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略) 保障性住房条例》《 (略) 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略) 人才安居办法》等有关规定, (略) 住 (略) 启动2024年第二批次面 (略) 企业和社会组织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现公开受理产业人才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申请。通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
2024年10月22日-10月28日,系统开放时间为工作日9:00至18:00。
二、申报条件
本次保障性租赁住房采取定向配租模式,由经认定的企业和机构承租,安排本单位符合个人条件的入住人居住。承租期间,如入住人发生变化,可由承租企业或机构安排本单位其他符合个人条件的员工入住。
(一)个人条件
申请本批次住房的入住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 (略) 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 (略) 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略) 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但承租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除外;
3.申请人按 (略) 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且社保缴纳单位的工商注册地 (略) ;
4. (略) 人民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 (略) 户籍的申请人不受人才引进迁户年龄条件限制;
5.申请人须就职于本通告规定的,经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企业或机构;
6.申请人已婚的,须以家庭名义提出申请,配偶及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已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本人及其配偶均应当同时符合第1项、第2项规定的条件。父母(包 (略) 户籍、居住证及在深居住证明等)可以共同居住,但不计入家庭总申请人数计算配租面积。
(二)用人单位条件
本次供应房源由用人单位统一申请,用人单位只能选择以下一种类别进行申报,同时应符合对应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认定标准(认定标准详见附件《 (略) 各行业产业人才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认定标准》,下称“《认定标准》”):
(略) 发 (略) 为能源产业、总部企业(未明确主管部门的)、 (略) 重点引进的企业或机构的主管部门;
(略) 科技和工 (略) 为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 (略) 、高层次人才团队、专利代理机构、重点引进企业及机构、工业企业(机构)、工业设计企业(机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主管部门;
(略) 住 (略) 为建筑业企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建筑类)、物业服务企业、燃气行业企业、住建领域相关行业协会的主管部门;统筹协调跨行业或行业主管不明确的用人单位,并按申请条件受理审核;
(略) 文化广电 (略) 为文化体育娱乐业企业、旅游业企业、属于时装、服饰配品领域的时尚企业的主管部门;
(略) (略) 为商业企业(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外贸企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的主管部门;
(略) 金融服务和风险防控中心为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核发许可证的金融企业(机构)( (略) 级分支机构)、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和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金融科技企业(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机构)、产业投资主体(机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机构(WFOE PFM)、 (略) 相关行业社会组织、经区政府认可重点支持的其他企业(机构)的主管部门。
(三)不予受理情形
单位及个人存在隐瞒、虚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弄虚作假,擅自转租、互换、出借等违规违约行为的,按照《 (略) 保障性住房条例》《 (略) 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不予受理。
三、配租房源
(一)基本情况
本批次房源约656套,分 (略) ( (略) (略) 与南坪快 (略) )等项目,住房主要以建筑面积约30至60平方米的单房或一房一厅户型为主(具体面积以竣工验收测绘报告为准)。
(二)费用标准
项目租金标准约(略)/㎡/月;项目专项维修基金(略)/月/平方米。
考虑到配租项目暂未交付,单套住房的具体租金,在租金标准基础上,考虑楼层、朝向、装修标准等因素修正确定,房源具体租金价格以租赁合同为准,物业管理费等以收费单位发布为准。
四、房源分配
(一)房源配额
受理申请截止后, (略) 住 (略) 联合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受理情 (略) 重点领域产业发展方向,结合房源实际,将房源配额划分至各行业主管部门,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分配标准,组织配租。
(二)分配标准
根据本批次配租房源实际情况,用人单位可安排单身职工或职工家庭入住,一房一厅户型住房可优先安排两人以上家庭入住,具体配租面积以房源实际情况为准。
五、租赁期限
保障性租赁住房单次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承租企业仍有租房需求的且符合届时配租条件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承租企业被取消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不予续租。
六、申报方式及要求
凡有意向申请本次产业人才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的用人单位,请于申报时间内,登录“ (略) 公共住房智慧管理系统”(网址:http://**-futian-web/views/login.html)进行申报,受理部门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格式审查,逾期未申报视为放弃本次申报。用人单位填报后请及时登录系统查看审核进展,如“审核不通过”的请及时补正申报材料。
七、审核流程
(略) 住房事务中心按规定受理用人单位的申请后, (略) 住 (略) 将根据各行业部门的申请受理量及产业发展影响力等因素,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各行业房源配额。各行业主管部门同步审核企业和机构的申请资格,对本部门服务企业和机构进行排序,形成本行业配租名录。 (略) 住 (略) 汇总报专责小组审议通过后, (略) 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通知名录内用人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办理有关手续。
八、监督和举报
市民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方式 (略) 住 (略) (略) 纪委监委投诉举报。为了便于调查核实,鼓励实名反映问题并提供联系方式,有关部门将按规定予以严格保密。
(略) 住 (略) 举报电话:0755-(略)。
区纪委监委举报电话以其公开的信息为准。
九、重要提示
(一)承租单位只允许将该住房配租给本企业符合条件的人才,该人才不得同时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实行诚信申报制度,申报单位对本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申报单位实行住房专员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具体操作事宜;
(三)承租单位应将本单位配租产业人才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条件、程序以及结果等相关信息 (略) 站或者信息公告栏公示,并将入住人员信息 (略) 住 (略) 备案;
(四)承租单位存在虚报瞒报、骗租、转租、违规使用住房及对本单位人才资格把关不严等行为的, (略) 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法规和租赁合 (略) 理。
(五)若本次配租结束后仍有剩余房源或弃退住房, (略) 住 (略) 另行分配。
(六)本批次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目前周边教育学位较为紧张,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否能 (略) 划分及落实学位,以房源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意见为准;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否能落户及办理居住证,以房源所 (略) 派出所的意见为准。建议有学位、落户等需求的入住人提前咨询相关部门后谨慎选择,如 (略) 保障性租赁住房视为已了解上述信息并予以认可,后续不得就学位、落户等需求 (略) 住 (略) 提出相关诉求。
十、主管部门咨询电话
(略) 住 (略) :0755-(略)
(略) 发 (略) :0755-(略)
(略) 科技和工 (略) :0755-(略)
(略) 文化广电 (略) :0755-(略)
(略) (略) :0755-(略)-2682
(略) 金融服务和风险防控中心:0755-(略)-813
(略) 住房事务中心咨询电话:0755-(略)
受理系统咨询QQ号码:(略)。
本通告未尽事宜 (略) 住 (略) 负责解释。
附件:1. (略) 各行业产业人才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认定标准
2.申请材料清单
(略) (略) 住 (略)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