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政通〔2022〕68号
(略) 港南区2021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 (略) 港南区2021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8)〔2021〕24号)批复,同 (略) 港南区桥圩镇桥圩社区、何平村相关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2.6939公顷(折合40.409亩)。现将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略) 港南区2021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
二、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
该批次需征收的集体土 (略) 港南区桥圩镇桥圩社区、何平村(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三、被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权利人及分类(单位:公顷)
土地权属 | 地类 性质 | 总面积 | 农用地 | |||||||
耕地 | 交通 用地 | 水域及水利 设施用地 | 其他 土地 | |||||||
水田 | 旱地 | 农村 道路 | 沟渠 | 田坎 | ||||||
(略) | 港南区桥圩镇 | 何平村 | 第1村民小组 | 集体 | 0.2488 | 0 | 0.2488 | 0 | 0 | 0 |
桥圩 社区 | 姚屋居民小组 | 集体 | 2.4451 | 1.2734 | 0.8789 | 0.0477 | 0.0403 | 0.2048 | ||
面积总合计 | 2.6939 | 1.2734 | 1.1277 | 0.0477 | 0.0403 | 0.2048 |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2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征收集体土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水田 | 1.2734 | 79.7100 |
旱地 | 1.1277 | 79.7100 |
(略) | 0.0477 | 79.7100 |
沟渠 | 0.0403 | 79.7100 |
田坎 | 0.2048 | 79.7100 |
(二)青苗补偿标准。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0〕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建(构)筑物,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0〕3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五、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关 (略)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贵人社发〔2018〕90号)和《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贵政发〔2012〕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证明 (略) 港南区自然资源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联系人:叶雯静,联系电话:0775-*
黄国安,联系电话:0775-*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被征收集体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坟墓所属户主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复 (略) 港南区自然资源局办理相关迁坟手续,并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迁移完毕,逾期按无主坟处理。
九、上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通告。
(略) 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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