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腊县绿润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K725M11
住所:勐腊县勐捧镇勐捧村委会曼沙迈村小组
法定代表人:梅波
勐腊县 (略) (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7月12日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勐腊县 (略) 原名西双版纳恒宇 (略) ,2016年10月25日,取得《勐腊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勐腊勐捧曼沙迈蔬菜分拣包装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腊环复〔2016〕48号);2017年12月建成并投入生产,项目建有蔬菜分拣包装生产车间、蔬菜包装箱生产车间、锅炉水膜除尘及烟囱等;2021年4月进行了排污许可登记;项目投入生产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仍未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自主验收工作;截止2022年3月,你公司仍处于生产状态。
以上事实,有2022年7月12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2022年7月12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 (略) 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在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 (略) 支行
地 址: (略) (略) 36号
户 名: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入账时请在备注栏注明“版纳州生态环境局罚没款(西环罚〔2022〕54号)”,缴纳完罚款后,请携带纸质缴款凭证和本决定书到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罚没收据,并将收据交至勐腊分局作为结案材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