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精密铸造升级改造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蓼兰镇大万家村北万利街173号 | |
建设单位: |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山东 (略) | |
公示时间: | 2024年01月18日 至 2024年01月24日 | |
项目概况: | 一、 (略) (略) 蓼兰镇大万家村北万利街173号,该公司通用阀门及包装箱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09年12月15日经我局审批(平环审字〔2009〕522号),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重新报批了通用阀门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9年7月12日经我局审批(平环审〔2019〕182号),并于2020年8月企业完成通用阀门生产项目(一期)竣工环保自主验收。该公司投资1000万元建设的精密铸造升级改造项目已建成,占地面积51188平方米,建筑面积29054.4平方米,主要技改内容包括:(1)合并维修车间、仓库、加工二车间为硅溶胶精密铸造车间,并在该车间新增了中频感应电炉(0.2t、0.15t)2台,同时拆除了精铸二车间中频感应电炉(0.35t)1台;(2)新增了硅溶胶精密铸造自动生产线2条,并将原水玻璃蜡模工艺的4台自动射蜡机和4台手工射蜡机搬迁至硅溶胶精密铸造车间,硅溶胶工艺替代部分水玻璃工艺;(3)淘汰了树脂砂一车间粘土砂铸生产线原2台震压式机械造型机,并新增了2台自动高精度覆膜砂制芯机2台;(4)破壳车间建筑面积由原来的221平方米增加至800平方米,内设增抛丸、震壳等工序。全厂铸造产能降至12989.9吨/年(其中树脂砂工艺1296.2吨/年、粘土砂工艺6357.6吨/年、覆膜砂工艺3998.4吨/年、水玻璃蜡模工艺596.82吨/年、硅溶胶工艺740.88吨/年)。生产工艺:(1)覆膜砂工艺:覆膜砂制壳/(生铁、硅铁、铬铁、锰铁、增碳剂、除渣剂→熔炼)→浇铸→落砂→切割(气割)→抛丸→退火(电加热)→修磨→组装得产品;(2)蜡模工艺:〔石蜡→化蜡、射蜡→修蜡型→组树→淋砂(焦宝石砂、石英粉、水玻璃、硅溶胶、氯化镁等)→脱蜡(生物质锅炉/电加热)→模壳焙烧(醇基燃料/液化石油气)〕/(废钢、硅铁、铬铁、锰铁、增碳剂、除渣剂→熔炼)→浇铸→震壳→退火(电加热)→抛丸→修磨→组装得产品。(3)树脂砂工艺:〔(落砂→破碎→除膜→砂仓)/造型砂、呋喃树脂、固化剂→混砂→造型(白涂料)→下芯(覆膜砂制壳或树脂砂制芯)→合箱制的砂模〕/(生铁、硅铁、废钢、增碳剂、稀土镁合金→熔炼)→浇铸→落砂→抛丸→切割→修磨→机加工→修磨→静电喷涂、固化(醇基燃料炉)→组装→压力试验→成品;(4)包装箱制作工艺:纤维板→下料切割→拼接成箱;(5)粘土砂工艺:〔(落砂→磁选带传送→筛分→砂仓)/造型砂、煤粉、陶土、水→混砂→造型→下芯→合箱制的砂模〕/(生铁、硅铁、废钢、增碳剂、稀土镁合金→熔炼)→浇铸→落砂→抛丸→切割→修磨→机加工→修磨→静电喷涂、固化(醇基燃料炉)→组装→压力试验→成品。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水喷淋系统用水、制蜡模用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蒸汽发生器用水、电炉冷却水定期用作粘土砂混砂工序,不得外排;无新增员工,无新增生活污水。所有与废水输运、贮存、处理等有关工序的构筑物须进行防渗漏处理,防止污染土壤及地下水。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清理一车间修磨工序和树脂砂二车间树脂砂砂型旧砂再生、树脂砂砂型混砂、树脂砂制芯工序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后,经D2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1)排放;树脂砂二车间粘土砂型浇铸工序和粘土砂旧砂再生、混砂产生的废气分别集中收集后,经D3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3)排放;树脂砂二车间熔炼工序产生的废气分别集中收集后,经“水喷淋+D4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5)排放;清理一车间抛丸工序产生的废气收集后,经D5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7)排放;破壳车间震壳工序产生的废气收集后,经D12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Y7)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相关标准,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 精铸一车焙烧工序、醇基燃料燃烧废气产生的废气收集后,经“水喷淋+水过滤”处理后,与脱蜡废气一同经“T4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Y2)排放;制壳车间制壳工序产生的废气收集后,经D16布袋除尘器处理,与制壳车间、硅溶胶精密铸造车间制蜡型废气一同经T8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Y5)排放;硅溶胶精密铸造车间制壳、熔炼、浇铸、液化石油气燃烧工序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经“D17布袋除尘器+T9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Y5)排放;铸钢件抛丸、修磨工序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后,经D18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Y5)排放;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相关标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相关标准,颗粒物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相关标准,烟气黑度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9)表1相关标准。 树脂砂一车间覆膜砂制壳工序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后,经“D6布袋除尘器+W2低温等离子+T10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与经D7布袋除尘器处理的纤维板切割废气一同,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4)排放;树脂砂二车间落砂、砂型浇铸工序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经“D1布袋除尘器+W1低温等离子+T1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6)排放;精铸一车间制蜡型工序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后,经“W6低温等离子+T3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与淋砂废气一起经D11布袋除尘器处理,与经“D12布袋除尘器+W8低温等离子+T6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的精铸二车间熔炼、浇铸废气一同,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Y1)排放;精铸二车间覆膜砂制壳、抛丸废气和清理二车间修磨、抛丸废气与破壳车间的抛丸废气集中收集后,通过“D13布袋除尘器+W7低温等离子+T5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Y4)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相关标准,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相关标准,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相关标准。 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使厂界VOCs、臭气浓度排放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相关标准,厂界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及生产设备须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音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60(昼)/50(夜)分贝。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外售综合利用处置,确保固废得到妥善安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废活性炭、废脱模剂桶、废机油、废机油桶属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暂存场所建设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转移实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扩散。废树脂砂、废粘土砂、废覆膜砂、电炉炉渣、废钢丸、焙烧灰渣、废壳模、焊渣、回收粉尘、废布袋、废包装材料、磁选筛出的金属杂质、废金属屑和金属下脚料、废蜡料、脱蜡废蜡属一般工业固废,除废蜡料、脱蜡废蜡、金属杂质、废金属屑和金属下脚料回用于生产外其余均委托具备主体资格和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运输、利用和处置,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无新增员工,无新增生活垃圾。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合理、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防范和处理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落实《报告表》中制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监测。废气排气筒,应按照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进行设置,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或采样平台,在排气筒附近醒目处设置环保标志牌。 (七)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八)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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