
被投诉人1:四川 (略)
地 址: (略) 航天大道西段12号希岸轻雅停车场2幢6楼
被投诉人2:喜德县教育体育和 (略)
地 址: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光明大道192号
四、基本情况
(略) 不服四川 (略) 于2024年10月29就“作业本采购(二次)(采购项目编号:N*0 )”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1 月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1月4日收到投诉书,并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四川 (略) 于2024年9月23日在四川 (略) 发布涉案项目招标公告,于2024年10月15日组织涉案项目开评标活动,于2024年10月16日发布涉案项目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 (略) ,采购人于2024年10月18日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涉案项目采购合同,并于2024年11月1日在四川 (略) 进行采购合同公告。根据2024年11月13日采购人向本机关作出针对涉案项目推进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涉案项目所采购货物已于2024年10月26日完成供货并由各学校完成初验,采购人通过对采购标的(作业本)进行抽样送检合格后完成最终验收。本项目采购合同已履行。
投诉事项:作业本采购(二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对我公司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略) 的质疑后未认真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未 (略) 公布具体的得分细则。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调查结果,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喜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喜 (略)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