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行审〔 * 〕9号
关于芜湖 (略) 木托盘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芜湖 (略) :
你公司报送的《芜湖 (略) 木托盘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批复如下:
一、芜湖 (略) 位于芜湖市湾沚区花桥镇桂渡路 * 号, (略) 房,建设木托盘加工项目。项目用地面积 * 平方米,建筑面积 * .96平方米,年产木质托盘15万件,总投资 *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万元。根据环评报告结论, (略) 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环境保护措施开展建设。
二、生产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厂区 (略) 雨污分流。项目无生产性废水产生及排放,产生的生活污水须经隔 (略) 理后排入 (略) ,由新芜绿色包装 (略) (略) 理。 (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 --- * )表4中三级标准和安徽新芜绿色包装 (略) 理站纳管标准。
2、项目运营期的生产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非 * 烷总烃和食堂油烟。锯切和刨光等产生粉尘颗粒物 (略) 有效收集,采取集气罩+中央袋式除 (略) 理,达标后通过排气筒排放;电烘干工序使用时产生的少量有机废气,经密闭收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食堂须配套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颗粒物、非 * 烷总烃 (略) 上海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 *** )表1中排放 (略) 界无组织排放标准; (略) 区内无 (略)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 9)附录A中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略)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 1)小型标准。按规范要求设置排气筒,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米。
3、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来源于断料圆盘锯、压刨机、平板电刨、空压机、引风 (略) 噪声,建设单 (略) ,采取相应减振、消声和隔声等有效措施,确保达标排放。厂界 (略) 《 (略) 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 8)中3类标准。
4、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废木边角料、收集粉尘、废包装材料和生活垃圾。其中,废边角料、收集粉尘和废包装材料等属于一般工业固废的,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 0)规定,分类收集,规范管理;生活垃圾经收集后, (略) 门及时清运。
5、该项目总量控制指标核定为:COD排放总量不得大于0.15吨/年,NH3-N排放总量不得大于0. * 吨/年,VOCs排放总量不得大于0. * 吨/年。
6、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落实环保工作;定期检查、维护、维修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治理 (略) 。
7、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原则, (略)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需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三、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