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斗 (略)
公告
(2023)粤0403执162号
一、执行依据、 (略)
执行依据:珠斗劳人仲案字[2022]719号仲裁裁决书。
(略) : (略) 斗 (略) 。
二、标的概况及拍卖标的
标的地址:金湾区三灶镇祥业1号b区珠海金 (略) 经营场所内。
标的名称:被执行人珠海市先扬电子有限公司位于金湾区三灶镇祥业1号b区珠海金沣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的设备一批。
特别提醒:现设备分散放置在厂区多个地方,由于厂区内部随时有可能进行整改,或有移动设备的可能。
三、本场拍卖的网络平台及拍卖时间
网络平台:京东网 网 址:http://**
拍卖时间:2023年8月1日10时0分起,至2023年8月2日10时0分止。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拍卖时间自动延长5分钟。
如认为拍卖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认为对拍卖标的享有足以对抗执行的实体权利的,应在开拍前十五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或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略) 诉讼服务中心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并及时通知网拍小组,联系电话:0756-*。逾期提出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四、拍卖主要条件
(一)竞买人条件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京东账户,或需要委托竞买的,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最迟须在竞买程序开始前三个工 (略) 斗 (略) 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 (略) 斗 (略) 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本拍卖标的:
1. 本院;
2. 京东网;
3. 京东辅拍;
4.第1至3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拍卖价格构成
本场拍卖的成交价格是拍卖财产转让产权净得款金额。
(三)起拍价、每一次出价的增价幅度
经双方议价,本院确定本次拍卖的起拍价为8000元,每一次出价的增价幅度为500元。
(四)保证金
参加本次拍卖需要依据网络平台指示交纳保证金1600元。
(五)优先购买权人
本标的的网络司法 (略) 已通知了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没有接到通知的在本次拍卖公告满五日视为已通知。
优先购 (略) 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以及优先竞买代码,并以优先竞买代码参与竞买;未经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
(六)拍卖余款的交纳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自动充抵价款。拍卖余款,竞买人应在2023年8月9 (略) 如下账号:户名: (略) 斗 (略) ,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珠海斗门支行。汇款时请注明如下字样:23-162及买受人的姓名。
买受人交清余款后,应及时与网拍小组联系,联系电话:0756-*。
逾期未支付拍卖余款的,本院可以不予退还保证金,裁定重新拍卖。
(七)悔拍
买受人悔拍的,根据《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保证金不予退还。根据《 (略) (略) 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 (略) 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八)成交裁定
确认买受人按期交清拍卖余款,且无撤销拍卖事由的,本院将出具执行裁定书,确认拍卖成交。拍卖标的所有权自该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九)交付
本院按拍卖财产现状交付,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本院在拍卖成交裁定送达后负责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由买受人自行搬离。
五、咨询、看样时间、方式
拍卖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实地看样。
竞买人决定竞买的,视为对本拍卖标的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咨询电话:0756-*(工作日9:00-12:00、14:00-18:00)/4008-363-020。
预约看样方式:预约看样请编辑短信内容:姓名+联系电话+标的物名称,发送至*进行预约报名。请看样者提前预约,按时到达,法院不另行安排看样时间。请看样者提前一个工作日预约,按时到达,法院不另行安排看样时间(短信只作登记不作回复)。
看样时间:2023年7月28日下午4点。
看样集合地点:金湾区三灶镇祥业1号b区珠海金 (略) 经营场所内。
六、其他
(一)竞买人应当阅读竞买须知
参加竞买须遵守《竞买须知》(详见拍卖网络页面)。《竞买须知》内容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二)违规举报监督电话
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的,可如实举报,举报监督电话:0756-*(本电话仅用于监督,咨询请拨打0756-*/400-*)
附件:
1、《查封财产清单》
2、《现场设备图》
(略) 斗 (略)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详见附件1:《查封财产清单》
附件 :查封财产清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