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府复决字〔2023〕1号
申请人:李某等27人
被申请人: (略) 红古区矿区街道办事处
住所: (略) 红古区密街跃进街四化路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永平,职务:矿区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某等2 (略) 红古区矿区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XX楼拆除项目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不服,于2023年5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李某等27人所述案件事实为:申请 (略) 红古区矿区街道XX楼业主,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0日作出的《通告》告知申请人XX楼被鉴定为危楼,并强制申请人在四日内搬离房屋。
收到申请人复议申请后,本机关查明,申请人李某等27人已于2023年1月8日,就同一事实向城 (略) 提起行政诉讼(案号为(2023)甘0102行初XX号),且城 (略) 已经受理,并于2023年4月24日在城 (略) 第一次开庭审理,目前案件尚未审理完毕。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与案件事实与其向城 (略) 提起的行政诉讼的主体和案件事实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款“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 (略) 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事项依法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红古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2日