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5日,我局邀请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和林业专业人员在内共计12人组织召开苏某权、苏某士、苏某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论证会。现将论证情况及结果公示如下:
一、简要案情
2023年1月,苏某权、苏某士、苏某庆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武鸣区双桥镇伊岭村雅亭屯地名为“墰官山”的林地上私设垃圾收纳场和堆放垃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我局依法立案调查。经广西伟能 (略) 作出的《武鸣区双桥镇3林班占用林地调查报告》和《 (略) 武鸣区伊岭村3林班203-1、213-1、224-1、225-1、227-1、227-3、240-1、240-2、240-3、240-4、243-1小班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方案》(以下简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方案》)确认,占用林地面积0.4626公顷,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总投资测算为*.2元。
二、论证情况
该案占用林地面积为0.4626公顷,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总投资测算为*.2元,平均每平方米*(保留两位小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略) 广西壮族自治 (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规范涉林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工作的意见》(桂林发〔2022〕20号)的文件要求,平均数低于10元/平方米或高于30元/平方米的,应邀请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在内的5名以上专业人员召开论证会。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和林业专业人员充分研究讨论,认为广西伟能 (略) 作出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方案》总投资费用测算依据合理,各项测算 (略) 场成本价格相符。
三、论证结果
综上所述,与会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和林业专业人员一致同意广西伟能 (略) 作出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方案》通过评估论证。
现将论证情况、结果及《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即2024年6月17日至2024年6月24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及时以书面、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局反映。
联 系 人:李晓东
联系电话:0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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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略) 武鸣区伊岭村3林班203-1、213-1、224-1、225-1、227-1、227-3、240-1、240-2、240-3、240-4、243-1小班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方案
(略) 武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